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

【47人案】吴政亨传3辩方证人 法官争议供词属传闻不可呈堂


【47人案】吴政亨传3辩方证人 法官争议供词属传闻不可呈堂

美联社 / 粤语部制图

香港「初选案」周三(14日)续审,被告吴政亨一方传召3名证人出庭,包括事务律师、律师楼文员及一名前《苹果日报》记者。前两者供称曾按指示取得吴政亨笔名「李伯卢」的电邮通讯纪录,而记者则交出一段吴的访问录音。辩方指吴在控罪前的言行显示其当时的心态。不过,相关证据能否呈堂遭法官质疑,法庭定于下次开庭让控辩双方处理有关争议。

证人供述翻查「李伯卢」电邮过程

「47人初选案」由于主审法官之一陈庆伟身体不适,过去两天需暂停审讯,至今天踏入第66日审期,正式进入辩方案情,并由吴政亨一方率先开始传召辩方证人。

代表吴政亨的大律师石书铭传召了吴在案中的事务律师陈奕勤出庭,供称收到吴的指示并获得吴的电邮「leebaklou@gmail.com」之密码,而他再指示下属登入该电邮及找寻一封约于2020年4月9日收发的电邮。陈所属律师楼的法律文员韦君晓之后亦被传召出庭,供称在陈指示下登入了有关电邮,并找到4封电邮纪录,电邮标题为「一点意见分享」,她之后将有关电邮截图保存,再烧录成光碟分别给予上司陈奕勤及自己作保存。

庭上展示的电邮截图就显示,首封电邮由名为「Anthony Yau」的人士发予「李伯卢」,就「李伯卢」筹办的「三投三不投」计划提出意见,「李伯卢」之后作回覆。

相关证据用作显示吴当时心态

不过,法官李运腾质疑,有关电邮属「传闻证据(hearsay)」,如内容不能构成任何招认,则不可作例外呈堂,又指即使非传闻证据,亦是审讯外的陈述,质疑是否可呈堂。石书铭回应,控方同样有把来自同一电邮帐户的电邮纪录加入控方审讯文件册中,但李官指出现在审讯文件册中文件,不等同可作呈堂。

法官陈庆伟就问及辩方希望以有关电邮证明的事情;石书铭表示有关证据是吴在控罪前的言行,欲以此显示吴当时的心态(state of mind)。

法官陈仲衡就指,电邮的一方「Anthony Yau」非案中共谋者之一,吴与其所说的话可能与戴耀廷的对话有所不同;李官亦认同并指现时辩方倚赖被告与一名叫「Anthony Yau」人士之对话,惟法庭连有关人士是否真实存在亦不能确认,并询问辩方是否有案例支持有关证据可作呈堂。石书铭称,可在「有关事实(res gestae)」原则下呈堂,但法官李运腾质疑该原则是否在此情况下适用。

记者交出访问录音吴称望大家先支持初选

辩方其后再传召《苹果日报》前中国新闻组记者李俊杰出庭。李现时任《信报月刊》记者,供称于2020年6月在一名中学同学邀请下访问「李伯卢」,后来知悉是吴政亨,访问之后于Facebook上一个公开群组发布。根据由李俊杰提交的访问录音,长约27分钟,当中由吴政亨提及如在签署《墨落无悔》声明书与初选间二择其一,他绝对希望大家先支持初选,他又回应民主党没有签署同意书情况,认为民主党进入议会后,都会积极否决预算案。此外,吴又在录音中称大家不需要怀疑「35+」是否一件好事,直言「攞左先罗,其他细节可以再倾」,又指「35+」会被DQ(取消参选资格),但大家可以此「制造一个国际新闻」,让支持民主阵营人士在国际上出师有名。

然而,法官李运腾同样指访问录音亦属传闻证据,认为除非辩方能指出有关证据属传闻证据的其中一种例外情况,如证据内容对被告自身不利,才可被用作呈堂,如访问录音完全作为供被告开脱证据使用,则不认为录音可作呈堂。法官最后下令,石书铭需在周三下午7时前,就相关传闻证据的可呈堂性递交书面陈词,再安排控辩双方周四(15日)于庭上以口头陈词补充回应,以处理相关争议。

案件编号:HCCC69/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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