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

【理大圍城】油麻地圍捕整合 200人暴動罪成 僅5人案情牽涉實質行為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7日警方開始圍封理大校園,網民發起「圍魏救趙」試圖「營救」被困校園的示威者,其後陸續有人前往理大附近一帶,尖沙咀東部及油尖旺區多處發生警民衝突。在11月18日晚,警方在油麻地碧街圍捕了213人,兩日後全部落案起訴暴動罪,分別在6間法院提堂至深夜。案件其後轉介至區院、進一步分拆、排期審訊,期間經歷疫情爆發、終院就暴動控罪釐清法律原則、「12港人」郭子麟在內地服刑後移交回港。案件歷時接近5年,最終共有200人被定罪(包括認罪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最後一批被告於今年9月16日判刑,標誌整個案件審結。《獨媒》翻查過往報導及判詞,整理及回顧這一宗反修例事件中,最大規模的暴動罪檢控。

213人分別在全港6間法院提堂 九龍城和西九龍法開庭至深夜

213名被捕人士在11月19日凌晨被帶往警署扣留,至11月20日分成多案,分別被押送往東區(15人)、九龍城(60人;分成3案)、西九龍(80人;分成4案)、粉嶺(30人,其中5名未滿16歲少年在少年庭提堂)、屯門(13人)及觀塘(15人)法院提堂,所有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年紀最輕的一名被告只有14歲,另有4人年僅15歲,11人年紀介乎16至17歲。

當日家屬在下午始得知被告被起訴,因為未能得知被告在哪一間法院提堂,需四處奔走打聽,甚至「去錯」法院。部份被告因為留院而未能出庭應訊,之後數天陸續出院被帶上法庭,並在庭上透過代表律師投訴警方用武,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處理人數最多的九龍城和西九龍法院,將被告分為大約20人為一案,分別在不同法庭召開聆訊,處理的裁判官亦有所不同。由於律師需時在羈留室會見當事人,所以不同案件在入夜之後才陸續開庭,審理至深夜才散庭。部份被告於凌晨才處理完保釋手續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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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20年下半年轉介至區院 多次押後 於2021年陸續分拆排期審訊

2020年初,香港開始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法院大部份聆訊延期,這宗案件亦不例外。控方經調查後,在檢控期限接近屆滿之前,對部份被告加控管有非法工具或攻擊性武器等控罪。

律政司其後在2020年9至10月間,陸續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由於被告需時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方向,所以案件數度押後。

直至2021年,案件才陸續分拆,並正式排期審訊。除了法官的因素之外,由於涉案被告眾多,需要同時遷就多名代表大律師的日程,所以大部份案件均相隔1至2年才開審。

其中一宗9人案件(DCCC442/2021),原訂於2022年3月開審,不過碰上新一波疫情爆發,導致法庭聆訊延期,後來重新排期至2023年11月才開審,相隔逾一年半。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就此給予所有被告扣減2個月。

終院於2021年11月釐清暴動罪法律原則 影響深遠

而終審法院在2021年11月就盧建民上訴案及「赴湯蹈火」案頒下判決,提及僅僅在案發現場出現是不足以被視為參與、協助或教唆該集結,但是若某人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便足以構成「參與」。法庭需考慮被告被拘捕的時間和位置,以及身上搜獲的物品,來推斷一名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次判決奠定了下級法院審理暴動罪行的原則。

首案2022年4月開審 最後一案於2024年9月判刑

首宗開審的一案是包括「12港人」郭子麟在內的13人案件,由暫委法官香淑嫻審理。郭因「偷越邊境」罪在內地法院被判監禁,於2021年3月服刑完畢後,即被移交至本港警方,法庭下令還柙候訊。郭於2022年4月開審當日承認暴動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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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宗審結的案件是由暫委法官黃雅茵審理的23人案件,其中11人認罪,11人不認罪,經審訊後,當中8人罪成,3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罪成的8人於9月16日判刑,標誌所有案件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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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3人當中,合共有200人被定罪及判刑。189人被判監禁29至64個月不等,11名青年被判入教導所。6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7人棄保潛逃。


200人被定罪 當中僅5人案情提及實質行為 其餘案情依賴環境證供

《獨媒》翻查17宗案件的裁決理由書和判刑理由書,在合共200名被定罪(包括認罪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當中,只有5人的案情提及他們做過實質行為。例如控方指稱影片拍攝到18歲男被告身穿紅色衣服,身處在示威防線前方,加入組成「傘陣」,前後約17分鐘。被告在審訊中否認影片中人為他,暫委法官嚴舜儀最終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在暫委法官香淑嫻審理的一案中,案情指警員目睹郭子麟手持打火機,另一名19歲被告手持玻璃樽,24歲被告則手持汽油彈。

另一名18歲被告被指向警員承認曾經參與「人鏈」式搬水,他在審訊中爭議招認口供的呈堂性,最終法官林偉權裁定相關招認可呈堂成為證據。

其餘195人被定罪乃基於環境證據,例如黑色或深色衣著、攜有裝備、非附近居民、拘捕時間和地點等,法官考慮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從而裁定罪成。

