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9岁香港退休男子,被指多次在街头以二胡演奏社运歌曲《愿荣光归香港》(简称愿荣光)的旋律,曾被控告无牌演奏获判无罪,人称“二胡伯伯”。他早前再被警方控告7项无牌演奏及筹款的传票控罪,星期三在法院结案陈词。
被告否认所有控罪,重申他的行为受国际公约保护,不希望香港返回以往“文字狱”的时代,用一个曲子、旋律去定一个人的罪,成为国际笑话。被告亦反对律政司就《愿荣光》一曲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质疑做法破坏一国两制。
由中国大陆移居香港、现年69岁的退休男子李解新,被指多次在街头以二胡演奏2019年社运歌曲《愿荣光归香港》的旋律,曾被控告“没有许可证而奏玩乐器”获判无罪,被外界称为“二胡伯伯”。
法官要求控方澄清执行层面
李解新早前再被警方控告7项无牌演奏及筹款的传票控罪,指他在前年8、9月及去年9月,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且没有警务处处长发出的许可证,分别在公众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连扬声器;并且没由社会福利署长,或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发出的许可证,而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筹款活动。
李解新否认所有控罪,案件星期三(8月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结案陈词,他没有代表律师,亲自应讯并需要普通话法庭传译。
控方表示,依照早前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结案陈词,没有补充。不过,处理案件的裁判官陈慧敏表示,本案涉及宪法权,被告李解新依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国际公约),而有关相称性的分析有两个层面,包括系统性和执行性,但控方的书面陈词未有提及执行性层面,法官要求澄清。
法官亦关注控方引用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的一宗非法集结案例,提及警方执法时应先采取容忍态度,并事先给予警告,法官关注该案例是否适用于本案。
控方指国际公约不能视为“通行证”
控方表示,处理本案的警员并不是没有任何警告和采取容忍态度,而是被告在不同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演奏。不过,法官问及就2021年8月3日被告在旺角东站演奏的事件,似乎警方没有给警告便发出告票。
控方回应表示,相关传票是事后才发出,但确认警方未有向被告讲明“再在这里拉(二胡)就出传票”。控方认为平常的街头卖唱,如果不是长时间滋扰他人,当局未必会提出票控,因为理解市民希望参与文化活动,不过本案需要考虑的是当时整个社会环境、被告拉奏的曲目等,而且被告“一而再、再而三”拉奏二胡,已经超越国际公约“执行性”上的相称性。
至于被告依赖的国际公约第15条,保障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原创者基于其作品获得的精神及物质利益,即使控方接纳该条例保障有如被告一样的二次创作者或演奏者,控方认为条文亦不应引伸到被告享有"free pass"(通行证),可以不论任何时间、地点,以及没有许可证下在公众地方演奏筹款。
李解新: 不希望香港回到“文字狱”时代
被告李解新结案陈词时重申,他个人的政治立场并非港独分子,而他拉奏的歌曲,可以被解释成任何版本,例如《愿罪恶归香港》。他的行为是作为香港居民应有的权利而且受到国际公约保护,相关行为亦没有给香港社会的安宁带来任何危害或纷乱。
法官关注被告演奏的曲目旋律都是一样?李解新表示,希望法庭不要把现代香港社会拉回至从前的“文字狱”时代,用一个曲子、旋律去定一个人罪,成为国际笑话。
李解新表示,如果今次败诉,他以后仍然可以使用长者港币2元(约0.25美元)乘车优惠走遍全香港,他认为“有能力让香港变成死城、没有音乐的一个城市”,因为控方会一年365日、“不能自拔地天天检控”香港的街头表演者。法官将案件押后至8月28日,以待控方就法律议题呈交补充陈词。
