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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案件最終有 14 人被檢控,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
其中 7 人認罪,除 1 人早前已判刑,其餘 6 人周四(14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其中被指為計劃主謀的吳智鴻,判囚 23 年 10 月;自稱「屠龍」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判囚 13 年 6 月;同樣轉為控方證人、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判囚 12 年。
另外,不認罪受審 7 人,6 人早前獲裁無罪,1 人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成,今被判囚 10 年 10 月。法官張慧玲指,涉案 12.8 計劃明顯是想殺警、危害生命和顛覆政府,認為計劃有預謀,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又認為各被告希望殺警,明顯與社會宣戰。官又指,被告犯案為滿足其政治訴求,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
案件原訂早上開庭,因應颱風關係押後至下午處理。約有 50 名旁聽人士於開庭前,在庭外排隊等候,庭外有多名警員戒備。
7 名罪成被告為賴振邦(現 33 歲)、黃振強(現 26 歲)、吳智鴻(現 28 歲)、彭軍壕(現 38 歲)、蘇緯軒(現 23 歲)、蔡凱明(現 25 歲)及陳玉龍(現 32 歲)。
官指被告意圖殺警顛覆政府
量刑起點超葉繼歡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作出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並提及葉繼歡案,指葉被判囚 18 年,而他在案中管有兩公斤 TATP 炸藥。
吳智鴻一方指本案炸藥不如 TATP 嚴重,惟官不同意,指要考慮涉案兩炸彈的威力及傷害,提到葉為求錢財,都屬於與社會為敵,但本案更為嚴重,意圖殺警以顛覆政府,故量刑起點應超過 18 年監禁。
黃振強任從犯證人
獲 50% 刑期扣減
針對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官指他於 2019 年社運期間大肆破壞,而吳智鴻明顯睇準「屠龍」的「勇務」行為,拉攏及利用「屠龍」進行破壞,引警方到場再引爆炸彈。即使「屠龍」成員最終罪名不成立,或因陪審團不肯定他們有否參與串謀,但他們示威時的破壞行為有目共睹。
法官接納黃並非計劃主腦,亦沒有處理槍械,但他召集成員參與,罪責不輕,故就《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監禁 24 年作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扣減,官提到黃為本案控方證人,即使「屠龍」相關被告罪脫,信納黃給予真實口供,而且本案另一被告吳智鴻因得悉黃會作供才選擇認罪,決定給予 50 % 刑期扣減,此罪刑期為 12 年。
至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官指本案中曾發出一些煽情、但非事實的訊息,亦在短時間內籌得一定金額,部分由黃為己所用,以監禁 9 年作量刑起點,同樣因認罪及擔任控方證人,獲進一步扣減,此罪刑期為 4.5 年。黃的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13 年半。
控方:「殺警計劃」涉 3 崗位
誘警到場再引爆炸彈
本案為《反恐條例》首案,14 名被告被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屠龍小隊」成員及相關者佔 6 人、吳智鴻團隊成員及相關者佔 5 人、與槍械相關的被告佔 3 人。
控方指稱「殺警計劃」,是一場以吳智鴻作為主謀,聯同「屠龍小隊」、槍手等,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執行的恐怖主義計劃,涉事者被控方起訴可囚終身罪行。
綜合控方案情,計劃分成四步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破壞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小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在高處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使用。惟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黃振強求情望考慮「人身威脅」
3 個崗位各有一名認罪被告轉任控方證人,指證其他被告,分別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有份製炸彈的彭軍壕、及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
黃振強親自求情時指,自己出庭指證其他人,望法庭考慮「人身威脅」因素。「槍手」蘇緯軒,辯方指他被捕後曾形容社會如危樓,「唔可以俾佢再起落去」,但現時別無他想,只想努力讀書日後重投社會。另一從犯證人、協助製炸彈的彭軍壕,辯方則指他早有悔意,重犯機會極微。
不認罪 7 被告
1 人罪成、6 人無罪
案中 7 人不認罪受審,否認《反恐條例》之爆炸、串謀謀殺等罪。案件今年 4 月開審,經歷逾 80 日審訊,3 男 6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23 小時,最終裁定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其餘 6 人全部控罪不成立。
在高院原訟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上訴庭決定,不過上訴庭的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法律 101 文章)
《反恐條例》首案 最高可囚終身
本案是《反恐條例》首案。翻查立法會文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 2001 年美國「9.11」襲擊後,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恐怖主義攻擊行為。中央同年 10 月,根據《基本法》第 13(1) 條及 48(8) 條,指示香港實施聯合國上述決議。2002 年 4 月,在行政會議建議、特首指令下,立法會接獲《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
條例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全面實施,而本案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出自《反恐條例》第 11B(1) 條,亦為該條例首案,一經定罪最重可判囚終身。
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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