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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爆發連串衝突。有人透過突圍、游繩及爬渠等方法嘗試離開校園;另有人響應網上號召,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逾千人被捕。根據《法庭線》統計,自警方封鎖理大後,有 338 人被控暴動。事件至今 5 年,大部分案件已審結,剩兩案共 8 人分別候判及候審。
理大暴動涉及多個階段,法官因應案情、暴力程度等,定下不同量刑起點。其中在一宗暢運道突圍案,法官謝沈智慧指,「突圍逃走」是理大暴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示威者以弓箭及大量汽油彈攻擊警方,加上該被告攜有汽油彈,將其中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定在 7 年、達區域法院判刑上限。
其次為示威暫者游繩案,被告量刑起點為 6 年。法官王詩麗指,「暴徒大肆焚燒紅隧的收費亭」、「理大外圍一帶火光熊熊、烽煙四起、儼如戰場」,認為從校園離開的被告,參與這場規模十分龐大、具殺傷力及人數眾多的暴動。
事隔 4 年半再有 5 人被控
《法庭線》向警方查詢理大事件拘捕及起訴數字,警方於 2024 年 11 月 8 日回覆指,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警方在「黑暴」共拘捕 10,279 人,涉及暴動、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行,2,974 人已完成或正經歷司法程序處理,當中 2,403 人須承擔法律後果,未有列明理大事件最新數字。
根據警方 2023 年 11 月回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警方就理大事件共拘捕 1,393 人,當中 420 人被檢控。《法庭線》翻查報道、法庭紀錄統計,由警方於 11 月 17 日封鎖理大後,至暴動案件的最後控罪日期 11 月 20 日,共有 338 人被檢控,部分人被控兩項暴動罪。為方便計算,分析以被告人數為單位。
近八成被告涉校外暴動
其中 69 人涉理大校園或附近一帶暴動,包括 11 月 18 日清晨,19 人在理大正門被捕;30 人涉同日「突圍」;14 人同日晚上涉從理大橋游繩離開。至 11 月 20 日,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指爬渠逃出校園。另外,警方事隔 4 年半、2024 年 7 月重新拘捕 5 名男子,起訴他們於同月 14 日至 20 日在理大暴動。
餘下被控的 269 人,則涉同月 18 日至 19 日「圍魏救趙」,包括紅磡涉 1 人、佐敦涉 29 人、尖沙咀涉 20 人、油麻地碧街圍捕事件涉 213 人,6 人在油麻地其他地區被捕。(見下表)
剩兩案未審結 定罪率 95%
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被控的 338 人當中,撇除 4 人獲改控或撤控、7 人被通緝,319 人的案件審結,餘下 8 人候判或候審。其中被指「突圍」的 3 人罪成,押至 11 月 22 日求情;今年被控的 5 人則候審,2025 年 1 月再訊。
319 名審結被告當中,304 人罪成,其中 276 人被判監禁、27 人被判入教導所,1 人被判入更生中心;15 人罪名不成立,定罪率為 95%。
另一方面,理大暴動涉及多個階段,主審法官因應案情、「梁天琦上訴案」列出的 12 項暴動判刑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所造成的傷害及滋擾等,以決定案件嚴重性,量刑起點亦有差異。
記者翻查判詞,整理各階段已審結案件的判刑考慮,以及最高量刑起點。(見下表)
11 月 18 日清晨,有 19 人在理大正門被捕,除兩人罪名不成立、5 人被判入教導所,餘下 12 人被判監禁,量刑起點為 3 年。法官林偉權指,整件理大事件後果嚴重,包含連串發生在校內和校外的暴動,校園遭嚴重破壞,須巨資修復。
然而,證據未能顯示當中多少破壞,是在本案發生時或之前造成,「本席不會亂作推敲,亦不會把所有破壞都算在各被告人身上」,並裁定被告為暴動人群中參與性最低一員。林偉權考慮部分被告認罪及求情後,減刑至 2 年 4 個月至 2 年 11 個月。(一被告另涉其他控罪,總刑期為 4 年 8 個月)
科學館「突圍」量刑 4 年半 官指須考慮前因後果
至於同日早上的科學館「突圍」,在一宗涉 6 人的案件,暫委法官黃士翔指,理大衝突規模龐大、暴力程度高,造成校園重大損毀,學校被逼停課,亦影響紅隧交通。他又指,雖然本案控罪的時間是 11 月 17 至 18 日,「但法庭判刑時,須考慮此暴動的前因後果。這暴動並非即場發生,自 11 月 11 日開始,非法暴力事件已在理工大學和附近範圍發生」。
黃士翔指,被告參與和鼓吹持續暴動,針對被告為壯大人群聲勢、在知情下前往理大,將量刑起點定在 4 年半。其中一人身上有藍色水漬的短褲和護目鏡,黃士翔裁定他曾到暴力發生現場,加上他離開理大時手持玻璃瓶,隨時準備作出更大暴力行為,上調量刑至 4 年 9 個月。
他考慮辯方求情後,判 4 人囚 4 年 2 個月至 4 年 5 個月,餘下 2 人判入教導所。
另案考慮「短暫暴動時刻」量刑 2 年
