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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法官在判詞指,有 8 人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相信」當局在衡量是否給予獄中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不過《法庭線》12 月中開始向約 20 名服刑被告的親友或相關人士查詢,獲悉至少有 10 人已接獲懲教署通知,經評估後確認不會給予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他們將未能提早獲釋;亦有人稱不願透露情況,或指未做評估等。
懲教署回覆時引馬俊文司法覆核案判決,指法庭同意必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又指署長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而不轉介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考慮到國安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囚犯改過自新…也不能被視為對囚犯的懲罰」。
被告親友確認 至少 10 人不獲獄中減刑
《法庭線》在 12 月中開始,向約 20 名被告的親友或相關人士查詢,獲確認至少 10 名被告已接受懲教署有關獄中減刑的評估,並獲署方通知,確認不會給予獄中行為良好減刑,因此將不能提早獲釋。亦有人回覆稱不願透露情況,或望保持低調而不回應。另有部分人稱暫沒消息、沒有資訊,或未做評估。
今年 3 月通過的《維護國安條例》(23 條)修訂了《監獄規則》,若犯國安罪行而被囚禁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減刑。條例亦定明,不獲准提早獲釋者,署長須每年再覆核決定。
懲教署引馬俊文案判決:
法庭同意必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因素
懲教署回覆指,在法律上,囚犯從沒有獲得提早釋放或者減刑的權利,理應要服滿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獄。
署方又指,署長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正如法庭在馬俊文司法覆核案的判決中清楚指出,《維護國安條例》對《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要求上,施加了更嚴格的條件。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署方續指,署長不轉介犯危害國安罪行囚犯的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一項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囚犯改過自新。不轉介有關個案並無增加囚犯的刑期,也不能被視為對囚犯的懲罰。」
署方並引法庭指出,「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標準涉及考慮囚犯獲提早釋放可能帶來的國安風險,是基於署長對所有相關因素的考慮而作出一個全面的、具衡量性和預測性的客觀評估。「法庭亦同意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條例》及《監管釋囚條例》賦予的職權行使職務時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亦必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
署長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個案。懲教署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署方回覆全文見文末)
官指部分人具悔意 相信當局會考慮
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於 11 月 19 日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截至判刑當天,他們已還押 77 天至 1,356 天。據《法庭線》推算,有 13 名被告最早於 2025 年刑滿,而剩餘刑期最長的是戴耀廷、鄒家成,兩人料於 2032 年刑滿。(見另稿)
同樣據推算,減去已還押日子後,有 18 名被告已完成三分之二刑期,若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按例最多減三分之一),有望於短期內獲釋。3 名原訟庭法官在判刑理由書指,當中 8 人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法庭「相信」當局在衡量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李家超曾指「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
根據《監獄規則》第 69 條,若服刑囚犯實際刑期超過 1 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懲教署扣減最多三分之一的刑期。
今年 3 月實施、稱為「23 條」的《維護國安條例》,修訂了此項規定。特首李家超曾稱「我們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又形容是「一般做法」。
23 條後兩案挑戰獄中減刑新規均敗訴
至今有兩宗關於獄中減刑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分別是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提出的司法覆核案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時任主席張敬生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見報道)。馬和張均敗訴,須繼續服刑。
兩案的公開聆訊揭示,一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會評估在囚者的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而懲教署長會考慮報告和意見,亦可能考慮國安委和警方國安處的意見,決定是否批出獄中減刑。
懲教署周六(28 日)回覆《法庭線》全文:
就你的查詢,懲教署回覆如下:
法律上,囚犯從沒有獲得提早釋放或者減刑的權利,他們是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的,刑期由法庭所訂定。囚犯理應要服滿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獄。
懲教署署長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正如法庭在馬俊文 訴 懲教署署長 [2024] HKCFI 3531一案的判決中清楚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要求上,施加了更嚴格的條件,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懲教署署長不轉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的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一項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囚犯改過自新。不轉介有關個案並無增加囚犯的刑期,也不能被視為對囚犯的懲罰。法庭並指出,「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標準涉及考慮囚犯獲提早釋放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是基於署長對所有相關因素的考慮而作出一個全面的、具衡量性和預測性的客觀評估。法庭亦同意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條例》及《監管釋囚條例》賦予的職權行使職務時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亦必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
在決定提早釋放個別在囚人士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署長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個案。懲教署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由於披露有關資料會令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有影響,甚至受到損害,故懲教署不會提供任何相關資料。
懲教署公共關係組
CACC253/2024、CACC263/2024(HCCC69/2022、HCCC70/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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