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47人案:他們為何面對這樣的判刑?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原審塵埃落定,針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 45 人,法官採用 7 年至 15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眾人最終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
《法庭線》綜合法官的判刑理由書、庭審紀錄,從刑期出發,回顧 47 位被告被指控的角色,以及他們在庭上說過的話。

初選組織者
量刑起點 12 至 15 年
3 名主要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量刑起點為監禁 15 年,是《國安法》至今最重。鍾錦麟則被視為次要組織者,量刑起點為 12 年監禁。
戴耀廷, 60*
10年
戴耀廷案發時為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亦是「佔領中環」發起人之一。法官指他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向民主派提出運用立法會否決政府預算案的權力,以爭取「五大訴求」,亦提及「大殺傷力憲制武器」一詞。戴亦提出「真攬炒十步」。
戴選擇認罪,官指其目標是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政治架構,形容他為組織者及主謀,屬「首要分子」,以監禁 15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判囚 10 年。
*名字旁的數字為判刑時年齡
區諾軒, 37
6年9個月
區諾軒案發時為前立法會議員。他在一場飯局後獲邀加入籌辦初選,稱為助民主派立會過半而答應,「貢獻我視之為民主運動嘅工作」。他與戴耀廷會見政黨及有意參選者、協辦協調會議及論壇。
區指當中聯辦指控初選違法,他便「盡全力解散整個初選」,其後宣布退出,稱望情節可為同案找到從輕發落的法律基礎。區選擇認罪,成為控方證人。
官裁定他屬「首要分子」,參與程度與戴不相上下但不及其激進,量刑起點判囚 15 年,因證供關鍵、自行退出、對法律無知等,減刑至 6 年 9 個月。
趙家賢, 39
7年
趙家賢案發時為「民主動力」召集人。他供稱不想「民動」被邊緣化、「衰喺我手上」而協辦初選,而「民動」負責行政工作,例如安排報名、收取政綱。
他選擇認罪,成為控方證人,供稱戴耀廷曾向他稱各區就運用否決權有共識,又形容戴的文章「煽動性」,稱若「有仔細睇返清楚戴耀廷咁多嘅文章同埋發言,咁我好深信,我同民主動力都不會同意承辦初選。」趙在抗爭派召開記者會同日宣布退出初選。
官裁定他是「首要分子」,量刑起點為判囚 15 年,因協助控方、受戴誤導等,減刑至 7 年。
鍾錦麟, 36
6年1個月
鍾錦麟案發時為「民主動力」副召集人。案情指他是初選組織者,提供初選後勤支援。他選擇認罪,成為控方證人,供稱有份主持新東協調會議、與戴耀廷商討初選票站事宜。
官裁定他是「首要分子」,指他是組織者之一,但參與程度不如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量刑起點為判囚 12 年,因認罪、協助控方、對法律無知獲減刑,但指其證供不及區、趙有用,減幅較小,終判囚 6 年 1 個月。
墨落無悔發起人、公民黨黨魁
量刑起點 8 年
〈墨落無悔〉聲明書是案中關鍵證據,法官認為 3 名發起人的刑責較一般參選者更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則是被定罪民主派政黨領袖之中最重。
鄒家成, 28
7年9個月
鄒家成案發時為學生、有份發起〈墨落無悔〉,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不認罪,供稱參選為宣揚「香港民族」理念、爭取「五大訴求」等。在《國安法》後曾擬退選,但哽咽稱「我無法離群眾而去」。他稱〈墨〉並非協議、無差別否決亦非協調共識。
官指鄒參選目的與戴耀廷一致,欲推翻現行政治制度,裁定他罪成、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7 年 9 個月。
鄒在求情信指,想像不了參選本身原來已構成危害國安;判刑後指重獲自由之日仍相當遙遠,但看見希望。鄒已提出上訴。
梁晃維, 27
4年11個月
梁晃維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並出線,他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未有放棄建構香港民族;在初選論壇上稱「用議會抗爭,為街頭抗爭作燃料,為國際制裁作藥引」。
梁親撰求情信稱,在香港主權移交當年出生,每逢畢業都碰上香港「新階段」,「深感我的命運與香港緊緊扣連」,近年不少人感迷茫,但他從未喪失對港人的信心。
官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誤信初選合法、服務社會減刑至 4 年 11 個月。
張可森, 31
4年11個月
張可森案發時為區議員、有份發起〈墨落無悔〉,參與新西初選出線。張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提出「堅定攬炒」,形容香港是中共手上「人質」,要解決「綁匪」方得自由。
