2023年2月11日星期六

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月 另7人助示威者爬渠逃離囚7至13月

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月 另7人助示威者爬渠逃離囚7至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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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駕「家長車」接應。5 人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不認罪受審,鄭在審訊途中被控暴動罪。鄭早前被裁暴動罪成,另外 4 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周六(11 日)於區域法院判鄭錦滿監禁 3 年 8 個月,另外 7 人則分別判監 7 個月至 13 個月。

法官指,理大暴動規模不算小,但考慮鄭錦滿非領導角色,控方於舉證後才檢控暴動罪,確有延誤,另因鄭同意大量案情,酌情減刑。至於另外 7 人,法官指他們打算協助理大暴動者離開,若成功暴動者便逍遙法外,又指即使被告未必得悉整個計劃,必然知悉自己非單獨犯案,而伙同犯案屬加刑因素,因而上調刑期。
官:控方檢控鄭暴動有延誤

3 名被告葉嘉祺(27 歲,司機)、黃逸滔(25 歲,無業),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 在開審前認罪。鄭錦滿則被裁暴動罪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何志豪(28 歲,裝修工)、陳啟賢(33 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馮思睿(30 歲,舞台燈光技術員)、林泳汶(31 歲,廣告導演) 4 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針對鄭錦滿的暴動罪,法官指理大暴動規模不算小,人數極多,示威者被困理大後仍繼續暴動,考慮其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以判囚 4 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本案未能證明鄭有帶領或個別行為,控方於完成舉證後才檢控暴動罪確有延誤,法官將刑期下調 9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加上鄭受審時同意大量案情,酌情減刑一個月,終判他監禁 3 年 8 個月。

官:伙同犯案屬加刑因素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 7 名被告,法官指他們所打算協助的罪犯,顯然為參與理大暴動人士,若成功暴動者便可逍遙法外。法官考慮到各被告只協助他們爬出渠口,不涉複雜計劃及持續性,相信為單一事件,他們本身不認識暴動罪犯,亦不會因而獲益,認為本案情節較 「12港人案」輕,故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

但法官指,即使他們未必得悉整個計劃,必然知悉自己並非單獨犯案,而伙同犯案屬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 14 個月。至於有辯方大狀指本案涉及延誤,法官認為被告有權拒絕提供手機資料,警方需時搜證,沒有出現檢控延誤,不會因而減刑。

官指首被告自願提供資料 警按資料拘 6 人

法官指,認罪首被告葉嘉祺受查時態度合作,自願向警方提供資料,警方按相關資訊成功拘捕第三至第八被告,在認罪扣減及考慮他沒有案底後,判監 7 個月。第五被告黃逸滔及第八被告梁祖光,則因在不同階段認罪及沒有案底,減刑後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9 個月。

次被告何志豪的大狀曾指,何沒有構成實質妨礙行為,但法官認為只因他當時尚未遇到理大示威者,否則肯定會協助他們離開,最終只因沒有案底,減刑一個月,判囚 13 個月。

官:第四被告曾實質協助示威者

而第四被告陳啟賢、第六被告馮思睿及第七被告林泳汶則因沒有案底,及同意大量案情,同樣酌情減刑至監禁 12 個月。法官指,陳即使因本案失去穩定工作,犯法便要承擔責任,而且他更曾實質協助示威者,當中一人更成功逃離現場。但法官決定寬大處理,不因而上調刑期。

官:鄭隔 3 年才被控暴動 需考慮是否有延誤

法官關注,鄭錦滿於審訊中途被加控暴動罪,與事發日期相隔 3 年,當中是否涉及延誤。案發時警員以暴動罪拘捕鄭,他其後被起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開審後控方在舉證後加控他暴動罪。

控方指,一般因檢控延誤而酌情減刑,是基於被告不知道自身處境,有錯誤的期望。而鄭在本案中一直知悉自己被檢控,亦知道控方案情,加控後控方案情沒有修改,對於鄭是否可獲減刑「有少少保留」。

法官則認為,鄭不知道他要面對較嚴重的控罪,便屬「錯誤期望」。控方最後同意法官觀察,對於應否減刑沒有進一步陳詞。

鄭被加控暴動

8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褀(27 歲,司機)、何志豪(28 歲,裝修工)、鄭錦滿(32 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 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 歲,無業)、馮思睿(30 歲,舞台燈光技術員)、林泳汶(31 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

他們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梁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及妨礙司法公正,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尖沙咀暢運道南危駕私家車。鄭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指他在同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0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DCCC363、314/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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