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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第二批罪成被告、初選時參選港島區的 6 人,周二(2 日)處理求情,料需時 2 天,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 5 人完成陳詞。袁嘉蔚一方透露,她不久前在獄中成婚,有意與丈夫共度時光、建立家庭。
梁晃維一方稱梁為〈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但聲明內容僅為當時的共識。梁在求情信提到生於香港主權移交之時,畢業碰上「沙士」、雨傘、反修例,形容「我深感我的命運與香港緊緊扣連」(見另稿)。
鄭達鴻一方指,他僅僅跟從公民黨立場,認為鄭的量刑起點應不多於 3 年;徐子見一方指,父親在他還押時離世。楊雪盈一方則呈上 32 封求情信,望法庭以新角度審視楊,遭官質疑是否意指楊不應被定罪。案件周三續,料由彭卓棋一方陳詞。
港島6人求情前 裁決理據承認案情整理
47人案求情、判詞分析、裁決日報道一覽
袁嘉蔚一方陳詞 透露獄中成婚
代表袁嘉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陳詞時稱,袁為初選的參選人,形容她參與程度低;又指她參選的原意是取得立法會合法權力,而其後被 DQ。
祁志進一步求情指,在席的被告,他們本身不是罪犯,而是出身自得體的中產或者工人階級,「他們是我們學校同事,我們的孩子,我們的大人,我們的人民,他們不是罪犯」(these are our school colleagues, our children, our grown ups, our people, they are not criminals),其行為直至《國安法》生效之前,都不屬違法,當時他們亦相信是合法。
就袁的個人部分求情,祁志說她畢業於城大,是年輕的理想主義者(Idealist young woman),一生待人友善,當選田灣區議員後服務社區,又形容她正處於更生的路上,例如近日在獄中結婚,有意出獄後與丈夫共度時光、建立家庭,望法庭量刑時能夠顧及。
祁志:需考慮串謀罪 刑期下限不適用
就法律議題,祁志認為法庭量刑時不能忽視普通法,與《國安法》罪行的概念有別,本案需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罪,故顛覆罪條文列出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否則會構成「走後門」(backdoor)及任意(arbitrary)量刑。
祁志提及,涉案協議非常不可能發生,亦不可能出現之後的後果,存在不確定性,故認為法庭量刑時不應考慮未發生的事。
他一度以強盜搶劫為例,指他們有一架壞車,能夠用作打劫銀行,但無法駕駛離開,故永遠無法成功。法官陳慶偉反駁指戴耀廷並非如此,而是相信計劃會成真。祁志則稱,當時很多人相信戴,甚至湯家驊都曾稱初選不違法,重申袁嘉蔚當時相信為合法。
祁志又指,本案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才違法。法官李運騰則指,被告不會因應在《國安法》前的行為被判刑,又指該些行為是提供背景,讓法庭理解控罪及衡量罪責是否重大。
祁志續指,在《國安法》生效 29 天後,政府因應疫情宣布選舉延期,形容涉案的謀劃歷時短、天真(naive)、註定失敗(doomed to fail)。李運騰則指,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商議 DQ 議題並討論替補機制。祁志回應稱,即使有「Plan B」都會被 DQ,指被告當初天真以為奪得《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是合法手段。
祁志又稱,就《國安法》顛覆罪,涉案的第三類行為,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相比條文列出的另外 3 類行為較不嚴重,又指第四類行為「攻擊、破壞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涉及武力,才是最差的情況。
梁晃維一方讀求情信部分內容
梁晃維代表資深大狀彭耀鴻求情時則稱,梁在還押 3 年期間有許多反思,亦嘗試調節生活,但偶爾會感到孤獨,於獄中度過 4 年的生辰,「用梁的說法是『迷茫』」;另又引述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梁稱在香港主權移交當年出生,自己一代被戲稱為「被詛咒的孩子」,而他從未喪失對港人的信心(見另稿)。
