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等4人囚6年以上 反修例案最多 法官按甚麼原則量刑?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等4人囚6年以上 反修例案中最多 法官按甚麼原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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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判囚 6 年以上
僅一人涉實質破壞行為

在 7.1 立法會暴動案,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及何俊諺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年以上,當中林錦均被判最重,刑期為 6 年 10 個月。鄒家成、劉頴匡及孫曉嵐等 8 人則於開審前認罪,判囚 4 年半至 5 年 3 個月。

綜合判詞及報道,4 名判囚 6 年以上的被告當中,只有林錦均被指做出實質破壞行為,其餘 3 人沒被指控暴力或破壞行為,而是以鼓勵方式參與暴動。暫委法官李志豪指,林錦均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有份參與傳送物資,以及與警方對峙,「此舉無疑是走在最前線的暴動者一員並參與其中」,判囚 6 年 10 個月。

吳志勇被拍攝到在會議廳出現,與其他示威者商討去留,又向傳媒表達「盡量死守」,其後被示威者抬離立法會。法官認為,這反映他堅持留守至最後一刻,「明顯是促成、協助或鼓勵這場暴動的積極參與者,讓這場暴動可延續下去」,判他監禁 6 年 8 個月。

至於王宗堯、何俊諺,法官拒絕接納王供稱進入立法會,是為了將充電器交予一名不知名記者朋友,又指王與在場示威者擁抱,形容「像他那樣的人」短暫留下,已能激起士氣;何則推倒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肖像畫。法官形容兩人舉動是表達支持及鼓勵,具備參與暴動意圖,判囚 6 年 2 個月。

2024 年 2 月 1 日,王宗堯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攝:Nasha Chan)
2024 年 2 月 1 日,吳志勇穿上和尚裝束到庭。(攝:Nasha Chan)

判囚 6 年或以上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

Table with 3 columns and 9 rows.
鄧懷琛7.21 元朗白衣人案7年*
林錦均7.1 立法會案6年10個月
方穎雯10.1尖沙咀案、11.18理大突圍案6年9個月**
吳志勇7.1 立法會案6年8個月
王宗堯7.1 立法會案6年2個月
何俊諺7.1 立法會案6年2個月
蔡立基7.21 元朗白衣人案6年
*涉及兩項暴動罪
**兩案總刑期
翻查《法庭線》反修例暴動案統計,截至今年 3 月 27 日,除 7.1 立會案外,7.21 元朗白衣人案、11.18 理大突圍案,亦有被告判囚 6 年或以上。當中白衣人鄧懷琛涉及兩項暴動罪,分別判囚 5 年及 6 年,當中 1 年分期執行,共判囚 7 年。同案被告蔡立基暴動等兩罪成,判囚 6 年。另外,文員方穎雯涉 10.1 尖沙咀、11.18 理大突圍兩案,總刑期原則下,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換言之,反修例案累計有 7 名被告判囚 6 年或以上,其中 4 人來自 7.1 立會案、所佔人數最多。若以一項暴動罪計算,林錦均的 6 年 10 個月刑期,是反修例暴動案最高。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攻進立法會會議廳。
7.1 案共 6 人以 7 年為量刑起點
反修例案中最多

量刑起點方面,暫委法官李志豪在 7.1 立會案,根據被告參與程度分為 3 個級別:最嚴重的帶領、積極參與者,包括劉頴匡和鄒家成等 6 人,以 7 年為量刑起點;2 人涉及運送物資、小型指揮等行為,以 6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透過身處現場鼓勵的被告,如孫曉嵐、王宗堯等 4 人,則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立法會具有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肆無忌憚包圍立法會,標誌著挑戰特區政府,亦意圖推翻政府憲制及削弱管治,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等同衝擊法治。法官又指,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部分人以 7 年、即區院判刑上限為量刑起點,亦不足為過。

翻查數據,在反修例案中,7.1 案有最多被告的量刑起點訂於 7 年,其次為 7.21 元朗白衣人案,被告林觀良、林啟明的量刑起點同為 7 年,兩人認罪減刑至 4 年 8 個月,法官葉佐文形容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

在 11.18 理大案,法官謝沈智慧形容理大衝突,是「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暴動之一」,其中被告張展銘,被指手持汽油彈及點火器,量刑起點定於 7 年,他認罪最後判囚 5 年 1 個月。(見下表)

量刑起點 7 年的反修例暴動案

Table with 3 columns and 7 rows.
7.1 立法會案 (涉12名被告)7年6人
6年半至6年9個月6人
7.21 元朗白衣人案 (涉7名被告)7年2人
5至6年2人
3年半至4年3人
11.18 理大突圍案 (涉12名被告)7年1人
6年至6年半11人

「梁天琦案」訂立暴動量刑因素

上述 3 宗暴動案均於區域法院審理,究竟法官是按照甚麼原則,決定量刑起點須達區院刑期上限?一般而言,法庭會根據「梁天琦上訴案」列出的 12 項暴動判刑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所造成的傷害及滋擾等,以決定案件嚴重性。

記者翻查報道及判詞,整合 3 案的判刑考慮。其中在 7.1 立會案,判詞提到當日涉過千名示威者、持續一整日,大肆破壞立法會大樓,事後政府須斥 3,000 多萬公帑維修立法會,事件另引發一連串示威,使香港陷入動蕩不安。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嘗試擊破立法會玻璃門。

