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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77 日審訊。辯方早前申請重召「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就 Slack 平台提問,法官周四拒絕辯方申請,指不論這個遲來的申請動機是甚麼,重召張劍虹明顯不符司法公正。
另外,控方應辯方要求傳召國安警黎國勇,黎供稱 2021 年 11 月 11 日往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有關其申請保釋的判詞,兩人傾談獄中日常逾 3 小時,張提議對方翌日再探訪。張翌日表示任控方證人,黎供稱對此感驚訝,並否認首次探訪與對方聊天,是想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案件周五(17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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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77日審訊 官拒絕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
官拒絕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
辯方早前申請重召「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就 Slack 平台提問,控方另傳召辯方律師何俊豪就此作供。法官李素蘭裁決時指,辯方在開審前已獲控方充分通知,控方將依賴被告在「飯盒會」上的說話,加上在開案陳詞、張劍虹、陳沛敏及楊清奇等高層供詞,亦有提到「飯盒會」,控方於 2022 年 6 月將相關文件送達辯方。
李素蘭再指,張劍虹作供首日指,黎要求他記錄「飯盒會」重點,而黎亦是 Slack 平台用戶、在相關聊天群組當中,「或更重要的是,辯方應知道,黎智英不知道 Slack 是不可能的,這是《蘋果》員工內部工作溝通方式。(It is unfeasible that the defence, or more importantly, D1 was not aware of Slack, which was the internal form of work communication of employees in Apple Daily.)」
她指,辯方不會因為法庭拒絕其申請,而使黎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權利。她又指,司法公正同樣適用於控方及辯方,法庭有責任保障雙方,認為不論這個遲來的申請動機是甚麼,重召張劍虹明顯不符司法公正,因此拒絕辯方申請。
警:向張劍虹派發保釋判詞
張提出再探訪稱「冇咩人探佢」
控方高級檢控官陳穎琛應辯方要求,傳召駐守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黎供稱,2020 年 7 月 26 日起負責本案,2021 年 11 月 11 日早上 9 時半,上司總督察李書權指派他往荔枝角懲教所,向張劍虹派發有關其申請保釋的判詞,黎於早上 10 時抵達荔枝角收押所,1 小時後見到張劍虹。
黎憶述,他向對方自我介紹,並讓張自行閱讀判詞 20 至 30 分鐘,其後兩人靜默大約 10 分鐘。黎問張「有冇嘢」,張回答沒有,黎再問對方「你真係冇嘢?」,張再回應「冇嘢」,黎建議「不如我哋傾吓偈呀」,盼打破沉默。
黎指,張劍虹是獨立囚禁,「平時冇人同佢接觸同埋傾偈」,張提到早上會做「站樁」、即類似太極的運動,洗澡後等待女友及宗教探訪,然後吃午飯。黎一度認為「傾得太耐」,建議張先吃飯,惟他表示不需要。至下午 2 時 45 分,黎認為兩人已聊很久,遂向張表示暫停,張則著他翌日再來探訪,「因為除咗頭先講佢女朋友同宗教探訪之外,冇咩人探佢」。
警:張翌日稱想做控方證人
否認與張聊天為遊說對方作證
他指,離開收押所後,於下午 4 時到達辦公室,並向總督察李書權講述事件,包括張要求他翌日再探訪,李聽畢沒有給予任何指示。辯方盤問時指,黎是否同意,他與張的交談是警方職務之一?他獲得的指示僅是傳遞判詞,沒原因與張談及其生活日常?黎均同意。
辯方指出,黎探訪張劍虹時,與對方聊天逾 3 小時,因黎想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黎不同意。黎另確認,翌日再次與偵緝警員 4315 往收押所探望張。他又確認,張當時表示想做控方證人,黎對此感驚訝,但不同意辯方指,曾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並著對方考慮一晚。黎重申,「我唔係喺新聞聽到(張的供詞),冇刻意去聽呢件事喎,亦都唔會影響我嘅紀錄、記憶」。
辯方另問,黎在 2024 年 2 月錄取證人供詞,當時他已知道張劍虹庭上作供的內容?黎不同意,指當時有看新聞,但「淨係知佢作供呀⋯冇去了解件事」。
國安警確認探訪陳梓華 14 次
辯方另圍繞黎探訪陳梓華的情況提問,指出 2022 年 8 月 11 日首次往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黎稱「應該係」。辯方指,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9 日期間,黎探訪陳 14 次;黎同意。辯方問,14 次探訪期間,陳有否告知黎,其早前證人供詞是不準確?黎稱沒有。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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