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指國安委倡拒Tim Owen簽證越權 黎智英上訴被即日駁回 法官指釋法字眼清晰

指國安委倡拒Tim Owen簽證越權 黎智英上訴被即日駁回 法官指釋法字眼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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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由袁國強等代表

黎智英 2023 年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 僭越《國安法》權力。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由前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等代表。

黎一方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劉韻瑩、姚穎彤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22 年 12 月 30 日,就《國安法》第 14 條及 47 條解釋,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就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提出,國安委應對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戴啟思:若以普通法詮釋第 14 條
可得出某些情況下容許司法覆核

戴啟思陳詞指,第 14 條屬「剝奪管轄權的條款」(ouster clause),法庭應運用普通法技巧詮釋,若法庭這樣做,可得出在某些情況下司法覆核是容許的結論,尤其當牽涉到司法機構權力的時候。

戴又指,法例條文可以就提司法覆核的權利設限,但市民亦有權向法院提出挑戰,這既是普通法,亦是《基本法》下保障的權利;而《國安法》條文本身亦訂明,應堅持法治原則。

戴啟思指,《國安法》第 47 條訂明,發出證明書的權力屬行政長官所有,而非國安委,故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 Tim Owen 的簽證,屬於越權;人大釋法理應是保存及解釋《國安法》下國安委既有的權力,而非改變它。

法官:人大釋法所用的字眼清晰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多次打斷戴,指本案應聚焦如何詮釋《國安法》第 14 條問題;又指人大釋法所用的字眼清晰,法庭難以其他方式解讀,形容法庭「全然受束縛(all bound up and tied)」。

袁國強陳詞指,《國安法》原意為補充《基本法》,應對在制定《基本法》時並未出現的國安風險,擁有凌駕性地位;第 14 條亦清晰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3 名法官商討片刻後,指第 14 條及釋法清晰,法院「別無選擇(has no alternatives)」,駁回黎智英一方上訴許可申請。連同政府一方訟費申請,上訴庭將於 3 個月內頒布裁決理由。

CACV166/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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