辯方求情指張在獄中經歷父親去世、兒子出世,對無法陪伴家人感悲痛。其親撰求情信稱明白不應作為政治工具,冀日後以家庭為中心,投入全副精神照顧高堂,及「一如我妻愛我般愛我妻」。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11 個月。
楊岳橋, 43
5年1個月
楊岳橋案發時為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於公民黨記者會稱若特首不回應「五大訴求」,以後政府每一個法案「我哋都會否決」。
辯方求情指楊曾與警方會面提供協助,並退出、倡解散公民黨。楊親撰信稱身為律師要承認犯刑事罪行實在難堪,又說其行為可能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謀劃,令他們及家人承受巨大焦慮,感非常抱歉。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又指他在黨內具領導、積極、主動地位,量刑起點加至判囚 8 年,因認罪減刑至 5 年 1 個月。
吳政亨與其他參選人
量刑起點 7 至 7 年半
吳政亨被控方歸類為初選組織者,法官最終裁定他不是,但指他的刑責仍較其他參選人重,以 7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餘下被告全為參選人,不論有沒有出線,一律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
吳政亨, 46
7年3個月
吳政亨案發時以「李伯盧」名義行事,是「三投三不投」發起人,被控方指為初選組織者。他不認罪,辯方指其角色似戴耀廷的「粉絲」,指吳着重達成「35+」,但不關心「35+」之後,當選者要否癱瘓立法會。
官裁定他罪成,認為他並非組織者,惟指「三投三不投」與初選有關,他和戴亦有協議實行謀劃;他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判囚 7 年半,因或受戴誤導而減刑至 7 年 3 個月。吳已提出上訴。
吳親撰求情信,稱一直堅信自由民主原則。在《法庭線》專訪中,他形容以澳洲為家,自覺在香港是個異鄉人。
何桂藍, 34
7年
何桂藍案發時為前《立場新聞》記者,參與新東初選首名出線。她不認罪,供稱認為北京不可能容許「35+」發生如大規模 DQ,而她也會基於不同原因,例如無法審核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而否決預算案。
官指何是最激進政見者之一,她希望把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指毫不懷疑她擬藉「破局」把特區陷入全面停頓,裁定她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囚 7 年,何沒求情,沒任何減刑。
判刑後,何發文說沒人能定義「香港係咩」,但籲眾人拓闊「香港可以係咩」。何已提出上訴。
劉頴匡, 31
4年5個月
劉頴匡案發時為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倡「破局」,論壇稱願意完全信任戴耀廷、區諾軒兩位「德高望重」者,希望堅定意志本土派成為主流帶領香港。
劉親自求情稱否決對其不重要,他參選是希望立法會中有暴動案被告的代表;其求情信則指現年 30 歲,應是建立事業、家庭黃金時間,卻在獄中度過 3 年,對一直照顧他的女友感懊悔。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陳志全, 52
6年6個月
陳志全案發時為人民力量主席、立法會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不認罪,供稱認為「35+」不可行;而否決預算案非最強權力,因為若民主派「35+」,建制派不夠法定人數召會,預算案「讀唔到」首、二讀。
官拒納陳的辯解,又指初選投票前一日,陳發布的片段提及否決預算案等,裁定他罪成、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6 年半。
陳在本案准保釋期間與丈夫結婚。辯方求情時指他任議員時,推動性小眾的努力顯而易見。陳已提出上訴。
林卓廷, 47
6年9個月
林卓廷案發時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指黨主席胡志偉曾在協議會議上稱如「起醫院、起學校」,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林在論壇上稱若政府派三萬元,他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
官引警方在林住所搜出的論壇筆記,指提及胡志偉一再公開稱會積極運用否決權,裁定林意圖否決,並裁定他屬「積極參加」,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6 年 9 個月。
辯方求情提及,民主黨與政府合作,支持回歸中國、「一國兩制」。林已提出上訴。
范國威, 58
4年2個月
范國威案發時為新民主同盟成員、區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競選時曾稱「35+」重要目標是要「對得住手足,承接逆權嘅運動」;亦曾稱「香港人抗爭攬炒也在所不惜」。
范的女兒親撰求情信,稱范是最好的爸爸(this is the best father any girl could ask for);街坊亦指范曾在寒天,手凍得發僵仍續繪賀年畫,只為不讓街坊失望。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4 年 2 個月。
