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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定於 2025 年 1 月 8 日進行聆訊。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就申請方 3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包括《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未提交資料罪,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以及警方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提交《國安法》前的資料等。
另外,終院亦批准申請方以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有機會造成重大審訊不公為由,批准上訴許可。聆訊時,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舉起原審文件證物的副本,向法官展示大量內容遭塗黑遮蓋的情況。
鄒坐律師席 向旁聽點頭微笑
鄒繼續無律師代表,自行陳詞;鄧、徐亦有到庭,分別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律政師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
鄒身穿黃色 T 恤及軍綠色外套到庭,由懲教人員安排坐於律師席上,進出期間與旁聽人士點頭微笑,小休又與律師圍著交談,相談甚歡。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的妻子鄧燕娥亦有旁聽,小休期間向鄒舉起心形手勢,鄒以燦爛笑容回應。
申請方續爭議控罪元素 指 PII 遮證據致不公
本案涉《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未提交資料罪。甫開庭,署理首席法官李義首先綜合申請方的理據,指他們主要提出 5 項法律議題:
第一,未提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有否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抑或只須證明合理懷疑被告是代理人;
第二,終院早前在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中,有關挑戰禁令的「相同人原則」(same person principle)的裁定是否適用於本案;
第三,警方要求被告提供文件,是否超越法例中「提交資料」的範圍;
第四,《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是否不受限於《私隱條例》保護個人資料原則;以及,第五,警方可否要求被告提供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存在的文件。
另外,申請方亦提出原審裁判官批准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簡稱 PII)」為由遮蓋部分證物,造成案件「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為由上訴。
李義指初步欲就 3 議題批許可
李義續指,法庭讀畢雙方書面陳詞,已準備就第一、第二及第五項爭議批出上訴許可,著申請方僅就餘下爭議補充陳詞。
鄒幸彤首先就案件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陳詞。鄒指,本案的不公義,正正是他們已服畢所有刑期,但仍堅持上訴到底的原因。
鄒指,支聯會無故被標籤成「代理人」,並因此受罰、受法律監管,但在整個司法過程中,他們沒有任何機會可挑戰這標籤,「直至現在,我們仍不知道我們被指控為誰的代理人」。
她指,作為普通市民,他們無法預期一條規管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可延伸至規管實際上非代理人的人;如果他們可以在不知就裡情況下被控告,同樣情況亦可以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因為法例賦予了警方毋須接受任何審視的權力。
鄒又回應,指控方在書面稱作為被告的他們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的決定,但她質疑:「法庭應否因為程序上的技術問題,而接受明顯是錯誤的定罪?」鄒指,這是她向法庭提出的問題。
彭耀鴻在法官席前展示塗黑文件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陳詞指,被告方幾乎從第一天已經提出這場審訊不公,因法庭是基於被告無法挑戰的證據而作出決定。
不過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出質疑,指原審已確認過,其裁決並非基於被遮蓋的內容而作出,詢問這如何導致不公?又指專業法官會懂得只就可呈堂的證據作出考慮,不會受不可呈堂的證據影響。
彭耀鴻則回應指,「已看見的無法不看見」(what has been seen cannot be unseen),難保原審不會受遮蓋的內容影響;又指本案與法庭處理證據可呈堂性的一般情況不同,因為該些情況中,辯方至少能看到受爭議的證據、可作回應,但在本案中辯方就沒此機會。
彭又舉起原審文件證物的副本,向 3 名法官展示大量內容遭塗黑遮蓋的情況。彭指,控方指控支聯會是某些組織的代理人,因為那些組織曾為支聯會提供資金,但指那些是甚麼機構、金額多少、甚麼時候支付等的內容全被遮蓋,「如果被告知道,可能很容易就可以解釋得到。」
律政司:不認同遮蓋證物致審訊不公
律政司代表、萬德豪陳詞時,指回應申請方提及應由兩個法庭(tribunal)分別處理證據和審訊的說法,指不認同申請方所指因未看過被遮蓋的 PII 內容,就會導致審訊不公。
萬認為,即使有第二個法庭、而非由原審一併處理證據,辯方一樣會沒有機會看到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的內容,直指這是制度本身的不完美(imperfections of the system)。
李義:不能指為維護國安罔顧合法性
萬德豪又指,《國安法》立法原意為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法庭在詮釋「實施細則」時該首先考慮;又指最有效維護國安,即警方行動應該是「果斷、及時及堅決的」(decisive, timely and resolute)。
不過李義兩度打斷萬,指當局任何行動必須合法(in accordance with law),而非純粹為了懲罰或為效率,「不能說要有效維護國安就罔顧(法律要求)」。
明年 1 月 8 日正審 3 人已完成服刑
3 名法官短暫退庭商討後,決定就其中第一、第二及第五項法律爭議,以及就「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證物有否造成審訊不公批出上訴許可,並宣布押後於 2025 年 1 月 8 日正式聆訊,稍後頒布批出許可的理由。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於 2023 年 3 月,經審訊後被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各被判囚 4 個半月。3 人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黎婉姫於 2024 年 3 月 14 日駁回,其後亦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3 人遂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3 人均已完成服刑。鄧岳君、徐漢光在 2021 年 9 月本案首提堂時,被拒絕保釋,還押 42 日後准擔保,至上訴失敗後即時入獄。據悉他們受「23 條」修訂影響,不獲行為良好三分之一扣減,在完成 4 個半月刑期後,在 6 月 13 日獲釋。鄒則正就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還押。
《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FAMC13、14/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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