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213人因涉参与「围魏救赵」被捕被控,其中一名男生去年被裁定暴动罪成,判囚4年9个月,他周三(25日)申请上诉许可,法官认为申请人的上诉无可争拗之处,拒批上诉许可。
原审法官不信纳到场拍摄为交功课
上诉申请人陈卓贤(案发18岁,判刑时21岁),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窝打老道与咸美顿街一带参与暴动及管有索带。区院暂委法官叶啓亮去年1月12日裁定他暴动罪名成立,「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则罪名不成立,他最后被判入狱4年9个月。
申请人在审讯时,曾供称在案发时于公开大学修读电影设计及摄影数码艺术学士一年级,为交功课故于当时到油麻地一带拍摄社会冲突照片,至翌日前往柯士甸道拍摄示威者掘砖和拆铁栏等情况,再到弥敦道及佐敦道交界,其间因催泪烟感不适,故戴上防毒面罩,并有陌生男子为其洗眼,他就从男子手上接过护目镜并戴上。之后因见警方从碧街跑出,感惊慌而跑走,最后被扑倒在地制服。
原审法官在裁决中认为,陈最后呈交的功课为记者拍摄之照片,质疑陈自打嘴巴及其证供可信性,并拒绝接纳陈解释,是想趁大学一年级时多拍摄,日后可用于个人作品集,以及声称要拍下香港难得的社会运动,质疑他对当晚唯一提供帮助的男子不深刻,更没有拍下有关情景,行为与说法相违。
上诉人庭上呈补充文件被官批评是「突击」
上诉申请人周三没有律师代表自行应讯,法官潘敏琦表示已阅毕陈早前呈交的上诉理由,问陈有否补充;陈回应指希望呈上补充文件,惟法官即追问他何时准备好文件,陈指在上月但因没法律代表故未呈交法庭,法官即不满指陈可跟惩教署的福利官表达,「点解临到聆讯突击攞啲嘢出嚟呀?」
陈向法庭致歉,自言不熟悉程序,惟再遭法官质疑「唔熟悉可以有人问㗎,有福利官可以问㗎,你又唔问,一直唔出声,咁样系公平嘅聆讯嚟嘅咩?」又明言答辩方亦有权阅读和回应,再指陈不应在今天才呈交。法官随后在阅读文件时,再指「仲要写到咁细只字」。
律政司一方之后阅读该文件,法官同时再批陈,如一早呈交「就唔会有现在呢个环节」及「每一分每一秒都喺度浪费紧呢个法庭时间」。律政司一方及后就确认,可即时作回应。
官指是否有于理不合上诉人「个心系知道」
申请人之后开始陈词,表示主要质疑原审法官的分析,包括不信纳他到场拍摄做功课,又质疑他添加想把照片用于作品集的说法,强调两者目的一致,而就原审法官质疑没拍摄为他洗眼的男子,就指已曾在庭上解释当日是想作宏观记录。
不过,法官表明原审法官有权不相信陈的证供,并指陈在案发当晚8时到场,至11时仍未离开:「你去到现场都见到兵荒马乱㗎啦,有人掘砖等等,你讲法系为咗交功课,去影相,影几个钟头呀?根本上唔合理,冇人会信㗎呢样嘢!」申请人就回应,指呈上的补充文件正解释其功课是拍摄冲突前后情况,但法官续质疑,指陈留在现场3小时,眼见警方防线推进,必然知悉情况危急,「再影多2张、3张、10张都可以走啦」,并重申「你唔好以为法庭住喺象牙之塔,唔系㗎,有啲嘢我哋好清楚㗎,有冇于理不合,你个心系知道」,表明原审法官有权作事实裁断,而上诉非争议原审法官如何质疑其证供。
律政司一方就反对申请,指原审法官已详细分析为何不接纳陈的证供,并在法官询问下,同意陈最新所呈交的依然是驳斥原审法官对其证供质疑的理据,指即使加上刚才「再递嗰两张纸」亦只属补充。法官之后在考虑后,认为有关上诉并无可争拗之处,即日拒绝发出上诉许可,并将在3个月内颁下判词。
案件编号:CACC60/2023(DCCC755/2020)
编辑/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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