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新煽动罪首两例:写或怀敏感词 两男判囚10和14个月 有量刑起点较旧罪重三倍

一名身穿写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简称「光时」)字样衣服的青年,和一名在巴士椅背写上「香港独立」等字样的文员,各自承认触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煽动罪(新煽动罪),香港法院将这首两宗新煽动案件的被告分别判入狱14个月和10个月。当中,首宗案件被告的量刑起点,是他早前触犯旧煽动罪的4倍,较新旧煽动罪的最高刑罚差距更大,而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判刑时亦明言,量刑须考虑修例原意,以「更严峻的刑罚」预防及消除危害国安的风险。

煽动罪原收列在《刑事罪行条例》中,最高刑罚是两年;港府今年将之收纳在3月下旬生效丶俗称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最高刑罚提高至7年,是旧例的 3.5倍。另外,触犯此例者因属国安类罪行,将不能像其他囚犯般享有因行为良好而获得的三分之一刑期扣减,除非获得惩教署长信纳他们不会对国安构成威胁,意味这两名煽动罪犯人需在狱中服完所有刑期。

这两宗新煽动罪的首丶次宗案例,均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并由总裁判官苏惠德判刑。

根据案情,首宗案例被告是27岁的诸啓邦,他在今年6月12日身穿「光时」上衣丶口戴黄色写上「F.D.N.O.L 」(2019年反修例运动的主要诉求:「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的英文字母简写)字样的口罩,在新界区一个地铁站游荡,被警方控以新煽动罪。他其後认罪,押後至昨(19日)早判刑。

反修例口号竟被指可挑起对警方仇视

苏惠德法官判刑时表明,不同意辩方指提高最高刑罚不代表整体刑罚须按加幅提升的说法。苏官认为,量刑须考虑立法机关的原意及目的,而立法会大幅提高刑罚是为了加强打击煽动罪,藉着更严峻的刑罚以预防及消除危害国安丶破坏社会秩序的风险;且港府修订旧有煽动罪,目的是要完善维护国安的法规丶填补漏洞短板,法官量刑时有权一并考虑。

在说到具体案情时,苏官指出,被告早於 3月已由台湾购入印有具煽动字眼的上衣,并挑选在 6月 12日这个为2019年往後连串动乱接开序幕的特别日字穿上外出,明显是伺机宣场危害国安讯息,属有预谋犯案,并希望「藉一个象徵启动的日子」,「煽惑他人纪念动乱,企图令动乱的思想死灰复燃,对社会秩序构成莫大的风险」。

他又说,「光时」涉鼓吹香港脱离中央的合法管治,「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被告的行为是企图挑起他人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仇恨和藐视;至於辩方指「五大诉求,缺一不可」没有分裂或颠覆之意,但这个在2019年常见的口号可能会挑起对政府或警方的仇恨,若不及时阻止,在叠加效应下,将导致社会再次陷入乱象」,故判刑须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预防性质的罪行要旨。

苏官总结道,考虑被告反毒丶意图和国安风险後,以 1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但被告在年初出狱後再度犯类似案件,是不知悔改,故将刑期上调三个月,以加强对被告人的恫吓力。在扣除认罪可获三分一刑期扣减後,判被告入狱 14个月。

以量刑起点计算,新煽动罪刑罚明显较旧罪重。被告诸啓邦去年底触犯旧煽动罪,他承认控罪,今年1月上旬判刑时,苏官的量刑起点是4.5个月;而在新例下,同一被告丶同一法官,案件内容略有不同,但量刑起点已提高三倍。

青年涂鸦「港独」囚10月

至於同日判刑的新煽动罪第二宗案例,被告是29岁银行文员锺文杰,他被控在今年3月至4月期间,三次在不同公共巴士座位的椅背上,写上「民族自强」丶「香港独立」或「光时」等字句,被控三项煽动罪。他在警诫下承认,写有关字句是一时冲动,想证明香港仍有言论自由和反对政府的权利,并相信字句的影响力十分轻微,很快会被清洁工人抹走。

总裁判官苏惠德判刑时指责被告的做法是大肆宣扬港独讯息,亦非一时冲动或即兴行事,每项控罪以12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每项控罪的刑期可扣减至八个月,但有两个月的刑期须分期执行,故被告须入狱 10个月。

案件中涉及的煽动罪,自上世纪初已纳入香港法律,但自1970年代起,这条在《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罪便未有再被使用;但在2019年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後,警方「复活」有关条例,频繁以此罪名作出拘捕和检控,并将之归入国安类罪行,令被告的保释条款与《港区国安法》控罪看齐。公开资料显示,在此罪行转至新的23条法例之前,警方在三年半内以旧煽动罪对 55人作出检控,涉及 37宗案件,当中包括仍在上诉的社运人士谭得志摆街站所作言论属煽动,以及下周判刑的网媒《立场新闻》被指评论文章属煽动等案件。

至於今年3月起纳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煽动罪,警方由 5月下旬起,至今已用新煽动罪拘捕 13人,并起诉当中3人。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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