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支联会被指拒绝按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被裁定罪成判囚4.5月。3人早前不服上诉,高院周四(14日)颁布裁决,驳回3人定罪及判刑上诉,维持原判,3人须即时服刑。
裁定「外国代理人」非控罪元素毋须举证至所需标准
上诉人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于2021年9月8日,作为支联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至于同案另外两名被告、前支联会常委梁锦威与陈多伟早前认罪,同被判囚3个月,早前均已刑满出狱。
邹幸彤现正被还柙,周四由囚车押至高等法院,获准保释的邓岳君及徐汉光,就自行到法院听取裁决。
法官黎婉姫在判词中指,同意原审裁判官罗德泉的裁定,认为「外国代理人」并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须举证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至所需标准,并指立法意图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权采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标准要求,否则会与《港区国安法》立法目的相违背,认为要求警方发出通知书前要证明涉案组织属外国或台湾政治组织的话实属无理,控方毋须证明任何人或组织包括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引终院邹幸彤六四案案例指3人可提司法覆核挑战通知书
而就原审裁判官罗德泉裁定,被告可挑战要求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合法性,黎官今在判词推翻此裁决,裁定通知书的合法性并非控罪元素之一,因《实施细则》旨在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去协助《国安法》实施﹐附表5的相关措施一定是反应迅速及有效,其立法目的必在赋予警务处处长广泛权力,以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审讯中审视警方及保安局调查理据及基础,黎官因此认为,考虑到支持警方发出通知书的资料,其性质及涉及机密材料的可能性,不可能在繁忙裁判法院中决定通知书的有效性,而应由上级法院以司法覆核程序处理才更为合适。
黎官亦在判词中,引述终审法院在邹幸彤就2021年六四前夕煽惑市民参加六四晚会,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罪成的判词(FACC9/2023),当中终院常任法官李义裁定,若被告人与接收行政命令的人并非同一人,即使被告人没有就命令提出司法覆核,亦不能剥削被告人在刑事审讯中挑战命令的合法性的机会。黎官认为,上述终院裁决适用于本案,而本案中的提供资料通知书是直接发予3名上诉人,3人有充足机会提出司法覆核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亦清楚知悉如不服从要求行事有可能被检控,但3人最终没有提出司法覆核。
官指没司法权拒处理保释申请3人被即时入狱
就上诉方指,原审裁判官错误地批准控方证人、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在作供时可自行决定拒绝回答部分范畴的问题,并认为洪较适合评估泄漏获「公众利益豁免权(PII)」的风险;黎官在判词中大篇幅引述原审裁判官罗德泉判词,指其一直有确保公平审讯,又指自己审视过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向被告遮蔽的资料后,认为有关资料是恰当地被遮蔽,且不向上诉方披露不会对上诉人构成不公,她亦有将相关资料跟洪毅拒绝回答的问题作核对,认为原审裁判官已尽职地协助邹幸彤取得可以公开的资料,认为洪毅在盘问下拒答问题没有影响公平审讯,终驳回3人的定罪上诉。
至于判刑方面,黎官指为具阻吓性,即时监禁亦无可避免,认为众被告从一开始就一同行事,坚定犯案拒交资料,并举行记者会向警方发出公开信,故刑期没有明显过重,同样驳回刑期上诉。
代表上诉方的大律师黄俊嘉表明3人将上诉至终审法院,原欲陈词申请上诉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并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希望引用条例为被告申请保释等候上诉。不过,法官黎婉姬就表示,因上诉方未正式向法庭呈交相关文件,指现阶段没有司法权可批出保释申请,指示上诉方呈交文件后,再通知法庭处理,而3人就须即时还柙,原获准保释的邓岳君及徐汉光须开始入狱服刑。在散庭后,邹幸彤离庭时就高呼「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案件编号:HCMA99/2023
记者:吴婷康 编辑/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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