呂智恆, 42
4年3個月
呂智恆案發時為社工,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論壇上稱參選為壯大本土抗爭力量,延續前一年七一金鐘「革命精神」,又指會傾其所有「攬炒」議會,癱瘓「暴政」。
呂親撰求情信指其童年坎坷,曾被逼做童工等,直至獲領養,惟 2019 年令他深感該代青年絕望遠超其童年痛苦,立志成為社工。另指保釋期間常失眠,與養母唱詩歌是最珍貴和暖心回憶。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及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4 年 3 個月。
梁國雄, 68
6年9個月
梁國雄案發時為社民連成員,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指社民連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例如有代表曾於協議會議上稱,如預算案有「全民退保」將不會否決。
官指社民連發表〈決議文〉,提及「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是立場有變;裁定梁罪成、屬「積極參與」,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6 年 9 個月。梁已提出上訴。
判刑後,梁在致妻子陳寶瑩的家書稱「我常跟您說的『我愛你』,若不是隔着鐵窗,那該多好」,又稱因以往言行繫獄無悔無疚。
林景楠, 36
5年2個月
林景楠案發時為「阿布泰」創辦人,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開審當日改認罪、轉任控方證人,但官指口供「幫助不大」。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曾派發防疫物資減刑至 5 年 2 個月。
林在求情信稱,候審時明白到當初參加初選「非常幼稚及愚蠢」,只會令社會更加撕裂,甚至危害國安;又稱對自己曾是黃色經濟圈的領頭者而深深悔疚,又感謝控方讓他成為證人,「讓我可以把我的所知所聞一一供出」。
柯耀林, 53
6年7個月
柯耀林案發時為「區政聯盟」前召集人、區議員,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不認罪,選擇不作供,並傳召其助理兼初選選舉經理作供。助理供稱,柯沒提過會否決預算案,又曾表達不同意「攬炒」。
官裁定柯罪成,指他曾稱議會不再是議事之地,推論柯不會審議任何預算案;又指他身為資深區議員必知大多數議員持續否決,必對政府履行職能有嚴重負面影響,並形容柯對「殖民管治」的看法,與鄒家成相近。
官裁定柯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6 年 7 個月。
岑敖暉, 31
4年6個月
岑敖暉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主張初選要選出意志最頑強、最堅定的抗爭派,議會則要爭取「破局」,令對方付出更大政治成本和代價。
岑在求情信稱,還押時發現其部分政治參與理念並非「表面上那麼光采」,憤怒有時會演變為仇恨或怨恨,「它們有時成為了我一些政治行為、修辭和言論的動力」。他又指與妻分隔逾三年,內心每刻最大願望是回家與妻共度歲月。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與」,考慮認罪減刑至 4 年半。
王百羽, 34
4年3個月
王百羽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超區坦克車」,曾稱會在議會內以肢體衝突「阻止惡法通過」、「最敢同中共作對嘅都係我哋」。
王的求情信感激家人不離不棄,「家庭是我最珍視的寶物,我非常渴望可以早日回家,擁抱家人,好好地盡孝道,孝順父母…他們是天下間最好的父母」,另提及自己出身基層、還押期間減重 20 公斤。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與者」,因認罪、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至囚 4 年 3 個月。
余慧明, 37
6年9個月
余慧明案發時為護士、「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參與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初選首名出線。她不認罪,供稱受醫護罷工爭封關影響而參與,因體會到若無足夠話語權,政權不會和她「傾」,而她預設反對預算案屬「先砌後傾」的策略。
官基於余公開言論,拒納她願和政府商討,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至 6 年 9 個月。
余在求情信稱,至今認為藉立法會投票改變現有秩序並沒甚麼不對,「也許我犯下的唯一錯誤,就是我太愛香港」。余已提出上訴。
朱凱廸, 47
4年5個月
朱凱廸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參與新西初選首名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屬本土抗爭派、主張「破局」,在論壇上稱初選是重要一步,向世界展示香港人不會屈服於北京「粗暴的管治」,又指香港人要勇敢投票揭露「中共殘暴行為」。辯方求情採納書面陳詞。
