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示威者在2019年6月12日包围立法会,图阻止恢复《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二读,事件演变成警民冲突。一名现年28岁室内设计师,事隔近4年后被控暴动罪,周四(21 日)在区域法院认罪。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参与暴动的年轻人虽怀改变社会理念,但以违法方式表达,害人害己,考虑案件延误而减刑,判被告入狱26个月。
被告梁智坚(案发时23岁,现28岁)报称为室内设计师,被告一项暴动罪。案情指,6月12日早上 8 时半开始,数千名示威者开始占据夏慤道所有行车线,警方在不同位置与示威者发生冲突至近傍晚,示威者拒绝散去。而当时戴上蓝色口罩及白色手套,穿迷彩上衣和颈挂白色毛巾的被告,就由示威人群中走到前排,面向警方前线,当时夏慤道暴动已持续约9小时。
法官认为被告推撞似较被动不属主动冲击
被告之后一度把头盔戴上又脱下,及后在夏慤道西行车线行向警方前线,拿出电话并把镜头向警方方向。警方于下午5时37分行动,向前推进驱散人群,被告仍站在前线。警方多次要求被告离开,惟被告仍站在警方前线前方,持电话向着警方没有理会,最后警方推进至被告位置时,被告仍站在原地,并推撞前排警员,终被制服和拘捕。
法官李庆年就关注「推撞」的部分,指判刑要量度被告使用暴力程度。庭上播放涉案片段,当时两名中年女人情绪激动质问警方,被告就在后面一直以手机拍摄,防暴警察之后持盾推进,被告没有移动终被制服。李官看毕片段后指,有两名较年长人士当时向着警方防线表述自己立场,其后警方推进而被告仍站立,指推撞似较被动,不属主动冲击,认为严重程度较主动推撞低。
案发时案例尚未确立蓄意留守现场壮大声势标准
辩方求情指,本案暴动高峰时有逾千人参与,但没有放火或投掷汽油弹等严重情节,严重程度属低至中,而整个暴动维持达3天,但证据显示被告仅参与6月12日下午的暴动,亦非主动冲击警方防线,望法庭可采纳约3年量刑起点。
辩方又指,被告事隔四年后被捕,并非一般「踢保」,他于2019年12月向警方表示会去台湾读书,警方案件主管无条件撤回被告的保释要求,惟被告在2022年9月完成学业回港,于2023年再被捕并被起诉,蒙受案例提到「希望粉碎」的情况,对被告打击很大,望能酌情减刑。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当时案例尚未确立蓄意留守现场壮大声势的标准,惟亦看不到警方有误导被告以为不会再被捕,又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无案底,清楚面临牢狱后果仍积极面对,为家人积谷防饥,令母亲及弟弟在经济上可获照顾,求情信亦显示被告本性善良,深感悔意。
官指年青人以违法方式表达害人害己
李官续指,本案暴动发生于6月12日下午5时许,是6月10日起一连串暴力事件的延续,目的是阻止立法会运作,示威者响应呼吁,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及携有装备,属有备而来,暴动规模颇大而持续,波及立法会一带的夏慤道和龙汇道,严重影响市民和驾驶者出入,造成的威胁严重性及迫近程度属高,对公众造成严重滋扰,惟同意辩方指,被告所涉暴动阶段没有使用砖块或汽油弹,亦没证据显示有人受伤,故认为本案的严重性属低至中度。
李官又表示,反修例风波引发一连串暴乱事件,直言不少年青人包括本案被告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虽然他们怀著改变社会的理念,但以违法方式表达,害人害己」,指不少参与者被煽动违法,他们对法律认识不深,不知道即使没有亲自作出暴力行为或威胁,但蓄意到场支持或鼓励已属有罪,且罪责非轻。
李官指,证据显示被告蓄意留守,以壮大示威者声势,但没有主动冲击警方防线,以3年半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良好背景及撤回保释后再被捕等延误折腾因素,酌情减刑3个月,再因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判被告监禁26个月。
李官判刑后向被告指,他遇到好的辩方大律师,没有给他虚假希望,而是为他作出好的分析,做出认罪决定,及早处理本案,带来好的生涯规划;又指被告仍然年轻,若行为良好大概19个月便可获释,并主动提及近期处理其他案件时,很多案例和片段也很清晰,但「不知何故」,不少被告都选择不认罪受审,终被定罪失去刑期扣减,「一来一回都几大」,指被告有勇气认罪,会为他带来一个较好结果。
案件编号:DCCC633/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李荣添 网编:池焕衡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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