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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拘捕多人。被捕人士被指為「激進反對派」的組織成員,包括「屠龍小隊」,計劃當日在灣仔執行「殺警計劃」。案件最終有 14 人被控,其中 11 人被控可囚終身的《反恐條例》、串謀殺警等罪。
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綜合控方說法,「殺警計劃」分成三崗位,各崗位皆有認罪被告轉任控方證人作供。其中一崗位由「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引誘警方至炸彈收藏位置,主要證人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另一崗位,主要涉及認罪被告吳智鴻牽頭的團隊,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主要證人為該團隊成員彭軍壕。最後一崗位涉及槍械,主要證人為蘇緯軒,自稱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擊殺警察。
隨著案件展開,從犯證人對「殺警計劃」從何而起等細節有不同說法,亦引起證人可信性、被告有否遭警暴等爭議。經過逾 80 日審訊,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張俊富早前認管爆炸品等囚 18 月已刑滿), 1 人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連同認罪 7 人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法官形容,涉案計劃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
控方指控的「殺警計劃」有何詳情?各被告對行動是否知情?他們如何被指控涉及「恐怖主義行為」?被告指稱遭警暴,又是在甚麼情況下發生?《法庭線》梳理審訊內容,方便讀者掌握案件重點。
本案為《反恐條例》首案,14 名被告被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屠龍」相關者佔 6 人,吳智鴻團隊相關者佔 5 人,槍械相關佔 3 人,當中各有一人轉任控方證人,指證其他被告,分別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有份製炸彈彭軍壕、槍手蘇緯軒。
這批被告,有 5 人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被警方拘捕,餘下 9 人分別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被捕。案發時年紀最大的是 33 歲的彭軍壕;另有 10 人 25 歲以下,當中兩人報稱學生。案件於 2024 年 4 月開審時,除一女被告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均已還押逾 1,000 日。
12.8 「殺警計劃」是甚麼?
控方指稱案中的 12.8 殺警計劃,是一場以吳智鴻作為主謀,聯同「屠龍小隊」、槍手等,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執行的恐怖主義計劃,涉事者被控方起訴可囚終身罪行。
綜合控方案情,計劃分成四步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小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在高處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使用。惟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被告如何被指串謀?
控方指稱,本案為「串謀」控罪,被告達成作不法目的之協議後,不同人可於不同時間加入協議及退出,而各人可互不相識、毋須知悉其他人崗位,只需知道自己的角色及協議的最終目的。而控方審訊期間,指稱被告在以下關鍵事件,曾談及、商議或得悉「殺警計劃」,最早見於 2019 年 7 月底:
「屠龍小隊」有何角色?
控方指稱,「屠龍小隊」在案發時是「勇武」代表。14 名被告中,有 6 人與「屠龍小隊」相關,除了自稱隊長的黃振強,還有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屠龍」籌款的劉佩凝。
「屠龍」是最早被捕的一批被告,12 月 8 日清晨,黃振強、張俊富、嚴文謙在安全屋被捕。3 人連同張銘裕,翌日被起訴提堂,黃被拒保釋。其餘 3 人則先後准保釋,其後一同潛逃台灣被內地海警截獲,另涉「12 港人」案。他們在內地服刑後遣返香港,繼續就本案還押。李家田則於 2020 年 6 月被捕,提堂後被拒保釋。至於受審期間唯一獲准保釋的劉佩凝,於 2019 年 12 月 9 日入境香港時以「洗黑錢」罪名被捕,2023 年 3 月被正式落案起訴《反恐條例》。
審訊時黃振強指證其他被告稱,張俊富負責管理「屠龍」倉庫,嚴文謙曾參與「屠龍」前線示威,張銘裕曾參與台灣軍訓,也曾偕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屠龍」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稱「屠龍小隊」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在計劃中負責「引戰」。而 4 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分別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 計劃」。
辯方主要循黃振強可信性、「屠龍」成員對計劃不知情等方向抗辯,指黃從沒向隊員講述計劃,又指「屠龍」成員是勇武派,但「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而 2019 年時不少人仇警,但串謀殺警是另一回事。辯方強調,即使黃振強有份參與串謀,也不代表其他「屠龍」成員有參加,「香港係冇連坐法的」。
「吳智鴻」團隊有何角色?
