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

终院拒“快必案”上诉有关言论自由问题 指建设性批评与煽动须画界线

终院拒「快必案」上诉有关言论自由问题 指建设性批评与煽动须画界线谭得志的上诉排期于明年1月10日聆讯。

人民力量前主席快必谭得志于2020年在街头发表「光时」等口号,判囚3年4个月,终院日前批出上诉许可。值得注意的是,快必一方提出争议的三个法律观点,法官拒绝了有关言论自由的一项,判词直指「建设性批评与煽动须画界线」。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批准了快必一方提出的两项争议,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下的《煽动罪》,审讯是否须在设有陪审团的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以及控方是否要证明《煽动罪》意图,包括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扰乱公众秩序。

至于第三个上诉争议点,快必一方指,《煽动罪》用字含糊,令市民不能衡量自己的行为避免要负刑责,因此不符合《基本法》有关言论自由的部分,而这一上诉议题就被3名法官否决。

终院认为已让具建设的批评可免责

判词有解释不批准第3条问题的原因,指出这挑战属误导(misguided),要衡量法律的确定性,并非抽空事件背景,去审视个别人士所用的文字,而是控罪是否有足够的精确性,令市民有合适的建议下能预见。

快必一方又指,《煽动罪》用作防范和惩治危害国家的行为,超出「合理必要性」,指应容许批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法官赞同,但指「有建设性的批评与煽动性煽惑之间,须划界线分野」(lines must be drawn between constructive criticism and seditious incitement),又引述《香港人权法案》,指出在行使意见和发表自由的同时,也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简单而言,终院认为《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的设计下,已让一些具建设性的批评可以免责,并让一些案件,有空间去争辩可容许的批评性质及阔度,而有关判断是否属煽动意图,就交由司法机关裁定。


粤语组报道 编辑:李荣添 网编:池焕衡

文章来源: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