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星期六

11.18油麻地圍捕案全審結 213人被控暴動 200人罪成 97%不涉直接證據 

11.18油麻地圍捕案全審結 213人被控暴動 200人罪成 97%不涉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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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警圍捕 213 人 消防隊長供稱窄巷「人疊人」

綜合判詞內容,從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警方在校園一帶設防,阻止其他人士進入校園和附近一帶。網上有人號召「圍魏救趙」,透過包圍理大分散警力,營救校園內的示威者。參與者不能乘坐交通工具,直接到達尖沙咀及理大範圍,故由其他較遠區域,徒步往理大方向。

同月 18 日晚上約 10 時半至 11 時,2,000 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與警方對峙,包括用鐳射光照射警方、向警方投擲至少 250 枚汽油彈。約 11 時 20 分,警方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碧街東西兩邊,設立長方形封鎖區,展開圍捕。部分示威者走進油麻地站與寶寧大廈之間的窄巷,試圖朝砵蘭街方向離去,惟人數太多造成堵塞。警方在整場行動,共拘捕 213 人。

時任高級消防隊長黃琪庭上供稱,他到達油麻地站 A1 出口後,發現窄巷內發生「人疊人」,底層的人趴在地上,共有 4、5 層人,疊起來約有 1.7 米高。黃琪向中心要求增援,並與隊員解救人堆,確認警察帶走被解救出來的人。另外,消防處救護隊目關朗霆任辯方證人,提到有被告被截獲後重度昏迷,他將對方抬上擔架床,徒步送往廣華醫院。

11 月 20 日,在油麻地圍捕事件中被捕的 213 人,連同在尖沙咀、佐敦被捕的 29 人,合共 242 人被控暴動,被押解到 6 個法院應訊,為反修例運動中,單日最多被告提堂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在傍晚至晚上才開庭處理,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案件至翌日凌晨近 1 時,並提到「這是破紀錄的時間。」

7 人被指潛逃 其餘被告分 17 案審理

根據《法庭線》統計,213 名被告當中,近半人案發時為學生,16 人當時未成年,年紀最輕為 14 歲,另有被告報稱教師、護士、工程師及大學研究員。

除 7 名被告被指潛逃,206 人被分成 17 宗案件先後在區域法院審理,首宗案件在 2022 年 4 月開審,最後一批於 2023 年 11 月開審,與案發相距 4 年。警方在最後一案判刑後表示,控方在 17 宗審訊當中,共傳召 500 多人次證人作供,呈交超過 5,000 件證物,本案規模、被告人數及複雜程度,屬「史無前例」。

以下分析會以 206 名被告為統計基礎。

63 人不認罪作供 8 成供稱路過

數據顯示,65 人認罪,141 人不認罪受審,當中 135 人被裁定罪名成立,6 人罪名不成立。換言之,共有 200 名被告罪成。

記者翻查判詞,63 名受審被告曾作供,講述為何在控罪範圍出現,原因大致可分為三類:50 人指途經現場、10 人指到場圍觀、考察或工作,3 人指到場急救。沒有作供的 78 人,辯方則爭議暴動範圍、被告是無辜路人或駐足觀看的途人。

針對途經現場的抗辯,有被告表示往寶寧大廈光顧色情按摩服務後,下樓剛巧捲入衝突。主審法官郭啟安拒絕接納其解釋,指正常人會上樓暫避,「任何心智正常的人,下樓卻遇到兵荒馬亂的狀況,都不會仍冒險前行,更遑論與一眾示威者逃跑」。

有被告分別供稱找巴士站回家、往砵蘭街買酒為友人慶祝生日時被捕。主審法官嚴舜儀拒絕接納其說法,質疑「為何不立刻上網搜尋回家的方法?」、「到咸美頓街遇到刺鼻氣味,在不清楚砵蘭街的酒莊情況下,為何不後退呢?」

兩被告供稱為記者 一罪成一無罪

針對到場圍觀、考察或工作,有被告供稱案發時為攝影記者,戴防毒面具、印有「PRESS」字樣的頭盔,頸上掛有記者證,腰間掛著對摺的反光背心,因走得太近而被誤認是示威者。他指,人群轉身逃跑將他推倒,事後丟失了相機,他亦因換了新電話,失去被捕前傳送相片給公司的 WhatsApp 紀錄,曾向公司要求取回紀錄但不獲回覆,所以未能呈交證明。

主審法官嚴舜儀質疑,他當時戴頭盔和掛上記者證,唯獨沒有穿上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並穿黑衣混入集結人群中間拍攝。她認為,被告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其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替換衣物,用作改變外觀、造型。她指,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加入了示威者前排防線,與警方對峙。

另一邊廂,同樣報稱特約記者的另一名被告,供稱到場拍攝示威者情況,被人群推進窄巷,惟不能提供案發採訪片段。主審法官黃雅茵接納其解釋,即他當時使用 Telegram 攝錄模式,當攝錄中斷時,Telegram 系統會自動把影片刪除,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有被告供稱到場急救,主審法官游德康指,被告希望透過自己的急救知識,去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意圖以此方式參與暴動,裁定罪成

6 被告無罪 5 人曾作供解釋到場原因

除了上述報稱記者的被告獲判無罪,另有 5 人被裁定無罪。一被告供稱肚瀉到場找公廁,法官指,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案發時中度脫水,這支持她稱曾多次肚瀉及嘔吐的說法,認為她辯稱尋找公廁有可能是真。

另一被告供稱是網店東主,案發當晚上門安裝電器,回程取車時被警方截獲。被告友人及客人作供指,翌日協助被告取車,以及證明他曾上門安裝燈掣。法官指,被告與客人均能說出安裝情節,所以當晚被告有可能上門安裝。

