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本获法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抗辩,及后香港国安委建议入境处处长,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签证,黎智英上月以国安委的建议「越权」为由,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求撤销有关决定。高等法院周五(19日)颁下书面判词,指出监督国安委的权力为「中央政府专有」,香港法院没有任何监督权,故此亦不容司法覆核挑战,并驳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请。
香港法院无权裁定《国安法》中任何条文违宪
判词由首席法官潘兆初颁下,他首先指出主要争议,为特区政府是否具司法管辖权可司法覆核国安委的决定,并引述《基本法》指出,特区政府只在香港「高度自治」范围内享有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而被纳入《基本法》附件3的《国安法》,为跟国防、外交及其他不属特区自治范围相关事务的法律,人大常委会把《国安法》纳入附件3,同时也反映维护国家安全属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外事宜。此外,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条文及程序订立《国安法》,故不可指其与《基本法》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符而对其立法作覆核,故香港法院无权裁定《国安法》中任何条文违宪。
他续指,综合《国安法》中相关条文的规定解读,国安委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机关干涉,有关条文亦订明,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监督国安委的权力为「中央政府专有」,故香港法院对此没有任何角色或权力。潘官又指,基于国安委工作性质,《港区国安法》禁止公开其工作内容,但在司法覆核过程中,这些资讯却无可避免需要公开,有违保密规定之目的。
对于黎智英一方庭上力陈,若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战,国安委如越权将市民随意判监或充公财产,香港法院亦无法制衡,潘兆初在判词中亦有作出回应,指该说法「完全错误」,重申香港法院不获授权监督国安委于《国安法》第14条下的工作,故令法院失去监督权的问题「并不存在」,又反驳国安委受中央直接监督及控制,认为质疑相关监督是否有效全无根据及无理,更批评黎一方当时举例「非常极端但脱离现实」,认为国安委在没有法院牵制下可能滥权,是属「凭空想像」及「危言耸听」的评论。
法官指国安委决定「没越权」
潘官在判词总结中指出,香港法院对国安委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不受司法覆核挑战,故此驳回申请,拒绝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同时指,虽然香港法院无权监督国安委工作,惟却同时裁定国安委的决定没有越权,并解释是为消除双方大律师陈词对人大释法可能引起的误解,认为解释黎一方申诉全无理据的做法合宜。
潘官并指出,黎智英一方指出根据人大释法,没有就海外律师参与危害国安案件是否可能引致国安风险问题作出回答,只交由特首向法院发出证明书处理,认为国安委只有「把关」角色,无权直接裁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关乎国家安全,若要作出裁定便需先向特首索取证明书,而有关解读实属「完全错误」,因为人大释法先订下中央处理问题的一般方法及提供指引,并指派特首及国安委实际处理,若法院没向特首取得证明书,国安委便须履行职责即时介入处理作相关判断及决定,并没有需要先向特首取得证明书,故国安委的决定没有越权,执行国安委决定的入境处处长亦然。
至于黎智英另一项入禀,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法院早前批准Tim Owen来港的决定,潘兆初亦指,基于有关国安委越权的覆核许可被拒绝,所以这「已成为学术讨论」。
今次案件的起因,是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去年10月获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抗辩,律政司上诉,但被高院及终审法院驳回,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认为在有关「危害国安」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师要先得到由特首发出的证明书。黎智英一方认为,人大释法不应该影响Tim Owen早前已获批来港抗辩的决定,同时要求法院向特首取得聘用海外律师的证明书,以及国安委无权建议入境处拒批签证,于是在今年3月及4月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荣添/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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