另外,彭指梁獲親友撰寫求情信,提到他會照顧流浪動物等。法官陳仲衡一度質疑是否想提出他有良好品格而獲額外減刑?彭引案例說可有略為減刑。
彭耀鴻爭議〈墨落無悔〉刑責
彭提出,法庭量刑時不應考慮《國安法》前的言行,指梁為〈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但〈墨〉是在《國安法》前發生,內容亦僅重申當時已達成的共識。陳慶偉質疑,但〈墨〉不曾撤回。彭另亦在追問下確認梁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陳稱,會將上述事情考慮在內。
彭其後指,〈墨〉不是官方聲明,也沒有在原有的共識上增添內容,故〈墨〉沒有使梁的參與變得嚴重,望法庭不要過份解讀(read too much)其在《國安法》前的行為,又指在《國安法》後,梁最多是曾經參與集會。
陳慶偉續問,梁曾與另外兩名發起人一同接受訪問解釋〈墨〉,是 7 月 1 日之前或之後?彭說受訪是在 2020 年 6 月、《國安法》生效前,該訪問則在 7 月 5 日發布。
彭耀鴻:梁的行為不構成「首要分子」
彭稱,梁在《國安法》後雖然是積極參與,但程度有限,不構成「首要分子」。彭另指,梁被 DQ 後,沒有推行「Plan B」計劃,他本人亦稱不會實行,故其罪責至此階段為止。陳仲衡質疑,梁曾說沒指明「Plan B」,因難以找到與其理念相近,又不觸碰「紅線」的人,故梁不是不想找,而是他難以找到。彭重申,重點是梁沒有實行。
彭亦說,梁當時對法律無知,與明顯違法或不尊重法律有分別,構成減刑因素或量刑起點的考慮因素,控罪的嚴重性亦都有別。陳慶偉質疑,但梁說過認為戴耀廷太中立、溫和(too moderate and too mild),亦不滿戴的回應,他因此發起〈墨〉。
彭擬回應時,陳打斷問他有否證據說梁對法律無知,又指梁較袁嘉蔚做出更多事,形容梁的情況,「不是對法律無知,而是不當法律是一回事」。彭指他有異議。
李運騰其後指,有些參選人或是對法律無知、相信戴耀廷說「35+」計劃具合法性;亦有些是「死忠」、極端分子,不論《國安法》實施與否,都會予以實行。若是後者,則對法律無知一說並不適用。
彭:謀劃採法律手段 若成功也是反映港人意志
彭又提出,本案所涉的顛覆罪相當獨特(unique),被告是用法律手段(legal means)更替特首、重選特首,若然成功,也是反映港人意志,不是為了個人利益或破壞甚麼,望法庭定斷量刑起點時考慮此點。
至於法律爭議,彭認為控方求情階段所引內地法律物料不應呈堂,因會有違「呂世瑜案」;亦有違法律確定性,因為本地法律是要讓香港人一眼看得明白。
李運騰指,控方說法是該些物料,用於釐清「首要分子」、「積極參與」和「其他參與」的分別,以便法庭根據被告角色量刑;問彭的意思,是否認為物料無幫助,而法庭應以普通法詮釋?彭同意。
鄭達鴻一方:量刑起點應不多於 3 年
鄭達鴻代表、資深大狀潘熙指,鄭一直想成為立法會議員,不是為了私利,而是想服務他人。李運騰打斷問,潘的意思是否如果被告出於欲望、憤怒或錢銀利益而行事,法庭就可以判較重刑?潘同意,又重申鄭是想服務公眾、改善基層生活。
潘其後又指,鄭當了 8 年區議員,為助街坊獲法律意見,而修讀法律,過去沒有案底。李質疑,從事公共服務此一減刑因素,某程度上與良好品格重疊?潘稱接納。
潘又說,同一串謀下,被告罪責有不同,而鄭的量刑起點應不多於 3 年;案中控罪日期雖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但鄭的刑責實際在 2020 年 7 月,他遭選舉主任 DQ、沒再參政已停止。李運騰質疑,1 月 6 日是甚麼日子?潘覆是被捕日,指案中謀劃最後沒有實現,亦沒對政權造成實際損害。
潘熙:鄭當時是受誤導
對於潘重申鄭的角色輕微,只是初選的參選人,李運騰問其意思,是否指鄭僅僅是跟從公民黨立場?潘同意。李其後問鄭的退黨日期;陳仲衡則問鄭在求情信稱從被捕後沒再用 Facebook 等,是不是保釋條件?潘答條件為不能用社交媒體危害國安,而鄭之後也沒再參政。
潘續說,《國安法》在案發時為新法例,引案例指因無知而犯案,可為評估罪責的考慮因素之一,但它不構成忽略罪行嚴重性,又提出鄭當時是受誤導;另指本案不涉武力元素,「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都較「其他手法」嚴重。
徐子見還押時父離世、與妻離婚
徐子見代表大狀黃雅斌指,徐現年 56 歲,父親在 2023 年他還押時離世,母親現年屆 89 歲;而他近期和妻子離婚,育有一名 27 歲兒子,並提到徐患有慢性病。李運騰打斷問,有否證據指殘疾(disability)有礙他服刑;又指如此問,是為免忽略任何可能的減刑因素。黃轉就徐的參與程度陳詞。
