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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30 日)展開第 117 天審訊。梁國雄、陳志全及鄒家成等 5 名被告完成案情或法律結案陳詞(見內文表);劉偉聰、施德來採書面陳詞。餘下的何桂藍、李予信,將待辯方完成法律陳詞後,再就案情陳詞。案件下周一續。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指,兩人沒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不應被視為共謀者。法官引案例、梁的發言數度質疑;潘重申兩人沒意圖執行,控方亦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鄒家成代表大狀陳世傑指,〈墨落無悔〉發起人之間就算有協議,也非本案指控的協議,何況〈墨〉絕非協議;又指控方不能當《國安法》是「尚方寶劍」,不受限地拓闊詮釋。陳志全代表大狀馬維騉指,失職本質上不等同「非法」,而無差別否決沒明文禁止,也不構成顛覆。
第 116 日審訊:
47人案|結案陳詞開始 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官引發言帖文質疑辯方
47人案審訊《法庭線》報道一覽
潘熙:「35+」不能達成
故不可能有串謀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周四首先陳詞並提出數點,部分針對案件整體情況而論,其中潘指,控方未能就指稱被告間存有串謀協議一事,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潘又指,就算被告之間有協議存在,控方也未能證明被告是有意圖參與串謀;而若被告沒意圖去實踐串謀行為,則不可能成為串謀協議中的共謀者。另潘又提出,民主派在 2020 年立法會選舉中,根本不可能取得「35+」的議席。
官引案例指
有意執行便可視為串謀
法官李運騰問,潘是否指,基於鄭、梁認為達成「35+」是不可能,所以兩人從沒意圖去實踐該些有機會上升至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潘同意。
李再問,惟根據串謀罪的案例,就算串謀協議不成功,只要被告人有意去執行計劃,即視為參與計劃,可以入罪。潘重申,兩人無意圖去執行計劃。李追問,潘是指,就兩人有否去執行計劃此一點,控方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潘同意。
潘:立會解散特首仍可批臨時撥款
官:是否就不構成「嚴重干擾或阻撓」?
潘亦提出,本案指稱被告串謀協議下有意促成的結果,惟《基本法》第 50 及 52 條早有預備(well-predicted),例如在立法會否決預算案後被解散的情況下,特首可按《基本法》,批核臨時撥款。
李運騰反問,就算潘的說法是對的,「臨時撥款」亦有別於完整的財政預算案,該情況難道不是《國安法》條文所指的「嚴重干擾或阻撓」?潘稱毋須說到那一點(No I don’t need to go that far)。
潘:鄭達鴻曾提會否否決預算案
視乎政府拋出的橄欖枝
至於個別的案情,潘指兩名被告沒意圖執行本案的串謀協議。他指鄭達鴻曾供稱,認為政府是理性、可以協商,會視乎政府拋出的橄欖枝至何等程度,以及審視預算案內容的優劣後,再決定是否否決。鄭認為要爭取「五大訴求」,也不等於要顛覆國家政權。
另潘又指,鄭無法改變公民黨的對外政策,以及面對黨內的權力不平衡,而鄭於 2020 年 12 月退黨時,在其 Facebook 帖文亦有提及。
潘又指,公民黨於《國安法》後曾改用「無字政綱」,其後撰寫「新 9 點政綱」,而黨內的 WhatsApp 群組亦有傳閱,黨高層如楊岳橋、譚文豪等人均沒有發言。潘又指,鄭所屬的港島區,沒就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一事達成共識,鄭亦沒有收到協調協議文件。
潘:社民連不同意政治「攬炒」
至於梁國雄,潘引述一篇於 2020 年 6 月 24 日發布的〈社民連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的文章,並讀出部分內容:「一旦取得多數的立法會,民主派是以與林鄭政府分庭抗禮,一邊是中共儡傀,另一邊是擁有港人授權,擁有堅實民意基礎,具有憲制認許,合法合憲的權力機構,利用『全面否決權』發揮制衡作用」。
