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分享: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就定罪或判刑提上訴,遭上訴庭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三(20 日)頒下判詞解釋。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申請方認為原審無法排除他僅短暫旁觀、純粹路過或者是記者。上訴庭批評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臆測」,投訴難以成立,無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涉案暴動在同一地點爆發持續性騷亂,目標單一明確,完全反映參與者的執意和高度契合。雖然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有相當高強度的暴力,原審以 5 年作量刑基準實不為過。

一人就定罪上訴
判詞:申請方投訴難以成立

代表申請人陳歷釋的大律師潘兆斌指,原審裁定陳罪成的基礎不當或欠奉,陳參與暴動亦非唯一不可抗拒推論,無法排除他只是短暫旁觀或純粹路過。判詞指,申請方的投訴難以成立,指申請方把案中多個可作推論的事實「避而不提」,以致立論基礎過於狹窄,「完全背離了現實」。當中包括衝擊警方時,騷亂已持續一個半小時,除了來回搬運汽油彈的示威者之外,沒有路人和旁觀者在黃色垃圾車後面。而陳被捕時滿身裝備,背囊裡有伸縮傘和三支生理鹽水。

上訴庭認為,原審有堅實的基礎推論,陳原本身處的位置在暴動範圍內,不可能剛剛路過,而是刻意參與暴動。至於申請方辯稱陳的衣著和裝備與記者相似,判詞指,論外形論工具,穿鮮艷顏色 「PRESS」字背心,高舉相機或最少連伸縮棒手機的記者,均與陳完全不同。判詞又指,陳是中大學生,沒有作供,他以旁觀者身分進行拍攝之說,是「毫無根據的臆測」。上訴庭認為申請方並無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甚至不是一個應該被提出的上訴理由」,駁回上訴。

3 人就判刑上訴 指量刑過重
判詞:原審以「戰場」形容貼切

至於另外 3 人劉晉旭、高梓斌、許貽顓提出的刑期上訴,申請方認為原審以 5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而且原審錯誤拒就申請人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而下調刑期。判詞指,涉案暴動在同一地點爆發持續性騷亂,目標單一明確,完全反映參與者的執意和高度契合。若 4 次衝擊警方牽涉的示威者都不同,更能顯示當中有相當程度的協調,有組織地向警方作出一波又一波的攻擊,大大推高本案嚴重性。雖然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有相當高強度的暴力。上訴庭指,正如原審提及,在 90 分鐘的騷亂中,示威者扔出 23 枚汽油彈。其中一次衝擊的兩分鐘內扔出 5 枚,即平均約 25 秒一枚。原審以「火光熊熊」、「濃煙四處」和「簡直是戰場」來形容案發現場屬貼切。判詞指,在此背景下沒有警員受傷,「按估計只是因為防線沒有被擊潰而已」。

判詞特別提及,絕對不能忽視案發二號橋是橫跨通往新界北的鐵路和主幹道的一道橋,警方設立防線以防有人在橋上擲物。案發前一天便曾有人在橋上向吐露港公路扔雜物,人們不難想像示威者為何要在人流相對稀疏的某校園角落,攻打警方防線。法庭有足夠理由認定,若瓦解警方防線所帶來的嚴重公共秩序威脅,例如是嚴重交通事故和交通大癱瘓等,在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日子,這些威脅都是真實而非遙不可及的。」

判詞:以 5 年作量刑基準實不為過

上訴庭認為,原審以 5 年作本案量刑基準實不為過。至於申請人是否因承認大部份案情而應獲減刑,此屬原審的酌情決定,上訴庭不會隨便干預。而原審不作減刑的原因亦合理,又指上訴庭注意到有申請人稱自己從未在暴動範圍出現,及以大量時間盤問非關鍵性議題。上訴庭認為,本案有現場錄影佐證、事實基礎相對狹窄,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可能就是唯一的選擇。

判詞最後特別指,申請方陳詞援引另一宗涉及中大暴動判刑,欲證明本案量刑基準過高。惟上訴庭已多次指出,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庭沒有參考價值,不應被業界用作上訴時的依據。

4 人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4 名提出上訴者分別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當中除劉晉旭外,其餘 3 人均提定罪上訴。但高梓斌、許貽顓其後撤回,餘下陳歷釋繼續就定罪上訴。除陳外,其餘 3 人皆提刑期上訴。

原案涉 5 名被告,除上述 4 人外還有符凱晴,5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罪成。原審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考慮暴動規模、對公物及警員的傷害、以及暴力程度等因素後,分別判處 5 人監禁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

CACC243/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