兩名被告則分別供稱,完成補習社及會計行工作後被捕。法官接納前者指,補習社隔音良好,未必能夠聽見在遠方大街的聲響,她下班發現有危險時,沒機會應變而被推至偏離路線。法官亦接納後者供詞及工作紀錄,即他當晚工作至 11 時。法官又指,被告的黑褲印上「科大」字樣,可令警方容易觀察他在現場去向,以及事後找尋他的身分和去向,認為這點明顯削弱控方以黑色衣著來推論被告參與暴動。

餘下一人未有作供,辯方指他在油麻地站 A1 出口建構物上蓋被發現,與暴動範圍有相當距離,可能不知該處正發生暴動。法官裁決時指,被告被發現的位置,與其他被告身處位置不同,加上該建構物有一定高度,不是一攀可上,認為他並非為逃避追捕,從地面攀上去,而是一早位於該處,「看來他只是一名好事之徒,一早選擇從較高處去觀察街上的暴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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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罪成被告不涉直接證據

記者另翻查判詞,嘗試整理 200 名被告的定罪證據。5 人被指有具體行為,當中 2 人涉與警員對峙,3 人分別手持汽油彈、打火機等。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指,他們在暴動中有實質、具體的行為,「已準備好隨時作出攻擊,進行破壞或傷人,正面參與暴動」。

餘下 195 人則沒證據顯示涉及實質暴力、或直接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透過衣著、裝備等環境證據,以及身處現場被定罪。

綜合判詞內容,35 人被搜出可供破壞、傷人等示威者常見用品,例如剪刀、索帶、扳手及鐳射筆,當中部分人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98 人被指攜帶防護裝備,例如手套、口罩及雨傘。

官:穿黑衣助長示威者氣焰

53 人沒被指控攜帶防護裝備,但穿著深色或黑色衣物在場出現。主審法官徐綺薇在一宗涉 11 人的案件指,「本案 11 名被告全部沒有如其他暴動參與者般,戴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束,亦沒藏有如鐳射筆、士巴拿等攻擊性武器,然而他們身穿黑衣或深色裝束,逗留在暴動現場,無疑助長示威者的氣焰,更令示威者肆意妄為,挑戰警方」。

徐綺薇強調,「雖然被告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但參與暴動的個人,須為暴動群體的整體行為負相應刑責」。

一被告住油麻地、穿拖鞋 官指居民都可暴動

至於餘下 9 名被告,證據顯示他們並非穿黑衣,亦無攜帶任何裝備,但身處現場被裁定罪成。一名被告被截停時穿著灰衣、黑短褲,供稱路過。主審法官陳慧敏指,示威者非必然穿黑色衣物,「本席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顏色而自動把他標籖為某一類人,服飾只是其中一個指標」。她認為被告被困窄巷,「唯一合理推論是,當晚被告被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的暴動參與者之一」。

另一名被告被捕時穿著灰色 T 恤、灰色長褲及一對人字拖鞋,供稱居於油麻地區。法官謝沈智慧認為,當區居民也可參與暴動,「現場情況極度危險⋯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否則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

官指場面極之暴力

多名主審法官強調,本案十分嚴重,案發地點猶如小型戰場。法官謝沈智慧指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宗規模最大及最暴力的暴動」,法官林偉權則指,本案場面極之暴力,即使被告只是到場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自己不動口也不動手,罪責亦不輕,「因為暴動人群就是恃著人多勢眾而生事」。

法庭根據「梁天琦上訴案」列出的 12 項暴動判刑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所造成的傷害及滋擾等,決定量刑起點,綜合各判詞考慮如下:

近 4 成判囚被告 量刑起點 5 年或以上

除 11 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餘下 189 人被判監禁,量刑起點介乎 4 年至 5 年 6 個月。主審法官曾在判詞解釋,每宗案件有其獨特情況,其他同一背景的案件,沒有任何約束力。

在一宗涉 13 人的案件,暫委法官香淑嫻按被告參與程度,將量刑起點分成三類:僅穿深色或黑色衣物,量刑起點為 4 年半監禁;穿戴掩飾身分的裝備、攜帶可造成破壞的工具,量刑起點為 5 年;手上拿著可造成破壞或傷人的武器如汽油彈,「他們在該暴動中有實質、具體行為,已準備好隨時作出攻擊,進行破壞或傷人,正面參與暴動」,量刑起點為 5 年 3 個月。

而在一宗涉 10 人的案件,暫委法官鄭紀航將參與程度分成兩類,僅穿黑衣或攜帶手袖等裝備的被告,鄭紀航接納他們的參與程度最低,但認為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法庭必須重判、以儆效尤,以 5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有兩人分別攜縮骨傘及望遠鏡,鄭紀航指可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離遠觀察周圍環境及警方動向,讓暴動者可作應對,認為兩人參與程度較本案其他被告稍高,以 5 年半為量刑起點。

總括而言,9 人的量刑起點為 4 年監禁,1 人的量刑起點為 4 年 3 個月,75 人的量刑起點為 4 年半,29 人的量刑起點為 4 年 9 個月;48 人的量刑起點為 5 年,25 人的量刑起點為 5 年 3 個月,2 人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

假設獄中行為良好 大部分於 2026 年出獄

法庭考慮各人背景、求情而減刑,2 人最終判監 3 年以下;71 人判監 3 年至 3 年 11 月;83 人判監 4 年至 4 年 11 月;33 人判監 5 年或以上,當中最重判監 5 年 4 個月。

《法庭線》嘗試計算 189 名被判囚被告的出獄日期,以法庭的判刑為基礎,假設他們基於獄中行為良好而獲全數三分之一減刑,預料 6 人於 2024 年或之前出獄,另外 65 人及 104 人分別將於 2025 年及 2026 年出獄;餘下 14 人將於 2027 年出獄。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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