而在一宗涉 8 人的案件,法官陳廣池指被告非「空降」至科學館附近,肯定他們是理大暴動參與者,法庭亦不能抽離之前發生的理大暴動情況。然而,控罪只以當日早上 8 分鐘、「短暫的暴動時刻」,而非整體維持差不多一星期、或當日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故以 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除兩人判入教導所、一人經審訊後裁定校內外暴動罪成,判監 3 年 6 個月,5 名被告認罪後的刑期,為 1 年 3 個月至 1 年 7 個月。陳廣池形容「控方接受這認罪協商,可說是各被告的『幸運』」。
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覆核,上訴庭認為,整場理大暴動只能作為案發背景考慮,但量刑明顯不足,應以至少 3 年為起點。惟考慮 5 人快將出獄,故不予改判,駁回律政司申請。
下午另一次「突圍」 量刑 7 年達區院上限
同日第二次「突圍」,綜合判詞形容,發生於當日下午 1 時半,約 100 名示威者試圖從暢運道附近逃走,有示威者築起傘陣,投擲汽油彈及磚頭,又向康宏廣場一帶值勤的警員射箭。16 人被控暴動,分成兩案處理。
在其中一宗涉 15 人的案件,辯方盼法庭將「突圍」與理大多日來的暴動分割,又指可參考陳廣池上述量刑。法官謝沈智慧反駁指,下午「突圍」與早上科學館「突圍」案情不同。
她認為,前者歷時約 1 小時,示威者爬上天橋後「猶如一支熟練軍隊」,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弓箭及磚塊。後者僅涉 8 分鐘,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逃出理大,但數分鐘後便脫離示威者主體,逃向旁邊的科學館,「嚴重程度不可同日而語」。
謝沈智慧指,「突圍逃走」是理大暴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她考慮暴力程度極高、示威者以弓箭及大量汽油彈攻擊警方、「造成無可計算的傷害」等,將量刑定在 6 年監禁。兩被告分別攜無線電及汽油彈,量刑上升至 6 年 6 個月及 7 年。12 名被告認罪,被判監禁 3 年 10 個月至 5 年 1 個月;餘下 3 人罪成候判。
游繩案量刑 6 年屬第二高 官指暴動具殺傷力
另外,同日晚上有示威者從理大橋游繩以下、或從附近一帶離開校園,在紅磡繞道登上「家長車」時被捕,14 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法官王詩麗指,「暴徒大肆焚燒紅隧的收費亭」,又指他們投擲多枚汽油彈,造成理大外圍一帶「火光熊熊、烽煙四起、儼如戰場」。根據警員供詞,單從新橋一帶逃離理大多達 600 多人,片段顯示還有很多人留守理大,「足見這場暴動參與人數必然過千」。
她續指,被告參與這場規模十分龐大、具殺傷力、人數眾多的暴動,必然與「黑衣人」是同路人才獲放行入內,即使他們強調自己沒有使用暴力,「但實情是他們眼見暴徒作出連番嚴重暴力行為,仍執意進入理大」,以 6 年為量刑起點。除兩人被判入教導所,認罪被告被判監 3 年 8 個月,經審訊後定罪被告,因候審壓力等原因獲酌情減刑,判監 5 年至 5 年 10 個月。
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從理大渠口爬出地面時被捕,暫委法官鄭念慈同樣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量刑為 4 年半監禁。他考慮案件存有延誤檢控等情況,減刑至 3 年 8 個月監禁。
校外暴動量刑起點多為 4 年不等
紅磡、尖沙咀、佐敦及油麻地「圍魏救趙」方面,共有 228 人罪成判囚。19 人量刑起點為 3 年至 3 年 11 個月監禁;123 人量刑起點為 4 年至 4 年 11 個月,86 人量刑起點為 5 年或以上。其中油麻地圍捕案,97% 罪成被告不涉直接證據,法庭主要以衣著、裝備等環境證據,以及身處現場,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見另稿)
經認罪及求情後,13 人被判 3 年以下監禁;89 人被判 3 年至 3 年 11 個月監禁;90 人被判 4 年至 4 年 11 個月監禁;36 人被判 5 年或以上監禁。
其中刑期最重為佐敦案被告,法官王詩麗指,他在加士居道上投擲汽油彈、造成爆炸,將量刑起點定在 5 年 8 個月監禁,無減刑因素。
其次為油麻地圍捕案兩名被告,暫委法官鄭紀航指,當日有逾千人參與暴動,向警方投擲約 250 枚汽油彈,即使沒證據顯示被告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
鄭紀航指,兩名被告分別攜縮骨傘、望遠鏡,可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離遠觀察周圍環境及警方動向,讓暴動者可作應對。他認為,兩人參與程度較本案其他被告稍高,以 5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承認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減刑至 5 年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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