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星期六

李柱铭等7名香港民主派8-18流水式集会案 律政司申终极上诉许可被驳回

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因维园8-18流水式集会案,2021年被判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罪名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去年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则维持原判,各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星期五开庭听取陈辞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申请终极上诉许可,并批准各被告争议表达自由是否受过度限制作终极上诉。

香港律政司就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8-18流水式集会案,申请终极上诉许可星期五(2月23日)由3名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以及林文瀚处理。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8-18流水式集会案终极上诉,大批记者在终审法院大楼外采访,拍摄香港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进入法院应讯的情况 (美国之音/汤惠芸)
8-18流水式集会案终极上诉,大批记者在终审法院大楼外采访,拍摄香港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进入法院应讯的情况 (美国之音/汤惠芸)

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2021年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以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罪名成立,被判监禁8至18个月以及缓刑。

高等法院上诉庭去年8月撤销各被告“组织集结”定罪,就原审判囚的4名被告减刑为监禁5至12个月,并驳回律政司就“组织集结罪”的终审申请上诉,但是批准7名被告就“参与集结罪”申请终极上诉。

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就各被告“组织集结罪”终极上诉,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林芷莹陈辞表示,就“组织集结罪”上诉庭诠释有关“组织”这个词的定义过于狭窄,要求 终审法院厘清“组织”的意思。她又提及即使当天的游行是临时发生,但是有被告自发带头、做手势指示方向并且拉起大型横额,维时一个半小时,她认为在《公安条例》的理解下,他们带领的角色 已经属于组织者,去年上诉脱罪的理据令人困惑不清。

不过,常任法官林文瀚质疑,被告可能有份带领起步,但不符合《公安条例》下“组织”的意思,其中列明组织者必须配合警方,包括事前申请及通知。3名终审法院法官听取陈辞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的终极上诉申请。

余若薇指流水式集会非“诡计”保障群众安全疏散

7名被告上诉被驳回的“参与集结罪”,早前就“《公安条例》在执行层面有否违反相称性”,即是检控过程中“延迟执法及定罪,有否违反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获上诉庭批出上诉证明书,终审法院星期五亦批出终极上诉许可。

各被告方星期五就不获批上诉证明书的多项议题,例如“集会”定义、《公安条例》带来寒蝉效应等陈辞。

目前正在服刑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未有出庭,代表他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陈辞表示,不同意上诉庭指流水式集会是绕过警方发出游行禁令的“诡计”,因为《公安条例》列明“参与集结”要有共同目的。不过本案集会或多于一个目的,可以是打算以“流水式集会”绕过警方的游行禁令,亦可以是打算以安全方式疏散人群。

余若薇强调,当日的活动并不是游行,主办单位民阵安排流水式集会的目的,是避免兰桂坊人踩人惨剧重演,有立法会议员带领疏散群众,保障参与集会的市民安全。

余若薇引述,时任民阵召集人陈皓桓曾经呼吁群众离开,“如果市民不能在铜锣湾、湾仔或金钟离开,可前往中环”,各被告并没有“组织集结”。余若薇表示,上诉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不是组织者,可见他与民阵无关,即使主办方有游行路线,黎智英亦不清楚,他只是按指示安全疏散人群。

质疑非法集结最高可判5年监禁 或造成寒蝉效应

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陈词表示,“集会”的定义不只是示威,而是“有共同目的而组织的集会”。何沛谦与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以及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另外提出“参与集结”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会造成寒蝉效应,在系统层面上挑战其合宪性。

前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就8-18流水式集会案终极上诉应讯后,离开终审法院 (美国之音/汤惠芸)
前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就8-18流水式集会案终极上诉应讯后,离开终审法院 (美国之音/汤惠芸)

何沛谦又表示,如果将“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以及“参与非法集结罪”相比,前者有较多限制,包括需要事先通知警方并且取得“不反对通知书”,但是最高刑罚比“非法集结罪”更高。翻查资料,“非法集结罪”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他认为刑罚与控罪不相称。

