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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 6 人不認罪受審,經歷 34 日審訊,周四(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其中 4 人包括王宗堯暴動罪成,當中被告林錦均另面對一項刑事毀壞亦罪成。餘下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則罪成。
除兩名記者獲准保釋外,其餘 4 人須還押,連同鄒家成、劉頴匡等認罪 8 人,押至 2 月 6 日及 21 日求情,案件訂於 3 月 16 日判刑。辯方指,鄒家成和孫曉嵐擬親自求情;法庭另為患思覺失調男生索精神科報告,以評核是否適合判處醫院令。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至於報稱記者的兩名被告,官指不能否定他們當時進入立法會採訪,但馬啟聰在立法會發「紅色警示」後,未有聽從指示繼續逗留;另一報稱學生記者黃家豪,曾觸碰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法官認為屬不守秩序行為。
記協表示,對兩名記者被裁定逗留議會罪成,感到非常痛心,認為法官完全沒就新聞自由作比重考慮,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採訪工作。
王宗堯裁決後雙眼通紅
有親友庭外痛哭
正還押的認罪被告,包括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早上入庭時向旁聽人士揮手和點頭,又舉起心型手勢。王宗堯知悉裁決後雙眼通紅,他向旁聽席點頭,做出加油手勢,散庭時王向旁聽席揮手,有親友於休庭期間在庭外痛哭。
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獲准保釋候判,他於庭外指案件擾攘四年多,「都無辦法㗎啦其實」。被問到有否擔心因採訪工作而面臨入獄,黃表示保持樂觀,「都無乜特別想講」。
計及王宗堯及吳志勇早前已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本案 6 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共 4 人暴動罪成、5 人進入立法會範圍罪成、1 人刑毀罪成。
官:王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
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
王宗堯早前供稱,當晚得悉記者需要充電器,故購買後進入立法會,將充電器交予一名記者便離開。王強調,在大樓內僅逗留約 3 至 5 分鐘,其中在會議廳停留 27 秒。
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納其供詞,指警方當時正打算清場,王宗堯沒必要以身犯險,他大可取得記者的聯絡方法,相約在立法會外交收充電器。而王進入會議廳後,有多番機會將充電器交予記者,例如曾有記者以鏡頭對向他,但他未有交出充電器。法官認為,其供詞不盡不實,只是砌詞以解釋為何在立法會出現。
官續指,片段見王拍示威者膊頭,質疑他為何與示威者接觸。王及後與在場人士交談和打招呼、又與黑衣示威者擁抱和拍膊頭,法官認為其舉措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意在參與暴動。
法官提到,沒忽略王是一名藝人,其知名度或更能引起示威者注意。但不論知名度高低,或是無人認識的普通市民都好,都能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就是王出現在暴動現場,是為了促成、協助或鼓勵,裁定他暴動罪成。
官:不能否定兩記者拍攝採訪
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兩名記者,控方在審訊時,未有就暴動罪向兩人指出案情。法官指,兩人作供時均詳細道出其採訪說法,並呈上相片佐證。官稱,不能否定兩人進入立法會是為拍攝採訪,找不到任何協助、支持暴動等行為以作推論,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官:看不到記者有原因可觸碰被損毀物品
至於他們另被控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法官指可從兩部分考慮,分別為有否遵守秩序,以及有否聽從指示,控方只需證明其中一項即可入罪。
就時任《城大編委》學生記者黃家豪,黃供稱知悉「紅色警示」生效,因見到其他記者入內而跟從。法官指,立會內及會議廳都有大批記者在場拍攝,黃及後折返立法會時,警方已進駐在內,但沒阻撓或著記者離開,官認為此支持黃錯誤地認為記者可留下採訪。
不過,黃在會議廳內接觸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屬不守秩序行為。官指,黃未獲准許下,不可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的物品,亦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
官強調,記者採訪並非沒限制,黃隨意拿起被破壞的物品拍攝,明顯與其記者工作牽不上任何關係,又稱看不到記者有何原因,可觸碰示威者損毀了的《基本法》小冊子,遂裁定罪成。
官:記者不可能不知已發「紅色警示」
至於時任《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法官不接納他當時對「紅色警示」不知情。官指,馬作為有 5 年經驗的媒體工作者,當晚前往立法會時,必然留意到立法會已發「紅色警示」。而馬曾在外徘徊和觀察才進入立法會,可見他不會貿然行事。
