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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周四(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僅劉偉聰、李予信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何桂藍、梁國雄等其餘 14 人全部罪成。
法官裁定,戴耀廷「的確是 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又指公民黨最初猶豫,後來立場轉變並於 3 月的記招提出如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將否決每個法案,故裁定串謀協議最早於 2020 年 3 月形成;而民主黨、社民連,亦於其後改變立場。
在長達 337 頁的判詞中,有逾 40 頁處理法律爭議,就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官詮釋時引人大「說明」及「決定」,指不限於涉武力,亦不限於刑事罪行。判詞又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無疑違反《基本法》規定。
裁決日綜合報道:
14人罪成6.25起求情 李予信、劉偉聰無罪 律政司擬上訴須續擔保
一起吃飯、見面、守候 眾被告親友的心願,多少人能成真?
判詞速讀|2人無罪 14人罪成 16名被告裁決理據一覽
47人案追蹤專頁
判詞:戴耀廷首先提出「35+」構想
在事實裁斷部分,判詞指,本案的主要事實議題(factual issues)包括:案發時有否出現控方所指控的協議;被告是否對謀劃知悉; 被告是否為謀劃的一分子;被告是否有意圖。
判詞指,雙方並不爭議首先提出爭取立法會過半構思的人,是本案第一被告戴耀廷。判詞指,在 2019 年 12 月,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的文章(上圖);而在 2019 年底民主派區選大勝後,民主派開始探討在 2020 年立法會選舉爭取多數議席的方法。
判詞指,在 2020 年 1 月數名民主派人士的飯局中,與會者決定建立協調機制,以民主派爭取立法會議席為目標;戴耀廷堅持採用初選方式進行協調,並提出「35+」計劃的構想。
判詞續指,雙方並不爭議,戴在飯局上提出採用包括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並提及爭取「五大訴求」及「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等主張,而戴亦聯同區諾軒在該次會面後開始組織「35+」計劃,並曾接觸多個政黨、組織及個別人士。
判詞形容,當時「35+」主要有兩個組織者;以戴為計劃背後的「大腦」,區則主要負責聯絡及協調。
判詞:串謀最早於公民黨記者會形成
判詞指,組織者最初先接觸公民黨,公民黨最初猶豫,但後期立場轉變。公民黨於 2020 年 3 月 25 日舉行記者會(下圖),黨主席、黨魁及黨高層等人都有出席。
其中,黨魁楊岳橋代表黨發言時,提及政府應回應「五大訴求」,「如果佢做唔到嘅話,公民黨係會同佢唔客氣。簡單而言,以後政府每一個法案,由《施政報告》,佢唔能夠回應五大訴求之後,由施政一一以後每一個法案,財政嘅撥款申請,財委會嘅撥款申請,我哋都會否決。呢個亦都係一個莊嚴嘅承諾」。楊又指,會協助達成「35+」計劃。
判詞續指,考慮事件發生的順序及楊的言論,毫無疑問至少楊,譚文豪及郭家麒,同日成為涉案協議的一員。
官認為,協議最早於 2020 年 3 月形成,否則就是 2020 年 6 月 9 日,即其中一個組織者舉行的記者會。在該記者會上,戴耀廷稱不會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原因是不想製造更多參選人被 DQ 的風險。
判詞:戴公開「35+」目標
旨在破壞或推翻現制
判詞續稱,民主動力都有加入協助協調工作,趙家賢、民動總幹事黎敬輝亦有參與協調會議。
至於戴耀廷一直於報章及 Facebook 撰寫多篇文章宣傳「35+」,並談及「35+」的目的是要獲得「憲制武器」、強迫中共解散立法會、宣布「一國兩制」結束等。
法官認為,在 2020 年 3 月至 4 月期間,明顯戴耀廷已清晰地公開「35+」的最終目標,即利用此謀劃削弱、破壞或推翻(undermine, destroy or overthrow)現有政治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結構,以及「一國兩制」的政策。
判詞:信納否決預案成大部分人共識
判詞又指,戴耀廷出席了所有協調會議,認為從此可推論「第一被告的確是 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並對每一次協調會議的進展完全知情。法庭又認為,考慮所有證供後,信納控方所指,戴必然有向所有初選參加者發放有關「35+」計劃的文件。
法官認為,戴耀廷必然意識到,並非所有參加者均同意他就否決預算案的立場,但法庭認為,協調過程並不僅限於會議。
判詞指,戴繼續推廣其構思,法庭信納在初選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之外,否決預算案已成為絕大部分參加者之間的共識;而部分最初對否決預算案表示反對或有保留的政黨如社民連及民主黨,亦於其後改變立場。
