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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 2 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開審前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周四(14 日)在區院求情。辯方力陳被告應獲全數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法官謝沈智慧質疑被告於審前覆核時才認罪,按上訴庭準則應只得 25% 減刑。官亦曾反問是誰摧毀被告的未來?並指遺憾地要對有前途的年輕人判刑。辯方另指,被告公開道歉及撤回議案,為有力求情理由;官同意,認為屬《國安法》下「主動放棄犯罪」。
此外,控方欲呈新案情更正語法錯誤,被法官嚴詞拒絕。案件押後至下周三續處理求情,4 人續准保釋。
張敬生代表大狀抱恙續缺席
押下周三求情
控方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張敬生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大律師梁麗幗代表;郭永皓由大律師陳國維代表;杜林丞亨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容頌禧則由大律師邱治瑋代表。
4 人於本周一(11 日)開審前承認交替控罪,原即日進行求情,惟因夏偉志身體抱恙缺席,押後至周四求情。法官謝沈智慧甫開庭指,得悉夏仍未能出庭,同意將張敬生的求情押後至下周三(20 日)。辯方大狀梁麗幗指,若屆時夏仍缺席,將由其他大律師作求情陳詞。
控方欲呈新修訂承認案情
官斥做法離奇、司法生涯未曾遇見
庭上周一讀出控方準備的案情時,法官曾多次指出有多處語法錯誤。法官周四提到,不會接受控方新呈上修訂的承認案情,指庭上已讀出承認案情,被告亦已同意,控方不能再更改承認案情。控方回應稱,新修訂版本只更正少量語法錯誤。
法官聞言稱:「Your summary of facts is beyond help! (你的承認案情沒有幫助!)」法官斥控方的做法「extraordinary(離奇)」及不符法庭程序,更稱:「I never encounter this in my career! (我的司法生涯從未遇到此情況!)」
法官指,撰寫判刑理由書時需「rephrase(改寫)」以更正控方的語法錯誤,「I am 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若我需要寫這樣的東西會感到尷尬)」。
辯方指應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
官質疑於審前覆核始認罪
代表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指,郭最有力的求情理由是認罪。法官謝沈智慧隨即打斷,提到辯方書面陳詞指應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惟郭於審前覆核時改為認罪,據案例最高只得 25% 扣減。官續指,郭於第一次審前覆核後更改其答辯意向和轉換法律團隊,因而需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法官指,判刑不能偏離上訴庭準則,若辯方希望法庭除了認罪扣減後,行使酌情權作進一步減刑,應說明原因。辯方回應稱,於第二次審前覆核才接手本案,此前沒收到相關資訊,接手後已盡快去信控方作答辯協商,故希望法庭能給予全數三分一扣減;若不接受,則希望法庭考慮郭於審前覆核時認罪,酌情給予 25% 減刑。
辯方:杜林丞亨未滿 21 歲
應優先考慮監禁外選項
杜林丞亨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指,林杜即將年滿 21 歲,針對 16 至 20 歲的被告,據法例應優先考慮監禁外的選項(見法律 101 文章)。法官問及此原則如何適用於本案,指案例列明煽惑罪的最高刑罰與其實質罪行相同,即「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會與「有意圖而傷人」罪相同。
關回應指,傷人罪雖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例外罪行」,但煽惑罪則不是,故本案同樣可考慮監禁外的選項。
辯方:個別誤入歧途行為
「有時法庭會見到好人最壞的一面」
法官另提及,辯方形容 4 人為優異學生,反問若不如 4 人幸運和有天賦的人,是否有不同對待?法官舉例指正義女神蒙著雙眼,代表所有人均是平等,「the court will not look at who they are, because they are just everyone. (法庭不會考慮他們是誰,因為他們與其他人都是平等)」。
辯方指,希望藉此向法庭展示被告有良好品格,本案行為與其性格不同,「sometime the court can find good people at their worst(有時法庭會見到好人最壞的一面)」,並強調本案僅屬個別誤入歧途行為;法官聞言表示同意。
法官指,杜林於審前覆核時表示不認罪,亦提出多項爭議,例如恐怖主義的定義、梁健輝的個人背景等。辯方回應稱,及後與控方商討後,杜林選擇承認交替控罪。辯方力陳,本案可判處短期監禁,指由此可反映被告的罪責、補償受襲警員、其家人及警隊的情感傷害等。
官指被告應有美好前程
「是誰摧毀他們的未來?」
辯方另呈上港大校媒《校園電視》的 YouTube 紀錄,指涉案的會議直播於翌日移除,直播時共有 97 次觀看次數、事後有 25 次觀看次數;即該次會議共有 122 次觀看次數。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輕判,不要摧毀被告的未來。法官反問,「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they come before me? … they should have bright future, who cause them? (是誰摧毀他們的未來?為何他們會被帶到本席席前? … 他們應該有美好前程,現況是誰造成的?)」
法官另稱:「I am sad to be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as they are bright young men.(本席很遺憾要對他們判刑,他們都是有前途的年輕人。)」
官質疑容頌禧知悉會議直播仍發言
辯方:無預料造成大規模影響
至於第四被告容頌禧,法官引述其求情陳詞指容無意將其發言公開廣播,但法官認為容知悉每次會議均會直播,而他仍選擇發言。辯方大狀邱治瑋稱,容無意造成此等大規模的影響,舉例指郭永皓在記者會上道歉,稱無意將事件上升至國際層面。
法官遂指,會議於 YouTube 直播,全世界人都可以看到。辯方指,被告無預料會議受傳媒廣泛報道。辯方另補充,容於事發後辭任評議員,以及文學院學生會外務副會長。
辯方指事後公開道歉及撤回議案
官同意屬有力求情 指屬主動放棄犯罪
法官指,郭永皓事後召開記者會道歉及撤回議案,問及當中須經過甚麼程序。辯方表示,郭以學生會會長名義召開記者會,事發後評議會會議表決撤回議案。辯方強調,郭作出公開道歉,此為有力的求情理由。法官同意指,此舉在《國安法》下已屬主動放棄犯罪。
法官另指,本案情況並非「plea bargain(認罪協商)」,指 4 人承認的煽惑傷警控罪,屬宣揚恐怖主義的交替控罪,要求控辯各方就此再作陳詞,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三(20 日)再作求情,期間 4 名被告續准保釋。
4 人開審前認交替控罪
宣揚恐怖主義罪撤銷
4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19 歲)、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20 歲)、時任評議員、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18 歲)及時任評議員、時任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19 歲),為案發時年齡。
他們否認一項《港區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們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法官裁定 4 人罪名成立後,控方申請將「宣揚恐怖主義」罪存檔法庭,法官指應撤銷(dismiss)該控罪。
案情:港大評議會緊急會議上
4 人分別主持、動議及發言
案情指,港大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七一刺警」事件,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默哀;郭永皓動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杜林丞亨和議,而杜林與容頌禧分別就議案發言,提及「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被共產黨形容為恐怖分子的人,實際上會成為英雄」等。
本案為《國安法》實施以來,首次以「宣揚恐怖主義」作檢控的案件,首提堂時 4 人均須還押,容頌禧還押 10 日後獲准保釋;張敬生、郭永晧和杜林丞亨還押 38 天後,在高等法院成功申請保釋。
DCCC917/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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