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

《願榮光》禁令案|鄒幸彤申參與上訴案被拒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鄒須付約10萬訟費

《願榮光》禁令案|鄒幸彤申參與上訴案被拒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鄒須付約10萬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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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批上訴許可
鄒再向上訴庭申許可

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及梁麗幗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張天任代表。

高院法官陳健強於 2023 年 10 月 31 日,拒絕鄒幸彤加入《願榮光》禁令上訴案,鄒幸彤不服提上訴,陳健強同年 12 月 13 日拒批上訴許可。

鄒幸彤不服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周四(18 日)頒下書面裁決,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鄒:去年 6 月表示有意加入聆訊
已成為與訟一方或新增被告

鄒幸彤在 2023 年 6 月 21 日,經律師向律政司提交「擬抗辯通知書」,律政司在 6 月 23 日確認收到通知書,並送達禁制令的文件。

鄒幸彤一方爭議,根據《高等法院條例》,她在 6 月 23 日獲送達文件時,已成為「與訟一方(party)」或從事 4 項受禁行為以外的「新增被告(additional defendant)」。

鄒:禁令針對所有人
為公義應批准加入

鄒亦認為律政司申請的禁制令,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的人,加上不太可能有被告出面反對禁制令申請,法庭為了維持司法公義,不應拒絕她加入抗辯。

鄒又認為,在法庭最終的判詞中,看不到有參考她提供的反對理由,質疑對她及禁制令指明的其他被告帶來不公。

判詞:律政司視鄒為「潛在被告」
故送達文件

上訴庭在判詞回應指,鄒幸彤申請抗辯時,早已向法庭表明她沒有亦無意干犯禁制令指明的 4 項傳播《願榮光》行為,故她並非禁制令的被告之一,她亦沒有申請成為案件的被告或「介入者」。

雖然律政司在 2023 年 6 月 23 日向鄒幸彤送達禁制令文件,但上訴庭指出該些文件將鄒幸彤稱作「潛在被告(Intended Defendent)」,反映律政司當時僅視鄒為「有意抗辯的被告」。

判詞:鄒已澄清並非被告
不適宜視作與訟方

鄒幸彤的代表律師其後索取更多文件時,律政司亦詢問鄒是否案中被告、是否有意抗辯。鄒一方在 6 月 29 日回覆,澄清她不是禁制令指明的被告,只是希望加入聆訊。

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是向「潛在被告」發送文件,根據上述的情況,鄒幸彤「不適宜(misplaced)」被視作「與訟一方」或「新增被告」。

鄒幸彤一方亦先後以「反對方」和「作出任何禁制行為的人」身分,回覆律政司信件,不能支持鄒現稱自己是「與訟一方」或「新增被告」的說法。

判詞:鄒沒申請介入訴訟
原審已酌情參考反對理據

此外,雖然禁制令是針對所有在香港的人,但上訴庭認為鄒幸彤身為沒有作出禁制行為、並非被告的申請人,應以「介入者」(intervener)的身分加入聆訊,或在禁制令生效後,入稟申請撤銷或修改禁制令範圍,而原審法官早已指示鄒可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以上述形式申請加入訴訟,惟鄒沒有作出申請。

至於鄒幸彤爭議禁制令缺乏反對意見,上訴庭認為其理據「站不住腳」,指她沒有按原審的指示加入聆訊,照樣呈遞了抗辯理據;無論如何,法官已運用酌情權閱讀及考慮了她的陳詞,並將陳詞交予「法庭之友」。

雖然鄒幸彤質疑法庭沒有參考她的陳詞,帶來不公,但她卻未能指出她的抗辯理由與「法庭之友」的陳詞有甚麼分別。

鄒質疑禁令帶來寒蟬效應
判詞:與上訴議題無關

鄒幸彤另質疑律政司沒有清晰列出受禁的行為,以及禁制令會帶來寒蟬效應等。上訴庭認為其上訴只針對司法程序問題,看不到上述情況與程序有否出錯有何關係。

鄒須支付約 10 萬元訟費

判詞總結,鄒幸彤的上訴申請沒有合理可抗辯理據,亦未能論證基於司法公義,需要審理她的上訴案,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幸彤支付律政司的訟費,粗略計算為 10 萬元。

律政司 5 月獲批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 2023 年 6 月入稟高院,要求禁止公眾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具意圖分裂國家、煽動、冒充及侮辱國歌。

案件沒有被告抗辯,除原告方律政司以外,另有「法庭之友」以獨立身分協助法庭。高等法院原訟庭拒批臨時禁制令,上訴庭則在 2024 年 5 月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正式批出臨時禁制令。

CAMP381/2023(HCA855/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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