法庭又認為,戴曾向所有出席協調會議的參加者索取電話號碼,加上其他證據顯示戴曾發送協調協議文件予其他被告,故法庭信納,戴曾向所有參加者發送協調文件。
判詞:戴不要求簽協議 令較進取者失望
本案其中一份關鍵文件為〈墨落無悔〉聲明。控方指控,〈墨〉提及會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內容與戴耀廷提倡初選的目標一致。
判詞指,當戴耀廷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時,鄒家成、梁晃維、張可森決定製作一份「非官方」協議,指組織者的決定,令一些「較進取」的參選人,「即使不至於不滿和憤怒,也難免失望」。
另鄒家成作供提及,其財政資源緊絀、沒有主流政黨支援,對他來説,抗爭意志和初選落選者承諾不參選正式立法會選舉,是至為重要的事,故法庭肯定〈墨落無悔〉聲明是起源於此。
2020 年 6 月 10 日,3 名發起人發布〈墨〉,聲明提及:
昨日(6月9日),戴耀廷教授召開記者會交待初選細節,表示不會要求參選人簽署共同綱領。
我們認為,在初選協調會議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乃一眾參選人之合作基礎。考慮到立場差異,此一綱領已達致抗爭陣營光譜的最大公因數。墨落理應無悔,否則等於失信於選民。
我們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在宣布參選時公開簽署以下聲明:
「1. 我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撤銷所有抗爭者控罪,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並重啟政改達致雙普選。
2. 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
我們深明議會絕非抗爭終點,以上聲明,僅為確保抗爭陣營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
我們的抗爭決心,絕不應因極權打壓而讓步。我們呼籲各位香港人,拒絕支持抗爭意志飄忽不定的參選人。
判詞:〈墨〉兩點內容為共識 各區就否決權達協議
判詞指出,明顯可見,上述〈墨〉兩點內容均為每個地方選區的最終共識,又指從措辭和上文下理,毫無疑問聲明出現,是為了回應戴耀廷不要求每名參選人簽署協議;目的是為確保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 3 名發起人受訪時亦提及發起〈墨〉的原因。
官認為,正正因為協調會議有就否決權達成共識及要求簽署,3 名發起人才有如此強烈的反應;並認為九東、新西參選人會在提名表格附上「共同綱領」,亦源於戴不要求簽署一事。
判詞續指,多名來自 5 個地方選區及 2 個功能界別的被告,均有在 FB 發布〈墨〉,進一步證明所有選區均就否決權達成協議;即使〈墨〉不屬官方文件,但屬加強每名參選人最基本的抗爭意志,以推動戴耀廷目標的額外機制。
判詞:3 被告沒在抗爭派記者會提相反意見
控方除引用公民黨記者會外,亦引用於 2020 年 7 月 15 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會(上圖)舉證,涉及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 3 名被告。
認罪被告岑敖暉在該記招發言,稱「如果香港係已經落實咗五大訴求,如果係有真普選嘅話,我相信呢我哋係會有磋商嘅空間。但係如果仍然今日係暴政當道,魔警橫行嘅話,我相信我哋無論咩嘢內容都係會否決呢一個財政預算案嘅。」
判詞指,何桂藍等 3 人並沒在會上表達任何相反意見。
判詞:指被告具議員經驗
必知政府不會接納「五大訴求」
針對多名曾任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被告,包括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等,法庭認為,根據他們擔任議員的經驗,必然知悉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亦都清楚否決預算案對政府履行職能的影響,認為迫使政府回應僅僅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據此信納他們作出涉案行為時,具有顛覆意圖。
判詞:非法手段毋須涉武力
就法律爭議,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是否必須涉及武力,法官引人大「決定」、《國安法》條文等反駁。
辯方提出的爭議是,控罪條文寫法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參考終審法院索帶案,應該引用「同類原則」,承接前段脈絡詮釋,即「其他非法手段」必須與武力,即物理上的強逼或脅逼有關。
判詞裁定,「同類原則」是普通法詮釋法律條文的原則;根據黎智英案,《國安法》的詮釋,應建基於其立法原意、背景等,故可引全國人大於 2020 年的「5.22 說明」及「5.28 決定」作考慮。
「5.22 說明」:(1)指鼓吹「港獨」、「自決」…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2)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