潘重申,文中指「具有憲制認許、合法合憲」,以「全面否決權」制衡中共的「全面管治權」;而社民連一直爭取全面退休保障等民生事項,立場從沒改變,並提及社民連黃浩銘、陳寶瑩亦不同意政治「攬炒」等。
李運騰問,潘的說法是否指黃、陳以及該文章可以代表梁國雄?潘稱不會說到那麼遠,但指出,控方未能就梁是否有意顛覆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官又引同一文章,指提及「在共同綱領『五大訴求』及爭奪『全面否決權』的前提下…」,問梁是否知悉有「共同綱領」?潘則指,此部分沒有證據顯示。
官引梁國雄論壇發言
質疑知悉「35+」目標
李運騰又引述新界東的選舉論壇,指梁國雄曾提過,「我就無簽到嗰份抗爭宣言,咁誒點解唔簽呢,就因為我睇到佢係重複返 35+ 嗰個初衷嘅啫。其實今日坐喺度嘅人都係希望 35+ 嗰度貢獻佢哋嘅能量啦,咁所以我覺得無需要簽,尤其是…其中舉個例就係話一定要否決嗰個財政預算案,咁我做咗咁多年議員都係否決嘅,年年都,咁我覺得呢個問題對我嚟講已經唔係問題,大家加油。」
李指,前句是重點,即梁是知悉「35+」的目標。潘重申,認為要整體審視,指梁沒簽〈墨落無悔〉,而他一直因為民生事項而否決預算案,而不是因為想促使政治「攬炒」而否決。
李問,即梁一直否決預算案是基於其他理由,就算其他人都作相同舉動否決預算案,但梁沒有與他們達成任何協議,而梁從是無意圖顛覆?潘同意。
法官陳慶偉追問,那梁為何要參加初選?並引述戴耀廷所製的「35+ 計劃」文件及協調協議文件,指兩份文件相似,而重點在於提及第二點:「參與此協調機制的個人或團體,認同若民主派能取得立法會一半以上的議席,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
潘則指,梁參選與否決預算案無關,重申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串謀。
47人案第二日結案陳詞:辯方重點
鄭達鴻 (潘熙) | *沒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不應被視為共謀者 *鄭曾供稱認為政府可協商,會視乎政府拋出的橄欖枝決定是否否決預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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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潘熙) | *沒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不應被視為共謀者 *官引論壇發言質疑梁知悉35+目的;辯方指梁多年來因民生議題否決預算案,非因想促使政治「攬炒」而否決 |
陳志全 (馬維騉) | *濫用職權不等於屬「非法」 *沒明文限制議員不顧優劣否決議案或預算案;否決不構成顛覆 *陳有良好品格,可信程度高 |
鄒家成 (陳世傑) | *官質疑至少〈墨落無悔〉3發起人有協議;辯方指即使有亦不屬本案所指控的協議 *〈墨〉絕非協議,只是聲明 *鄒無意「攬炒」、癱瘓立法會或推翻中共政府 *對鄒而言特首下台沒意義 *不能指《國安法》為「尚方寶劍」,不受限地拓闊詮釋 |
柯耀林 (葉海琅) | *柯參與初選僅為「試水溫」,探討正式參選的勝算 *簽〈墨〉是因其他候選人已簽署,為免看來「保守」才跟隊 |
劉偉聰 (自行代表) | 採納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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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德來 (黃廷光) | 採納書面陳詞 |
法庭線 The Witness
馬維騉:失職不等於「非法」
陳志全的代表大狀馬維騉陳詞指,控罪書上所列的控罪詳情,就是控方指稱本案的串謀協議,而它分成數個階段達成,包括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但認為單憑這些很難說它是「非法手段」,指控方仍需加以舉證,例如不可單單拋下一句「民主派很大機會取得 2020 年立法會主導權」便了事。
