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大专生前年在葵涌警署附近被发现管有两支疑似汽油弹,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最终被裁定罪成。现已服刑完毕的男生早前就定罪及刑期申请上诉,案件周二(17日)在高等法院处理。上诉方指,原审裁定剥夺其缄默权,又强调指即使上诉人已服刑完毕,仍望可取回公道,「唔系为个人利益,系为咗制度更完善」。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将押后颁布判决。
被告自辩曾称遭警长设局陷害
本案上诉人为林伟豪(案发时21岁,高级文凭学生),他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连同另一人携有两枚汽油弹。案件裁判法院原审时由裁判官屈丽雯处理,林在去年5月被裁定罪成,判监14个月,他现已服刑完毕,今由大律师陆伟雄代表。
案件在原审时被告曾提及,在案发时收取5,000元报酬运送红酒,不知袋内为汽油弹,辩方曾指是中间人「A」串谋涉案的葵涌警署警长苏志恒,自编自导自演案件,并让苏亲自处理。裁判官屈丽雯裁决时就指,最为关键的人物「A」没有作供,没证据显示涉案警长设局,而律政司亦决定不作检控,警长最终亦复职。
原审拒接纳被告受鼻敏感影响嗅觉
就原审时拒绝接纳上诉人受鼻敏感影响嗅觉,认为一个合理的人在接过袋后,必然可闻到内有汽油味。上诉方就指原审推论过于武断,忽略事发地点是马路及车厂,汽油味或从其他方向传来,而辩方亦有呈交病历,提及上诉人有鼻敏感及出现「鼻塞」,录取会面纪录时亦多次「撩鼻」,故裁判官认为上诉人为「合理的人」是不合逻辑,而要求辩方提供医学证据证明「撩鼻」是因鼻敏感,也是把举证责任推至辩方。
针对上诉人被警员截查时支吾以对,原审指被告「没有合理理由支吾以对」,又质疑被告为何不直接说出其信念,即一直以为是运送红酒;上诉方认为,原审裁决是定剥夺上诉人的缄默权,又指上诉人可能因面对警员质询而感紧张,质疑原审裁决违反法庭精神;上诉方又提出,裁判官假定上诉人知道制作汽油弹的材料,但他当时只是被载至多处购买水泵、毛巾及烟丝,因此正常人不会知道有关材料的作用,但原审却指被告对不寻常情况不闻不问,认为裁决对被告不公。
律政司指原审依赖环境证供推论被告对汽油弹知情
律政司一方就回应,辩方以鼻敏感为辩解理由,而原审详细分析证据后不接受有关解释,而辩方没有提供医疗证明是其一考虑因素,而上诉人被截停时,不是单纯沉默,原审有考虑他被捕时的紧张反应,又强调即使违反缄默权原则,对裁决亦没重大影响,因原审同时依赖环境证供推论上诉人对汽油弹知情,而上诉人购买烟丝等物品与运送红酒毫无关连,因而才被质疑对不寻常情况不闻不问,并指上诉人被盘问时有表明知道2019年示威会使用汽油弹。惟律政司一方在法官追问下确认,有关盘问没特别提及制作汽油弹。
就刑期上诉,上诉方指上诉人已服刑完毕,暂委法官郭启安指会令聆讯沦为学术讨论,认为对上诉人实际影响不大,但上诉方解释并非争议量刑起点,而是与减刑折扣有关,强调上诉人「想攞返个公道」,而本案或会影响日后面临相同情况的人士,因此仍希望继续申请。
上诉人曾经录取无损权益口供最终被视为无价值
上诉方指,上诉人曾经录取3份无损权益口供,但控方指资料无价值,于是裁判官就完全不予减刑,认为是有违法律公义。上诉方提及,上诉人在录取警诫会面后主动要求录取无损权益口供,并提供关于中间人「A」的资料,而警方其后拘捕「A」,曾要求上诉人参与认人,最后「A」被认出。
上诉方强调,相关无损权益口供价值「昭然若揭」,但律政司最终决定不起诉「A」,故指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没有价值,但上诉方认为这会失去鼓励被告录取无损权益口供的作用,不能把真正罪犯绳之以法,强调申请「唔系为个人利益,唔系为个人荣辱,系为咗制度更完善」,而根据法律原则,提供的资料不需达至可见成果才算有价值。
案件编号:HCMA230/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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