「5.28 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教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法庭認為按上述人大「說明」、「決定」,制訂《國安法》時,是充分認識到香港的國安,可受到非暴力的行為損害;亦不認為人大常委會,會把「其他非法手段」收窄至只與「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有關。
判詞又指,可以想像,癱瘓議會的方式,不止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例如網絡攻擊,故辯方的說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判詞:非法手段毋須是刑事罪行
第二項爭議,是「非法手段」須否是刑事罪行。官同樣予以反駁。
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須是刑事罪行,如果把民事過失(civil wrong)也包括在內,條文會太闊、具不確定性。
判詞引述《國安法》第 1、3、6 條,指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又引人大「5.22 說明」指,「癱瘓立法會運作」是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的風險之一,亦「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而立法會可以被本身不是刑事罪行的行為所癱瘓。
判詞續指,如果《國安法》第 22 條的立法原意,是僅限於刑事罪行,人大立法時大可以使用「犯罪手段」(criminal means)的字眼,而非現時所用的「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
判詞指,辯方的說法,有如要求控方證明「罪中罪」(crime within a crime),會使第 22 條變得多餘,亦會削弱第 22 條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裁定條文中的「非法」,不限於刑事罪行;至於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則毋須在本案表達意見。
判詞:控方毋須證被告知悉
涉案行為是非法手段
第三項爭議,是控方須否證明被告知道涉案行為屬「非法手段」。官引其他罪行作反駁。
辯方爭議,控方須證明各被告案發時,知道涉案的手段屬「非法」,故辯方可以被告「真誠但錯誤相信」,戴耀廷提倡的手段屬「合法手段」來抗辯。
判詞指,國安法中的「非法」,是形容罪行「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意圖」,故控方毋須證被告須知手段是「非法手段」,而即使各被告誤以為戴的計劃合法,亦非抗辯理由;另舉例指若有人被控與 13 歲以下女童性交,控方亦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道該性接觸屬於非法行為。
判詞又指,要達致入罪,控方必須同時證明兩個意圖,即(1)被告有意圖落實控罪所述手段,以及(2)被告行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判詞: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等
必嚴重干擾政權機關履職
至於辯方爭議,即使被告濫用《基本法》下立法會議員權力,亦不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考慮《基本法》有關條文後,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預算案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預算案通過,特首有責任向中央政府備案。另外亦要求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判詞摘要指,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無疑違反《基本法》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法庭認為,若被告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毫無疑問必然會對香港政府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構成嚴重干擾、阻礙或破壞。
判詞:認為「35+」不可能非抗辯理由
至於有部分被告供稱,認為「35+」並不可能達成,故控方指稱的謀劃不可能實現;判詞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訂明,即使本來串謀進行的罪行已不可能達成,亦非串謀罪的抗辯理由。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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