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运人士、「守护孩子行动」成员「陈伯」陈基裘,去年中秋前登狮子山展示鲁迅名句「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对联,并在社媒上载图片后被捕被控「没有许可证下于郊野公园内展示条幅」罪,案件周三(30日)结案陈词。控方指香港作为「旅游胜地」,被告即使短暂展示条幅仍会构成滋扰。辩方力陈被告仅展示条幅一次,属暂时性、无规律的展示,不应受条例所限,指若任何人短暂展示横幅均须获批,等同「中学秋季旅行展示横幅都要申请」,属过份限制言论自由。案件12月10日裁决。
控方力陈条例立法原意发扬香港旅游
本案被告为76岁的陈基裘(报称退休人士),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控罪指,他于2023年9月28日在香港狮子山郊野公园,没有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批给的许可证下展示条幅。控辩双方不争议被告曾取出涉案条幅拍摄,只争议《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10条下,对「展示」的定义。
控方今陈词指,「展示」在法律上的定义,不一定需把将物品悬挂或张贴,且即使是短暂性、不规律的展示,亦同受条例所限,又举例若有一大班旅行团到访郊野公园,每人均举起一个标语、一支旗,「举完就走,都冇一个持久性」,惟质疑仍会滋扰其他使用者;强调郊野公园非常独特,若容许他人短暂举标语,同会构成滋扰,有违条例发扬香港旅游的立法原意,令香港作为旅游胜地,却不能使旅客舒适。
就辩方争议相关条例并不清晰属违宪,控方回应指,郊野公园有不同人士使用,条例不能「写得太死」,需具灵活性以应对不同情况,又指任何人若想展示条幅可申请许可,且条例判罚不高,不会有人误堕法网;即使被告认为其自由受限,仍有行政上诉机制或司法覆核,认为争议不应由刑事法庭处理。
辩方指相关法例另有条文规管妨扰行为
辩方就援引终审法院案例,同意控方对「展示」不限于悬挂或张贴的解读,但指终院同时明确裁定,在市区没有规律、暂时性的展示条幅,不受《市政条例》所限,认为有关解读同适用于郊野公园,力陈被告只展示过条幅一次,事后将条幅带回家中,没有留在郊野公园范围。
辩方力陈,即使市区如旺角及尖沙咀,亦会有旅行团到访,认为控方所指的「滋扰」,理应不限于郊野公园,惟在市区短暂展示却属合法;又指若担心展示字句会引发骚乱,在《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12条已规管任何妨扰行为,而更严重行为更可经国安法处理,质疑控方对涉案条文的解读超乎必要。辩方另援引「蔡玉玲案」指,当案件如涉及言论自由,法庭在面对两种同样正确的法律诠释时,应采用较狭窄的诠释。
力陈短暂展示均须获准属不合比例限制言论自由
至于宪法争议方面,辩方指涉案条文没有申请许可的公开指引或内部指引,若然仅短暂展示已可定罪,即使律师参考案例也或许未能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力陈若任何人短暂展示横幅均须获准,属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论自由,并以中学秋季旅行」为例,当中展示横幅也要申请,认为如此诠释并不合情理,重申定罪元素中的「展示」,需具有一定永久性和规律性。
辩方又指,干犯相关控罪的最高刑罚,实际上是可判处3个月监禁,故法庭最后是否会轻判罚款实无关宏旨,当法庭在处理宪法争议时,应考虑涉及的最高刑罚。裁判官林子康听毕双方陈词后,把案件押后至12月10日作出裁决。
案件编号:KCCC528/2024
编辑/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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