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11.18理大|12人暴動等罪判囚 最重56月3周 官指量刑起點至少3年

11.18理大|12人暴動等罪判囚 最重56月3周 官指量刑起點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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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按上訴庭案例
量刑起點至少囚 3 年

本案原涉 19 名被告,當中 1 人認罪, 12 人開審前改認罪,4 人經審訊後定罪,餘下 2 人審訊後無罪獲釋。

12 名改認罪被告中,有 4 人判刑時未屆 21 歲,先後在 2023 年 5 月及 6 月索取報告後被判入教導所。餘下 8 人連同 4 名審訊後定罪者,一同周六判刑。根據庭上資料,當中 6 人曾就讀理大。

法官林偉權指,根據上訴庭 2023 年 12 月就「梁子揚案」頒下的判詞,對暴動案參與程度最低者的量刑起點,「無論如何都至少要 3 年」。

官指考慮被告藉現身現場壯大暴民聲勢,但沒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中扮演重要角色或曾用暴力;而理大校園因事件受嚴重破壞、要斥巨資修復,也沒證據指受破壞物件因本案而生,故不會把帳全算在被告身上,最終接納全數被告均為暴動參與性最低一員,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

各被告獲減刑
涉認罪、年青、同意案情等因素

就 8 名改認罪被告,林偉權指根據上訴庭「吳文南案」,在排期審訊後認罪,只能獲得 20 至 25 % 的認罪扣減。其中本案有 2 人在開審前 3 至 4 個月認罪,獲得 22% 扣減;6 人在開審前 2 個月以內認罪,獲得 21 % 扣減。

至於受審後定罪被告,林指他們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可獲額外減刑一個月。而 7 名案發時不足 21 歲者,亦獲額外扣減兩個月。

11.18理大:各被告判刑、減刑因素

Table with 4 columns and 12 rows.
D3 禤曉諾26個月2星期認罪、
案發時不足21歲
案發時為理大生,現未畢業
控方同意屬從犯身分
被捕時沒掙扎
D4 鄺小凡33個月案發時不足21歲、
同意不少案情
家人年老多病
D6 李沛珊28個月認罪案發時為理大畢業生
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
受社會氛圍影響犯案
D7 柯仁龍^34個月案發時不足21歲、
同意不少案情

蒙面罪:同期執行1個月
案發時為理大生
D9 温皓忠*56個月3星期認罪

傷人17罪部分同期執行
持雙學士學位、碩士學位
對犯案感後悔
D10 譚俊輝26個月2星期認罪、
案發時不足21歲
案發時為理大生,現已畢業
曾任研究助理,協助研究發展新藥物,直至因本案開審辭工
D11 謝兆龍26個月2星期認罪、
案發時不足21歲
案發時為嶺大生,在本案壓力下仍以一級榮譽畢業
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行差踏錯
D12 吳日軒^34個月案發時不足21歲、
同意不少案情

蒙面罪:同期執行1個月
案發後參與健美比賽奪獎
D13 黃文浩35個月同意不少案情案發時為浸大生
暴動參與程度低
D15 梁錫俊28個月認罪案發時為公大學生
求情信反思不應以「激進手法去令社會千瘡百孔」
D16 陸偉恒26個月2星期認罪、
案發時不足21歲
案發時為理大生,現已畢業
近期取得電競比賽冠軍,可代表香港出賽,惟因本案未能成行
D18 林浩陽28個月2星期認罪右手曾因本案骨折
一被告涉用鎚襲警
官指性質較暴動嚴重

案中 3 人另被控其他罪行,其中温皓忠承認一項「傷人 17 」罪行,此例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案情指他涉逃走時「搶犯」,並用鎚仔襲擊戴上頭盔的警長頭部右側,致他入院做手術放瘀血。林偉權表示,案中雖找不回該鎚仔,不知其尖銳度、大小,「但鎚仔就係鎚仔」。

代表温的大狀藍凱欣則求情指,上訴庭對於「傷人 17」罪行沒判刑指引,但按其所尋案例,約為判囚 3 至 12 年。她同意本案涉槌子、搶犯,案情較案例嚴重,但望法庭考慮警長傷勢不及案例,「此消彼長」下可考慮刑罰屬較輕一端,即囚 3 至 5 年。

林表示,此控罪「我覺得仲嚴重過暴動本身」,因參與暴動者,「最恰當做法就應該係俯手就擒」,而被告逃跑之餘,還用槌襲警。最終考慮被告身在暴動現場搶犯及襲警,性質較暴動嚴重,以判囚 5 年為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扣減及量刑整體性,就其暴動、「傷人 17 」兩罪,合共判囚 56 個月 3 星期。

另外兩名受審後蒙面罪成的被告柯仁龍、吳日軒,則以判囚兩個月為量刑起點,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官關注遲改認罪
「點解唔可以迅速啲、快啲呢?」

求情期間,林偉權關注是日判刑 8 人開審前改認罪時間,指案件在 2021 年 3 月 5 日答辯,而最早改認罪的被告梁錫俊,是在 2022 年 11 月提出,相隔約 20 個月、距離開審僅 4 個月。而最遲改認罪的被告林浩陽,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方提出,當時距離開審僅半個月。

林表示,認罪與否是被告權利,但答辯屬重要事項,會影響刑期扣減,「唔認就準備審訊,認就快啲認」、「大家喺考慮自己點樣處理一個答辯嘅時候,點解唔可以迅速啲、快啲呢?」林又說,法庭其實「超晒量咁去工作,去應付呢啲人多、數目多、爭拗多嘅案」。

有辯方指,「吳文南案」提及在答辯日之後改認罪,會減少認罪扣減,但沒清楚說明何時起直接由扣減 25% 起遞減,又指法庭有酌情權。林偉權不同意,指「上訴庭寫得好清楚,佢咁寫好有智慧」,而運用酌情權不是隨意行使,須「有紋有路,有依有據」,要觀乎時間流逝遞減。

另有辯方提出被告中途曾換代表大律師,故遲改認罪。林偉權關注,辯方是否指前任大狀給錯法律意見,又指「意見還意見」,最終決定權還是在被告手中,「你唔能夠將所有嘢瀨落律師度」。辯方其後澄清,被告是得悉多一重法律意見後方改變主意。

同案一人去年認罪
判入教導所

被告依次為陳浩漁(17 歲,學生)、盧可文(21 歲,學生)、禤曉諾(18 歲,學生)、鄺小凡(20 歲,無業)、黃雅穎(16 歲,學生)、李沛珊(22 歲,旅行社職員)、柯仁龍(18 歲,學生)、陳俊榮(29 歲,設計師)、温皓忠(26 歲,文員)、譚俊輝(18 歲,學生)、謝兆龍(19 歲,學生)、吳日軒(18 歲,學生)、黃文浩(22 歲,學生)、馬健文(17 歲,學生)、梁錫俊(22 歲,無業)、陸偉恒(20 歲,學生)、鄭梓顥(16 歲,學生)及林浩陽(25 歲,文員),均為案發時年齡。

他們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黃雅穎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12 名改認罪被告中,除溫皓忠和林浩陽外,其餘 10 人均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獲存檔法庭。

温皓忠另承認一項俗稱「傷人 17 」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溫另被控 1 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法庭存檔,即保管或控制一把鉗、一把鎅刀、一把剪刀、5 卷電線、一包索帶及一條麻繩。

同案另一被告李家樑(判刑時 20 歲,學生)2022 年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

DCCC733/2020, DCCC617/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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