馬續就「非法手段」陳詞,引述陳慶偉周三舉例問及,如法官判案時濫用職權,其裁決會否變成「非法」的例子。馬舉例,若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沒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他至多是瀆職、失職,違反專業相關的行為守則,但若說該大律師行為「非法」,就會太牽強(too far-fetched),而「失職」在本質上,也不構成「非法」。
馬:無差別否決不構成顛覆
馬續指,根據刑事法的基本原則(cardinal principle),一個自然人(natural person)可以做任何事,除非遭受禁止。而不論在《基本法》或《立法會議事規則》等,都沒明文限制議員,不可不顧優劣地否決議案或預算案;否決本身不構成顛覆。
馬指,如議員帶有顛覆意圖作無差別否決「就是另一回事」,但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意圖,並且該意圖有別於一般否決的原因,否則控方的指控會陷於「循環論證」(circular)。
馬並指,陳志全沒案底,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服務八載,一直有良好品格,有控方「共犯證人」證明,望法庭可視其可信性高。
陳世傑:被告沒協議無差別否決
官質疑至少〈墨〉發起人有協議
鄒家成的代表大狀陳世傑陳詞時稱,被告之間沒協議,亦沒協議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李運騰質疑,但至少〈墨落無悔〉的 3 名發起人之間有協議,故不能指是沒有協議。陳世傑回應指,即使 3 人有協議,亦不屬於本案所指控的協議。
陳並指,有證據提及協調會議有討論,但沒有就投票事項達成協議,亦沒有達成共識。李運騰則稱,重點在於有串謀協議並執行協議,而其當事人是否其中一員。陳稱,沒證據顯示被告同意無差別否決,重申本案的重點在於「無差別」。
陳其後續稱,區諾軒作供時提過「35+」的初心是要爭取選票,獲得更多議席,以爭取民主派更大的話語權,而戴耀廷的計劃僅為其個人想法。
陳:〈墨〉絕非協議
不能以《國安法》是「尚方寶劍」沒界限詮釋
至於〈墨落無悔〉,陳指〈墨〉絕對不是協議,只是一個聲明,而且是鄒家成與另外兩名參選人表達失望的情緒,以回應戴指毋須參選人簽文件。
陳又引述〈墨〉的內容,聲明是「僅為確保抗爭陣營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而聲明的第一點亦只是重複協調會議的內容,同時未有達成協議。
陳又指,不同意鄒家成有意「攬炒」、癱瘓立法會,指他亦無意推翻中共政府;而鄒作供時強調本土為先,冀改變腐敗的制度,故需要立法會來達成其願望。鄒亦多次提及,就算特首下台,都會有其他相同議程的人接任,故對鄒而言,特首下台是沒有意義。
就「非法手段」的法律爭議,陳世傑指出控方的立場沒有界限,不限於刑事或民事,直指不能以《國安法》是「尚方寶劍」為由,就有此詮釋。陳又引述「呂世瑜案」,重申終院裁定《國安法》需與本地法律銜接。
柯耀林代表大狀葉海琅:
參與初選為「試水溫」
柯耀林的代表大狀葉海琅則指,按柯的選舉經理人陳展浚庭上作供,柯參選初選,僅僅是為了「試水溫」、探討若參與正式選舉的勝算。無論是無差別否決,抑或推翻政府,對柯都無關宏旨。
法官陳仲衡質疑,選舉經理的證供有何證據價值?法庭為何要接納陳的證供?葉稱,因陳與柯並肩處理競選事宜,其身位可就柯出選原因給口供。
葉又指,柯的選舉文宣不曾提及否決預算案,又集中討論民生,而按其政治背景,他要取得選民支持,得靠民生議題,而非激進的政治觀點。就算其文宣有提及「暴政不斷利用惡法」等字眼,也不代表他心存否決,只是順應當時的政治氣氛而行的選舉策略。
至於柯簽署〈墨〉,葉稱根據柯的選舉 WhatsApp 群組「2R 戰略討論處」,柯是因為其他候選人已簽署,為免看來「保守」才跟隊,不代表他加入協議、會無差別否決。
陳慶偉亦質疑,為何柯不自行作供解釋?葉稱上述文件已見其當時心態,其後重申只是「試水溫」。陳又質疑,柯是否對選民做虛假陳述,葉表示說法太極端。陳追問,柯的說法是否半真半假(half-truth),葉答稱當時是正值選舉。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吳政亨、余慧明、林卓廷、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等 6 人的代表,本周三完成就案情口頭結案陳詞,而彭卓棋一方採納書面陳詞,未有在庭上發言。
HCCC69/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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