在 7.21 元朗案,判詞指高峰期有約百名白衣人,他們用棍、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無辜巿民,「圍毆現象比比皆是」,是「無的放肆集體私刑」。10 名受害人出庭作供,他們身體多處受傷,其中 4 人傷勢較重須縫針。

2019 年 7 月 21 日晚上,大批「白衣人」在港鐵元朗站大堂持武器襲擊市民,法官在判詞指屬「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片段截圖)

至於 11.18 理大案,突圍行動涉及過百人,歷時少於一小時,但法官強調事件明顯是理大暴動的一部分,直至突圍逃走事件,理大暴動已歷時 7 天。法官又指,逃走人士極度暴力,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理大受到嚴重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見下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工大學對出暢運道。

「梁天琦案」訂立的暴動罪判刑考慮因素

Table with 4 columns and 3 rows.
暴動情況•暴動規模過千示威者
•示威者下午闖進立法會,晚上仍有示威者在會議廳內,商討撤離或留守
•高峰期有約百「白衣人」
•英龍圍及形點行人天橋暴動分別歷時 20 分鐘及 3 分鐘
•約百名示威者試圖從理大正門逃走
•歷時達 1 小時
暴力程度•向警方投擲雞蛋
•示威者將鐵籠車推入立法會大樓內
•大肆破壞立法會大樓,塗污主席台後面的牆,屬「暴動案中最嚴重」
• 用棍、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無辜巿民
• 官形容「無的放肆集體私刑」
•示威者使用弓箭、投擲汽油彈,本港史上其中一場最嚴重的暴動
•官指「形容泯滅人性亦不為過」
所造成的傷害•政府須斥 3,000 多萬公帑維修立法會
•引發一連串示威,使香港陷入動蕩不安
•10 名作供事主身體多處受傷,當中有人須縫針,一人患創傷後壓力症•理大暴動引致多名警員受傷、銳武裝甲車被破壞
•理大遭受到嚴重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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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暘:案例訂明衝擊立法會屬加刑因素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受訪時指,7.1 立會案將衝擊立法會作為加刑因素,並非主審法官「自創」,而是根據案例所訂立的原則。他指,最早可以追溯至 2017 年「梁曉暘案」,13 人於 2014 年在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時衝擊立法會大樓,被控非法集結,原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眾人改判囚 8 至 13 個月。(終院其後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指雖然鑑於非法集結規模須處監禁,惟考慮上訴庭所引用「公民廣場案」的新判刑原則,沒有追溯力,把刑期改為各人已服刑時間。)

「梁曉暘案」判詞指出,立法會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機關,立法會廣場往往是市民表達不同意見和訴求的常用場所,「雖然本案不是最嚴重的非法集結,但如此大規模衝擊正進行會議的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前所未見的⋯答辯人等使用暴力針對立法會綜合大樓,亦會加重他們的罪責」。

黃啟暘另提到 2020 年「庾家駒案」﹐被告被指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政府總部外搬鐵馬,承認非法集結罪,判囚 2 周。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被告改判囚 7 個月。判詞引述「梁曉暘案」,強調「非法集結的目標建築物,是判刑時考慮的重要情節」,「同一道理⋯本案以本港行政機關的總部為目標,不止是阻礙員警那麼簡單,而是正面挑戰政府管治」。

黃啟暘:上訴庭案例框架下
7.1案可輕判空間「明顯好細」

他指,7.1 立會案量刑考慮上述兩個案例,「其實可以想像法官會判咁重」,判刑重申示威者進入政權和立法機關核心、破壞區徽,「挑戰呢個政府管治或者香港制度,似乎佢好著墨嘅就係呢樣嘢」。不過,撇除立法會的象徵意義,黃啟暘認為 7.1 立會案的暴力程度,並非反修例案件之中最嚴重,理大衝突被指造成的破壞更嚴重,「整個市區範圍都受到破壞」。

另一方面,部分被告沒做出直接暴力行為,為何刑期都達到 6 年以上?黃啟暘指根據「梁天琦案」,暴動參與者的刑責,與同場暴動者的整體行為相等,換言之「可以將其他人嘅暴力行為,歸咎喺庭上受審嘅被告」。總括而言,7.1 立會案在上訴庭案例的框架下,「可以輕判嘅空間,就好明顯已經好細」。

大律師:過往案件亦考慮案發日為國慶

有不具名大律師亦指,立法會暴動具有衝擊憲制和法治的象徵意義,加上出現規模不少的刑事損壞,是案件「獨有、具特別比重的加刑因素」。他續指,在過往社運案件的判刑,亦曾有類似加刑因素,例如法庭會考慮案發日子為國慶、暴動在警察總部和政府合署一帶範圍發生。

他補充,區院判刑案例沒有約束力,即使辯方求情時,呈上對被告有利的區院暴動案例供法庭參考,嚴格而言,不會約束法官判處相近刑罰。他指,「如果法官判處比以往暴動案判例較高的刑罰,只要沒有犯法律錯誤,就該案案情而言也不是明顯地過重(manifestly excessive)的話,上訴庭一般不會干預」。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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