反对律政司申请禁制令质疑历史倒退
李解新在散庭后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他早前向律政司及高等法院寄送文件,反对律政司就《愿荣光》一曲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质疑做法破坏一国两制,也是历史的倒退。
李解新说:“一个政府把一首歌列为禁歌,这是历史的倒退,可以说就是'文字狱'了,可以说我们这个21世纪的香港已经回到什么地方去了﹖一首歌拉个二胡就可以颠覆政府,在西方国家(人民)拥有枪枝(政府)都禁不了。”
李解新表示,认同原审法官驳回律政司申请禁制令的理据,认为禁制令会引起寒蝉效应,他又认为律政司如果因为多次国际赛事播错国歌申请禁制令的做法是“神经过敏”。
李解新说:“假设你(律政司)不当作一回事的话,就当作是播错歌了,有什么﹖谁都有错嘛,播错歌的话那就是一个小小的事故而已,你要把它上升到一个什么颠覆国家去,那是不是有点神经过敏了﹖(北京)中央政府好像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提出过多(激烈的言论)。”
若禁制令上诉成功街头演奏愿荣光或可判监
翻查资料,李解新前年3月已曾经因为这类案件被警方票控,累计至今已最少8次因在街头拉奏二胡而被警方票控。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被告被传票检控的控罪,不一定是针对他在公众地方演奏疑似《愿荣光》的旋律,因为只要在街头演奏,无论任何歌曲、旋律都可能引起途人围观,如果因为街头演奏导致妨碍他人都可能触犯法例。
萧志文又表示,传票检控的罚则一般是罚款,很少被判监禁,但如果将来律政司上诉成功,法庭批出禁制令,有人如果再次在街头二胡演奏疑似《愿荣光》的旋律,有可能被判入狱。
萧志文说:“当然法庭的情况就是因为《愿荣光》那个影响,可能影响其他人、社会安宁、秩序等等的情况才会申请禁制令,这个后果就不只(金钱)赔偿,就会是一个藐视法庭,法庭说不准你们这样播(放)、不准你们分发、储存这一首音乐的话,你违反这个(禁制令)的话,因为这个就会刊宪、就会成为一个命令,其实违反这个相信全香港市民都已经因为刊宪而知道的情况,就会变成藐视法庭,即是可以监禁处理的。所以其实说(禁制令)是民事,但是实际上带有一个都相当严重的刑事后果,这个并不是国安法而是独立于国安法的这一个禁制令、违反禁制令、违反法庭的命令,一个藐视法庭的情况。”
大律师指禁制令举证可能有困难
萧志文表示,就算律政司上诉成功,法庭批出禁制令,执行的时候亦要确认那些公开演奏或者播放的音乐是否就是《愿荣光》﹖他认为举证的时候可能会有困难。
萧志文说:“我觉得有些困难的,你可能将一些歌词摆出来,我就知道那首是《愿荣光》,你可能将其中一句d、r、m、f、s摆出来就可能是其中一个音乐的一部份,这样够不够确认呢﹖还是副歌一句最主要的音乐,那一个音听了5、6个音(符)你就知道是《愿荣光》﹖还是根本整段、(听了)一段之后你才可以确认是《愿荣光》呢﹖因为所有音乐大部份都是d、r、m、f、s、l、t、d,跟着中间多隔几个高低音,就变成一个大调里面的音乐,是不是听几个音就可以确定那首就是《愿荣光》呢﹖即是很难去界定的、即是我想需要一些法庭建立了一些案例,说明几多才是。 ”
禁制令或影响言论表达自由
萧志文又表示,如果法庭批出禁制令的话,可能影响到学术及言论表达自由,例如在大学研究香港的社运历史,相关的论文如果提及《愿荣光》一曲,在论文附上有关歌曲的网上连结都可能是犯法。
萧志文说:“你听(愿荣光)就不是犯法的,你分发或者放入(网上连结),作为keynote(基调)或者是作为一篇论文,你将那个连结、你听到些什么(音乐),将那条link(网上连结)放进去(论文),对不起你可能都是分发了啊。对啊﹗你想想,你听到那些材料你才写这篇论文,而你又不可以将材料的来源写进去(论文),这样你那个Supervisor(指导教授)会不会信纳你这篇东西是一个可以的研究呢﹖还是你plagiarize (抄袭)呢﹖或者即是没有听过这个研究,安插这个内容呢﹖不知(道)的啊,这样某种程度上当然限制学术那个发展研究了。”
文章来源: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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