黃提出,徐屬三級罰則中的「其他參與者」、參與程度低,指他本身是「政治素人」(political amateur),沒有任何政治聯繫,在 2014 年意外於無黨無派、承受健康和家庭變故的情況下當選區議員,使他萌生要服務社區的目標。
黃續說,徐不曾發表激進言論,而據街坊撰寫的求情信,可列出一列長長的事跡,例如免費贈送輪椅、提供免費剪髮服務、上門為長者維修電器,以及說服他人新冠疫情時接種疫苗等,可見他是身體力行為社區服務。
黃又引徐親撰的求情信稱,他明白所犯控罪的嚴重性、不能逃避刑責,「我沒能貢獻社會,反而帶來嚴重負面影響,我在此對那些受其行為影響的人致以深切歉意」(I failed to contribute to the society. On the contrary, I brought along extreme adverse effect. I hereby apologise for those who are affected by my act)。
就法律爭議,黃重申按《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的立法史,它賦予法庭在為被告判刑時,刑期上限有所酌情權。
黃又說他不爭議控方陳詞稱,「積極」和「其他」參與的分別在於「熱切」(eagerness)的程度,而在涉案串謀中,有其他黨派向他人施壓,亦有人發起「三投三不投」,但徐沒有如此做。
楊雪盈親撰求情信 指一直以為初選沒違法
楊雪盈的代表大狀張耀良求情時稱,對於三級罰則沒特別意見,指楊的參與程度輕微,屬於最低級(the lowest of the scale)。
張續指,楊有 32 封求情信,供法庭更清楚知悉楊的為人,包括她參與文化、藝術、動物權益、公共服務等多個面向,包括香港藝術發展局前委員張秉權、南區區議會前副主席司馬文。司馬文的信中提及,兩人想法一致,指楊關注城市規劃亦有行動,形容楊為溫和民主派;亦有大坑居民讚揚楊全心服務社區,不求個人利益。
張又引述楊親撰的求情信,她指出生於基層,在香港土生土長,醉心文藝,指為社會作出貢獻,是她一生夢寐以求的事,並提及曾成功倡議的項目,如成功更改工廈用途等。她在信中稱一直無黨無派,單純是想將這些議題及初衷帶上立法會,又指一直以為初選沒有抵觸《國安法》才會愚昧犯案,誤墮法網。
官質疑辯方意指楊不應被裁罪成
張總結時稱,望法庭量刑時會以新角度(new light)審視楊。陳慶偉即追問,「新角度」有何意思?李運騰亦稱不能偏離已裁定的事實。張解釋,「新角度」意指,楊希望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推動其社會政治議程。
陳慶偉一度質疑「你是否指,你的當事人不能被裁定罪成?」又指看似張不是在求情,而是尋找上訴理據。張則稱,良好動機及錯誤手法是不同,又指如楊的求情信提及,使用了錯誤的手法。
陳又質疑,張的求情是指楊對於所做的沒有悔意。張重申,楊的求情信已清楚表達。李運騰問,主要求情是楊的良好品格,以及犯案是出於良好動機?張確認。陳仲衡亦明言,不會接受楊無意破壞國家這一點。
6 被告分兩排就坐 懲教人員分隔
法庭周二處理初選時參選港島區的 6 人求情,包括認罪的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以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鄭達鴻、楊雪盈和彭卓棋,料需時 2 天。截至早上 9 時,有約 60 人在法院外排隊,包括李盈姿、「劉公子」劉定成、年屆 101 歲的佔中「大黃伯」(見另稿)。
6 名被告開庭時分兩排、由懲教人員分隔而坐(見下圖)。記者庭上觀察,梁晃維戴黑框眼鏡,穿灰西裝外套、斜間黑白呔,他頭髮少許凌亂,開庭前低頭看文件;袁嘉蔚齊陰、紮魚尾辮,她穿黑色短袖 T 恤。楊雪盈則穿淺綠色全身裙、米色通花外套。
徐子見頭髮灰白,戴藍色口罩,穿無領白色長袖裇衫,他不時望向旁聽,而出入時需用拐杖,據悉是舊患所致。鄭達鴻穿灰西裝外套,白色有領裇衫,他向旁聽席微笑、做口型溝通。彭卓棋則剃光頭,他戴口罩、眼鏡,穿深藍西裝外套襯白 T 恤,曾拉下口罩向旁聽做口型,開庭後則脫下口罩。
部分罪成被告周二亦列席旁聽,分別獲安排在兩個延伸庭,他們包括:黃碧雲、何桂藍、吳敏兒、余慧明、黃子悅、吳政亨、馮達浚、伍健偉、施德來、譚凱邦、劉頴匡及黃之鋒。
HCCC69/2020、HCCC70/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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