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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不認罪受審,周四(29 日)在區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押至 4 月 27 日與其他認罪被告求情。
法官王詩麗裁定,其中 9 人從理大逃出,暴動罪成,指他們沒依照「和平有序」的方法離開,反而游繩或逃離,尋求車輛接載,「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逃避警方的逮捕」。
至於接載或駕車的 5 人,官指他們知悉上車人士是從理大離開,指「他們是接載暴徒逃避警方的逮捕」。官並指,涉案司機及乘客懷共同目的,就是「雙方共同行動達致免於被捕」,裁定全部 14 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14 人不認罪
9 人被指乘客 5 人被指接載
不認罪的 14 人面對 7 項控罪,包括 6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及一項暴動罪,每項控罪牽涉不同的被告。
暴動罪有 9 人被控,包括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他們亦被指稱為乘客。
而 14 人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包括上述 9 人,以及被指為司機的何英傑、冼宏俊及其副駕和女友林施雅、張頌熙、陳鎮洋 5 人。
被告指有人說「出去盞死」故留理大
官指說法矛盾
其中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僅涉被告黃筠喬,她不爭議從理大游繩而下登上私家車。黃供稱,當時入理大是為了找其男友,在打算離開時,聽到有人稱「咪出去,出去盞死」,故留在室內,直至翌日晚上跟隨他人游繩離開。
官於判詞指,黃大可以使用進入理大的隧道離開,且她沒親眼看到暴力行為;控方指她大可向警方舉起雙手離開,而黃稱沒有這個勇氣,官直指,「她留宿在理大面對暴徒向一眾陌生人需要更大的膽量」,說法矛盾,不信納她進入和留在理大的原因。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不盡不實、編作故事」
伍偉楠供稱就讀理大,當日離開宿舍練舞,其後結識朋友並坐其電單車到理大一帶觀察;當有催淚彈射向新橋時,他聽到其另一友人呼喚著他上車。
官指,伍的證供「不盡不實、編作故事」,指路段有很多雜物,多人跑來跑去,「景象非比尋常」,認為伍感驚恐理應盡快離開;又指他因想看警方如何圍封而返理大,但又怕被誤會為示威者等,直指他「砌詞狡辯」。
林鑫濤供稱被捕後由警員押送醫院,他否認曾向醫生表示是游繩到地面受傷。官指,醫生完全沒有動機要誣陷林,肯定紀錄準確。官又拒納林聲稱見工到九龍城,吃飯時認識另一被告黃琪峰,最終不知何故上私家車的說法,指他是為了配合行車路線,而描繪自己找工作,明顯「編造情節」。
官拒納黎靖言供稱,她當日是獲友人送載回家,並於上車時已看到另一被告卓琬宜等說法,官指她與友人僅泛泛之交,接載她回家是不合情理,指黎是在「編作故事」。
官拒納辯方證人作供
指刻意淡化理大情況
被告梁穎欣沒作供,其妹為辯方證人,她供稱當日梁入理大是為了找表妹,其表妹亦為同案認罪被告。官拒納證供,指梁強調找表妹是正常的事,但理大「儼如戰場」,其說法「突顯她一心隱瞞真相」,指她「刻意淡化理大暴亂的情況是別有用心」。
官裁定 9 人暴動罪成
犯罪後逃匿
被告梁卓鋒、黃琪峰、劉淑華、卓琬宜均沒作供。官接納警員辨認、不信納有超乎想像巧合等,裁定梁從理大游繩而下,登上電單車後再登上私家車,黃、劉、卓於新橋一帶離開在紅磡繞道,登上車輛。
官裁定,上述 9 人均從理大內逃走,指他們肯定知悉理大正發生暴動,如果不是參與者,不會走入校園,就算進入後都會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且他們沒依照「和平有序」的方法離開,反而游繩或從新橋一帶逃離,故裁定他們是在理大參與暴動,並在犯罪後逃匿。
官拒納被告稱送傷者、
「舉手之勞」接載
至於 5 名接載者,何英傑、張頌熙曾經作供。何英傑供稱,當日下班後駕車回屯門,於紅磡繞道接載傷者欲到醫院。張則稱,當日駕至殯儀館附近時,有名陌生女子走近問「可否幫啲人落橋」便離開,張認為是「舉手之勞」,故有接載。
官指,何沒醫護背景,竟主動提出送去醫院而不是召救護車,有違常理。另指張沒向女子詢問發生何事,令人生疑,官又指,張過往接載陌生人是因他們不能成功截車,與本案情況南轅北轍。
至於另 3 被告陳鎮洋、冼宏俊、林施雅,均沒作供;林傳召辯方證人。官指證人僅提及相約在球場,無助辯方案情;另指行車紀錄儀錄到「有冇嘢掉?」、「滿咗啦唔該」等對話,反映有提及消滅證據、車輛位置已滿等議題。
官:司機及乘客懷共同目的
「達致免於被捕的目的」
官裁定,上述 5 人知悉上車人士是從理大出來,而警方會逮捕他們。官亦稱,片段可見,有人游繩而下,有人協調指示逃離理大的人登上不同車輛等,指就算不是早有預謀,但指駕車被告「接載暴徒的那刻,他們是接載暴徒逃避警方的逮捕」。
官亦稱,干犯暴動罪的被告在紅磡繞道尋求車輛接載,並接受接載,「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逃避警方的逮捕,乘車盡快離開現場」,故指「涉案司機及乘客懷著共同目的:一個提供車輛接載,一個接受接載,登上涉案車輛。所以雙方共同行動達致免於被捕的目的」。
官裁定,14 名被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全部須還押至 4 月 27 日,與其他認罪被告求情。官拒為一名不足 21 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僅索取背景報告。
19 人被控
5 人早前認暴動罪
19 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5 歲,船務主任)、林斌(20 歲,學生)、伍偉楠(22 歲,學生)、冼宏俊(32 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 歲,秘書)、梁卓鋒(23 歲,建築工人)、陳俊鋒(20 歲,理財顧問)、麥韜(25 歲,健身中心助教)、利文熙(20 歲,學生)、黃筠喬(17 歲,學生)、張頌熙(41 歲,商人)、梁穎欣(30 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 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 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2 歲,學生)、林鑫濤(21 歲,學生)、卓琬宜(18 歲,學生)、黎靖言(24 歲,項目助理)及陳宇晴(17 歲,學生)。
其中林斌、陳俊鋒、利文熙、陳宇晴、麥韜 5 人承認暴動罪,另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獲存檔法庭。陳鎮洋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但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DCCC313/2021、DCCC573/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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