法官李义回应表示,判刑视乎案情而定,不代表法庭会判处最高刑期,他又法庭有酌情权,例如本案部分被告获判缓刑。

代表社民连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表示,8-18当日集会和平结束,但是梁国雄被判监禁12个月,他认为刑罚是过重以及错误,同样造成寒蝉效应。

不过,常任法官李义回应表示,当日现场情绪高涨,有机会引发冲突。律政司代表林芷莹亦回应表示,根据“周诺恒案”示威除了和平亦需要合法,她认为被告方理据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

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表示,上诉庭的判词提到“就纯粹事实争议而言,(原审)法官的结论是,流水式集会绕过警方游行禁令是诡计,无论如何都不能被批评为错误”。彭耀鸿认为,市民对于司法制度的信心在于过程透明,而不只是结果,他质疑上诉庭只是用一段文字交代结论,没有交代达致结论的原因,内容明显不足。3名法官听取各方陈辞后,择日判决。

学者质疑律政司“穷追猛打” 政府无意寻求社会复和

8-18流水式集会案至今接近4年,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钟剑华接受美国之音访问时形容,律政司针对民主运动发挥过影响力的一些人“穷追猛打”,完全看不到反修例运动爆发至今接近5年,当局有积极寻求社会复和,甚至运用一切司法方式将民主派仅余的声音都消灭。

钟剑华说:“我不觉得政府打算同任何争取民主的力量,以及曾经领导过民主运动、在民主运动有过影响力那班人要复和,它(港府)现在是要透过打到他们(民主派人士)全部‘残哂’(瓦解),运用一切的法律手段以及司法手段,去令到这班曾经倡议民主的人,包括他们本身的公信力以至他们倡议过的东西,都全部被归零,这个是政府现在的目标,所以它就着李柱铭他们这宗案件(8-18流水式集会案),其实这些(未经批准集结)在以前来讲都是很小事而已,根本就不能入罪,即是(律政司)就着这宗案件继续上诉去终审法院,完全是符合现在政府那种作风的。”

市民忧23条立法游行集会表达自由再收窄

到终审法院旁听的香港市民阿森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律政司事隔接近4年仍然对8-18流水式集会案各被告穷追猛打,寻求终极上诉,反映当局希望收窄游行集会以及表达自由,他认为日后可能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警方已经可以在现场定义何谓非法集结。

阿森说:“它(律政司)就想以后简单一点,想怎样告你就怎样告你,但是我相信终审法院就是不想它这样,但是其实都不需要法庭了,因为现场它们警察觉得那个是非法集结、非法聚会就非法聚会,是怎样就怎样了,所以我相信这个都是律政司为了自己做事情而已,定义何谓非法聚会。”

《港区国安法》实施超过3年半以来,香港集会及言论表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香港政府去年初撤销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离措施之后,警方没有再批准任何大型游行集会,唯一涉及公共议题的将军澳居民反填海游行,去年3月底举行,只有约80人参与,但是警方施加史无前例的严苛限制,包括限制人数不能超过100人;所有游行人士必须佩戴号码牌;游行队伍头尾自行拉起封锁线围封,严禁中途插队;以及不可佩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有关中国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立法之后,市民发声的空间只会再收窄,甚至民生议题都不可以发声,估计这次关于游行集会自由的终审案例,对日后香港社会没有太大参考价值。

阿森说:“(参考价值)当然不大了,因为你可能站在街上,在某个场所讲一些东西,都是可能违反国安或者是令到这个特区政府尴尬嘛,即是有些KOL(网红)都讲,即是说如果我家那区爆水管,你讲一次、讲两次、讲三次,不断重复这样可能都是将特区政府那个管治威信或者令到它受损,所以我相信都应该没什么公众集会的机会或者可能的了。”



文章来源: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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