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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新煽動罪」的首 3 宗案件本周審結,是法庭首次按提升最高刑罰的新法例判處刑罰,量刑起點備受關注。其中,有舊煽動罪案底的兩名被告,裁判官皆以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水平與舊罪的譚得志案一樣。餘下一案,官則以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3 案均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3 被告同樣由大狀關文渭代表。關引上訴庭案例,指調高最高刑期也不等於刑罰要隨之調高;蘇則引另一案例反駁,指關引的案例法律原則有錯,又指調高刑罰反映立法機關藉嚴刑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法庭必須考慮。
新罪 3 案 量刑起點為囚 18 及 12 個月
《維護國安條例》(23 條)下的新煽動罪,將最高刑期提升至判囚 7 年,若涉勾結外力可判囚 10 年。在《刑事罪行條例》的舊煽動罪下,初犯者最高判囚 2 年,重犯者最高 3 年。新罪首 3 宗案件本周審結,3 名被告均認罪。
其中兩宗新案中,被告諸啟邦涉在今年 6 月 12 日穿印有「光時」字句衣衫在石門遊蕩,被判囚 14 個月,官採用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區健威涉今年 3 至 6 月在網上發帖及影片提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等,同被判囚 14 個月,官亦同樣採用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
諸啟邦與區健威皆有舊煽動罪的定罪紀錄,皆由蘇惠德處理。諸曾因在機場穿「光時」衣衫被控,官當時以囚 4 個半月為量刑起點,最後判囚 3 個月。區則因涉在 FB 等發布煽動言論,官以囚 9 月為起點量刑,最後判囚 6 個月。
至於第三案新案,被告鍾文傑涉在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被判囚 10 個月,官以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他此前沒有案底。
穿「光時」衫、網上發帖
新罪下量刑起點與譚得志案一致
按《法庭線》統計,在 37 宗舊煽動罪(初犯最高囚 24 個月)案件之中,量刑最重是以囚 21 個月為起點,包括「羊村繪本案」等 3 案。然後是以 18 個月為起點的譚得志案。
譚案共有 7 項煽動控罪被裁定成立,原審區院法官陳廣池以《國安法》生效為界線,就生效前的涉案行為以囚 15 個月為起點,而生效後的行為則以判囚 18 個月為起點。舊罪的旁聽師案(彭滿圓在 YouTube 發表言論)、男警嘲水警殉職案,皆以囚 10 個月為量刑起點。
換言之在新罪下,6 月 12 日穿「光時」衣衫、在網上發布陳述及影片,兩案的量刑起點與譚得志公開發表言論案一樣。而在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量刑起點較旁聽師案被告在 YouTube 發表言論、男警嘲水警督察殉職兩案更高。
辯方引案例稱最高刑期調高
不等於刑罰隨之調高
在 3 案中皆為被告辯護的大狀關文渭,同樣引用上訴庭「李天生案」力陳法例調高控罪最高刑罰,不等於法庭要隨之增加對被告的刑罰。蘇惠德在各案則引「Chan Kwok Fai (陳國輝)案」反駁有關見解。而關一度稱李案較陳案更具份量(見報道)。
翻查雙方引用的案例,上訴人皆涉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駕致他人死亡」罪成。此罪於 2008 年前最高判囚 5 年;在 2008 年 2 月調高至最高囚 10 年。
上訴庭李天生案判詞:
最高刑罰調高不等於需增刑罰
「李天生案」案發於 2008 年 8 月,上訴庭在 2010 年頒下判詞。原審區院法官以囚 4 年為量刑起點,因李沒案底等因素減至囚 3 年半。李提出上訴指刑責最多是中度,原審起點太重;上訴庭裁定李得直,改判囚 2 年。
時任高級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當時指,立法當局已把「危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由 5 年調高至 10 年,反映社會對罪行的嫌惡,罪行的整體刑期應有所增加。
時任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法官楊振權及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則指,同意調高最高刑罰反映大眾對罪行的重視,但指不代表所有同罪案件的判刑都需增加。
3 官認為最高刑罰的提升主要表示原有的最高刑罰,不足以反映罪行最嚴重情況之刑責,「而非表示較輕微的同類罪行,亦必需處以重刑,將以往同類案件的判刑倍增,亦非必需將以往的判刑整體提高」。
上訴庭陳國輝案判詞:
李天生案觀點有錯
「陳國輝案」案發於 2009 年 11 月,上訴庭在 2012 年頒下判詞。陳在原審被判囚 4 年 8 個月,時任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Frank Stock)及原訟庭法官邵德煒(Darryl Saw)裁定他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囚 4 年。
兩法官在判詞點評「李天生案」,指若法庭的說法是「不應假定立法機關調高最高刑罰後,要隨之增加同控罪中不是最嚴重的個案之刑罰」,那他們恕不同意。(…that one should not necessarily assume that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by its increase in the maximum penalty available to visit correspondingly heavier sentences for offences other than those in the most serious cases. If that was what the court meant, we respectfully and firmly disagree)。
判詞說,「李天生案」上訴後的刑期在他們看來屬過輕,這點或是受了錯誤的法律觀點所影響,即調高刑期只適用於同類案中最嚴重罪行。陳案亦引英國案例 Richardson 的觀點。
蘇惠德在新煽動罪案件的判詞歸納稱,若果最嚴重情節的刑罰被提高,不屬最惡劣情節的判刑也應相對地上調;而加幅不應以數學公式決定。
蘇惠德:最高刑期調高
反映藉更嚴刑消除危國安風險
在「李天生案」和「陳國輝案」以外,蘇惠德亦引「李尚衡案」指原訟庭認為控罪的最高罰則,是法庭量刑時的參數。
蘇最終在判詞重申,最高刑罰反映罪行嚴重性及普遍性,是量刑的一貫原則,而最高刑期的調高,亦反映立法機關對控罪的立場,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拒納辯方陳詞。
WKCC2585/2024、WKCC2719/2024、WKCC2786/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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