控方指稱為「殺警計劃」主謀的吳智鴻,與其團隊相關的被告涉及 4 人,包括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認罪的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當中吳智鴻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家中被捕,翌日被起訴不准保釋。彭、賴、許則在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先後被捕,同樣不准保釋。
控方形容他們屬本港「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彭、賴涉製造爆炸品,蔡則有份提供意見。按彭證供,吳團隊隸屬於曾參選中西區議員、「大嚿」劉偉德發起的新組織轄下的小隊之一。
辯方循彭證供的可信性、有誘因作假證供等方向抗辯,指彭既然認為吳「癲」、想退出,卻不把計劃告知身為警署警長的父親,又質疑他因兩度申請保釋被拒,就「篤多啲人出嚟」、「拉多啲人落水」搏任「金手指」,彭一概否認。
誰是「槍手」?負責甚麼?
控方指稱被告蘇緯軒為「殺警計劃」中的槍手,案發時僅 18 歲。他自黃振強、吳智鴻等人於 12 月 8 日被捕後藏身,約兩周後被警方發現,期間蘇曾拔槍開了一槍,後被制服,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他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轉任控方證人。
同案有另外兩名被告均與槍械有關,其中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械,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從犯證人證供有出入?
部分轉任控方證人的被告,在庭上作供時與其認罪案情有所出入,其中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直認自己以為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條件是要同意控方所有案情,故即使明知案情有錯亦照承認。
其中他的認罪案情指,2019 年 9 月台灣軍訓和 11 月 17 日試槍行動,都是為籌備「殺警計劃」、為 12.8 「恐怖主義活動」做準備。但在辯方盤問下,黃同意軍訓與「殺警計劃」無關,又稱「份案情唔係我寫」,同意以為「案情講乜都要認」。另外,從犯證人蘇緯軒的認罪案情指,是吳智鴻找他當槍手,他在庭上則供稱是由一個叫「Stephen」的人指派。
4 被告提稱遭受警暴?
聆訊期間,4 名被告親身、或由辯方大狀指稱被捕時遭受警暴,當中包括李家田、賴振邦、嚴文謙及認罪的黃振強,涉事警員皆否認指控。綜合被告說法,警方的施暴方式,包括言語威嚇、動手腳,另有人負責把風。其中親自作供的李家田稱,遭拳打腳踢及多次用「水刑」,稱自己在警方引導下作出招認,又指被追問槍械下落時,一度受襲逾 30 至 45 分鐘。
辯方另提及警員嘗試逼賴振邦「飲滴露」和消毒酒精,負責警員否認。法官引導時指,由於賴選擇不作供,故本案沒有相關證供,陪審團須判斷警員的證供是否可信。
《反恐條例》、串謀殺警等有何定罪元素?
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指,污點證人有明顯誘因,為減刑而剪裁證供,甚或作假證供冤枉被告;但若陪審團認為證人說出真相,便可信納其證供。
針對串謀謀殺罪,官指控方須證明各被告有意圖殺死警員。至於《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
官補充指,加入「串謀」後即使其後退出,非答辯理由;另有三情況不屬串謀者:被告不知協議存在、知但無意加入、知但假裝加入。陪審團須肯定各被告對「殺警計劃」知情、同意成為一分子,若未達唯一合理推論,須裁定無罪。
就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官引導指擲汽油彈是否如控方所指屬恐怖行為,須交由陪審團決定。
1 人罪成、8 人認罪
最高判囚 23 年 10 月
陪審團退庭商議 3 日、逾 23 小時後,最終裁定受審 7 人中,6 人全數無罪(張俊富早前認管爆炸品及槍械囚 18 月已刑滿), 餘下一名被告賴振邦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判囚 10 年 10 個月。法官同意他不是案中主腦,其角色是從旁協助製炸彈。
案中 7 名認罪被告,則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其中被指為計劃主謀的吳智鴻,判囚 23 年 10 月,為反修例案中刑期最高;自稱「屠龍」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判囚 13 年 6 月;同樣轉為控方證人、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判囚 12 年。
法官指,涉案 12.8 的計劃明顯是想殺警、危害生命和顛覆政府,認為計劃有預謀。被告犯案為滿足其政治訴求,企圖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明顯與社會宣戰。針對判囚最重的吳智鴻,法官提到他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而案中 3 名犯從證人給予真實口供,均獲減刑 50%。
《反恐條例》首案 最高可囚終身
本案是《反恐條例》首案。翻查立法會文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 2001 年美國「9.11」襲擊後,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恐怖主義攻擊行為。中央同年 10 月,根據《基本法》第 13(1) 條及 48(8) 條,指示香港實施聯合國上述決議。2002 年 4 月,在行政會議建議、特首指令下,立法會接獲《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
條例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全面實施,而本案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出自《反恐條例》第 11B(1) 條,亦為該條例首案,一經定罪最重可判囚終身。
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 、HCCC256/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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