法官又指,當日首次發出「紅色警示」,具新聞價值,傳媒亦廣泛報道。《熱血時報》斷不會不知此事,亦不會不通知身處立會內的馬。對於辯方指馬以記者身分入內採訪,以為不用離開會議廳,官認為這並非馬的抗辯方向,指馬的說法是他不知道指示已發出。官認為馬是試圖隱瞞知悉「紅色警示」,繼續逗留在現場,同樣裁定罪成。
官:被告留守至最後一刻
充分顯示暴動意圖
被告吳志勇沒作供及傳召證人,他不爭議當日在立法會出現,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亦承認當日到立會示威、抗爭和留守;法官對其招認給予完全比重。
法官認為,立法會被攻佔後,據常識應知暴動核心危險,一般無辜市民會三思及避免前往。而吳就示威者去留參與討論,明顯反映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加上他當時接受傳媒訪問,提到「盡量死守」,顯示他準備「死守」立法會。他亦長時間逗留在立會內,承認在午夜後被「其他手足兄弟」抬離,反映他堅持留守至最後一刻。
至於辯方指吳沒作出破壞行為,亦沒有一般示威者應有裝備,又指他身患殘疾,難以作出破壞行為,官不同意,指他可以透過行為和言論參與暴動;加上吳接受訪問,示威者可透過直播接收其訊息。官認為吳將其言論付諸實行,留守在立會內直至被抬離,充分顯示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唯一推論是吳促成、協助和鼓勵其他示威者,亦為積極參與者之一。
官:被告對警指控「全是謊言」
走在最前線衝擊立會
被告林錦均審訊時爭議,並非自願作出招認,稱曾在內地被扣押逾 2 個月,被逼寫悔過書,港警威嚇不配合「唔使諗住返香港」。他又指被移交回港後,警員教導他以悔過書為藍本錄取口供,著他毋須找律師,稱若合作可下調擔保金。
法官裁定有關證供可呈堂,指林的說法不合理,舉例指林供稱不合作會被消失,但他卻多番與警方對著幹,不承認進入立法會和撞玻璃,官認為林對警方的指控「全是謊言、不盡不實」。
法官亦拒納林的供詞,就林稱當日早上觀看升旗禮,卻不關心升旗禮能否如期舉行;當日又分別在「煲底」和快餐店多番休息,但當晚又可與朋友歡聚至凌晨。官認為,其說法只為掩飾曾在立會外逗留及撞玻璃。
官指,林的招認顯示他走在最前線衝擊立法會,有份傳送物資並留下掌紋,裁定他暴動罪成。其招認亦顯示,林以鐵馬衝擊立法會大門玻璃,故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同樣罪成。
有被告爭議不宜答辯
官指辯方醫生評估欠穩妥
至於案發時 21 歲被告何俊諺,辯方指他自幼有智能障礙,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經臨床評估後認為他不適宜答辯;控方的精神科報告則指被告適宜答辯。
法官拒納辯方醫生證供,裁定何適宜受審。官認為,辯方醫生對何的評估有欠穩妥,例如沒考慮何對答如流、經思考後才答覆。官又指,正如控方醫生的意見,只要用上恰當方法,給予何空間和耐心,就可得到答覆。
官續指,雙方的醫生均同意,片段不見何當日出現幻聽徵狀。就辯方指何因停藥而出現戒斷症狀,官引述控方醫生反駁指處方藥物劑量低,出現戒斷症狀的機會微乎其微。官認為控方醫生的意見更為穩妥和中肯,對其意見給予完全比重。
官:推倒林鄭月娥肖像
挑起示威者情緒
法官指,何的招認已能確認他曾進入會議廳,他亦有向警員指出片中人是自己。官亦就何的招認給予完全比重,即何當晚與朋友一同進入會議廳。
官指,片段顯示何曾推倒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肖像,有關舉動或激起在場人士的士氣,及挑起示威者的情緒,令暴動持續下去。官認為何並非旁觀者,而是具備參與暴動的意圖,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何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官指何為智障人士,當時未必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但他將林鄭月娥的肖像推倒,行為已構成「不遵守秩序」,遂裁定罪成。
記協對兩記者罪成感痛心
指判詞沒考慮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回應裁決指,對兩名記者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罪成,感到非常痛心,認為事件顯示記者於工作期間遭法律檢控的風險。記協指,《基本法》第 27 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但實際卻無保障,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的採訪工作。
記協指,法官於判詞中完全沒就新聞自由作比重考慮,對此感到驚訝;又指當日立法會被破壞,是本港首次出現,認為現場情況及後果沒任何先例可循,加上當時情況混亂,記者在現場充滿不確定性。
聲明又指,「在此刻的政治環境下,傳媒面臨的風險有增無減」,記協作為工會有時難為同業福祉帶來實質改變,但會盡力提供一切可行協助,竭力捍衛記者權益。
劉頴匡、鄒家成等 8 人認暴動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押候判;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見另稿。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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