其中由暫委法官鄭紀航審理的9人案件,至少4名被告沒有攜帶任何護具、口罩、手袖或其他物品,但是法官仍然基於被告穿著深色衣褲及攜有黑色背囊、非居於案發地區卻當晚身處現場,因而裁定罪成。其中一人被捕時穿著白色短袖上衣和黑色短褲,沒搜獲任何裝備,惟法官指該短褲兩側分別都有袋子,可以方便他參與暴動期間「把用以進行示威暴動的器具迅速放進袋子或從袋子迅速拿出」,因此裁定罪成。

尼泊爾男地盤工居油麻地、「踢拖」 亦被裁定暴動罪成

另一宗由法官謝沈智慧審理的案件中,尼泊爾男地盤工居於油麻地,被捕時身穿灰色T恤、灰色長褲及黑色「人字拖」,背囊內有外套、打火機、身份證、「綠卡」、「工人註冊證」及雨傘。他作供稱,當日打算落樓下買煙,聽見「嘭嘭」聲後,便走近彌敦道查看,之後他打算經地鐵站A1出口步行回家,惟突然有很多人迎面衝過來,他閃避不及,被人推跌在地下,最終被捕。他稱打火機是用作吸煙,雨傘則當日沒有使用過。

不過法官認為該尼泊爾裔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拒絕接納;又指「就算是當區居民也可參與暴動」,現場情況極度危險,正常合理的人不會步近或進入涉案的彌敦道。法官指他穿著深色衣物,並於警方推進時於暴動核心範圍被制服,唯一推論是他到場支持及鼓勵暴動,裁定罪成。

17案分別由16名法官審理 量刑起點相差逾1年

17案分別由16名區域法院法官審理,由於較早作出的判刑對較後判刑的同級法院法官沒有約束力,不同法官量刑亦有差異。例如由法官陳廣池審理的案件,對於沒有攜帶裝備的被告,陳官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對於裝備較多的被告,陳官以監禁4年半為量刑起點。

不過,由暫委法官鄭紀航審理的9人案件中,就兩名分別攜有縮骨傘及望遠鏡的被告,鄭官指縮骨傘可供被告與其他人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望遠鏡則可供被告離遠地觀察周圍環境及警方動向,以便暴動者作出應對,二人參與程度稍高,以監禁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比陳廣池的4年半多足足一年。

至於另外7名被告,3人攜帶口罩、面罩或手袖,4人甚至沒有攜帶任何護具、口罩、手袖或其他物品,鄭官指他們的參與程度均為最低,遂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比陳廣池的4年多1年3個月。

另外,法官謝沈智慧先後審理兩批被告,不論被告有裝備、沒有裝備、多裝備或少裝備,均視他們負上同等罪責,採用相同的量刑起點,即5年監禁。


6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考慮了什麼?

至於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案時28歲的網店東主鍾子杰供稱,當晚駕車送貨到油麻地的客人單位,並安裝智能家居裝置,完成後步行前往廣華醫院附近取車途中被捕。暫委法官梁嘉琪考慮WhatsApp通訊紀錄,以及網店訂單紀錄等,均支持被告的說法,因此裁定罪脫。

教大研究助理歐育婷供稱,當晚相約朋友在旺角區的泰國餐廳用膳,離開餐廳後身體不適,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途中被拘捕。法官張潔宜裁決時指,歐被捕後送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她有中度脫水情況,這支持其說法;她在往醫院的途中感到不適而有人替她戴上防毒面具也並非完全不可能發生,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並向法庭申請拘捕令,打算向歐施加保釋條件,惟根據法庭判詞,歐在裁決後已離港。《獨媒》曾向律政司查詢是否已撤回相關上訴,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另一案中,被告陳子宏審訊時沒有親自作供。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被告當晚被警察發現他獨自一人身處地鐵A1出入口的建築物上蓋,而且該建築物有一定高度,非一時三刻能爬上去頂部,推斷他是在警方推進之前便已經到達上蓋,看來只是一名「好事之徒」,從較高處去觀察街上的暴動情況,因此裁定暴動罪脫。

由暫委法官黃雅茵審理的案件中,有3人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王俊元供稱在網媒「實媒體」擔任兼職及無償的特約記者,當晚到油麻地進行採訪工作。張健森供稱在旺角會計師行做兼職實習,當晚約11時半離開,前往車站途中被一群跑過的人撞倒,然後被捕。張敖妍供稱在家族經營的補習社油麻地分校工作,當晚11時下班,途經油麻地A1出口外窄巷時被人推,導致跌倒及被困。黃官分別指3人的證供清晰,在關鍵情節上合情合理,不排除其說法為事實,所以未能作出唯一推論指3人參與暴動。

上訴庭已處理共17人上訴許可申請 1人獲批刑罰上訴許可 明年2月審

截至目前為止,上訴庭已處理合共17名被告的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一名上訴人張賀祺獲批出刑罰上訴許可,將於2025年2月20日正式審理。除此之外,其他人的申請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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