官裁定朱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及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4 年 5 個月。判詞另引朱求情指,他對爭取普選時「過度熱心」、不負責任感抱歉及願承擔全責;又指從其求情信及其母親的莊嚴承諾,認為朱有真誠悔意。
黃子悅, 27
4年5個月
黃子悅案發時為學生、前學民思潮發言人,參與新西初選出線。她選擇認罪,案情指她自稱本土抗爭派,參選是要向政權宣戰,「喺中共手上奪回香港」。
辯方求情指,黃是案中最年輕被告,在暴動案保釋期間犯案因當時不知初選違法。其親撰求情信稱參選是望為受傷、失去盼望者帶來正面改變,單純想為所愛地方略盡綿力;對令父母擔心深感愧疚,亦因本案錯過胞弟畢業及許多人生重要時刻。
官裁定黃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黃已提出上訴。
伍健偉, 29
5年7個月
伍健偉案發時區議員、「天水連線」成員,參與新西初選出線。他開審前改為認罪,案情指他當眾舉「光時」旗,質疑為何叫「光復香港」口號、唱〈願榮光歸香港〉會被視為顛覆政權。
他親自求情稱,「35+」在陽光底下進行,民主派要獲得市民授權才可進入立法會,又指「五大訴求」是合情合理,認為政府「是不為也」而非「不能為也」,而本案手段至少是和理非,他向法官確認沒有悔意。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遲認罪獲較少扣減,最終刑期為 5 年 7 個月。
尹兆堅, 55
4年8個月
尹兆堅案發時為民主黨副主席、區議員,參與新西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競選單張提及「和勇合一 無懼打壓 戰鬥到底」等,又標籤中共為「極權」,呼籲他人一起對抗「前所未有的強力打壓」。
辯方求情指,尹成功爭取殘疾人士交通半價優惠、長者生活津貼,又獲 3 名前高官撰求情信,計劃獲釋後以其烹飪技能服務國際 NGO「世界中央廚房」。官裁定尹屬「積極參加」,因認罪減刑至 4 年 8 個月。
郭家麒, 63
4年2個月
郭家麒案發時為專科醫生、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參與新西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出席公民黨記者會,發言時為謀劃辯護,指根據《基本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共同議程是合法的;其專頁曾發布提及「議會過半 成就五大訴求」等字眼文章。
辯方求情指,郭在醫院目擊工人斷指而成立 NGO「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另在公民黨清盤前退黨。官裁定郭屬「積極參加」,因認罪、與警方合作、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
吳敏兒, 54
4年5個月
吳敏兒案發時為職工盟主席,參與新西初選落敗。她選擇認案,案情指警方搜出其論壇筆記,提及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否決權,與港人抗爭到底;又指吳在 FB 發帖、受訪時承諾行使否決預算案的權力、承諾利用工會發動全港大罷工等。
辯方引吳求情信指,吳沒想過入立法會顛覆國家政權,至被捕才知自己涉違國安罪行,對此感震驚,犯下本案是她最錯的決定,日後會脫離政治。官裁定吳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譚凱邦, 44
4年3個月
譚凱邦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新西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若當選會以最快速度清算「以立法會保安之名與香港人對抗的前警員」;在論壇強調支持街頭戰線、議會戰線和工會戰線。
辯方求情指,譚一直關心環境議題,獲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撰求情信,而譚未來無意接觸政治,甚至不再提倡環保議題;另譚舌下有腫囊,有皮膚問題如手腳潰爛。
官裁定譚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及對法律無知、關注環保工作等減刑至 4 年 3 個月,但認為健康狀況不構成額外扣減理由。
黃之鋒, 28
4年8個月
黃之鋒案發時為香港眾志秘書長,參與九東初選首名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曾提出要聯合「立會過半」和「國際攬炒」政治議程反制中共。
辯方求情指,黃獲牧師、老師撰求情信,黃本人望早日出獄及更生。官關注為何黃沒撰求情信,辯方指為其個人選擇,但獲指示他會在服刑後放下過去,重新做人。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減刑至 4 年 8 個月,沒其他扣減。黃在判刑後高叫「我愛香港,byebye」。
譚文豪, 49
4年2個月
譚文豪案發時為公民黨的立法會議員,參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出席公民黨記者會,稱除非「五大訴求」獲回應,否則要逼使特首下台、解散立法會。其競選單張提及「力抗國安惡法」等。
辯方求情指譚出身基層,憑努力當上飛機師,踏足政壇只想回饋社會;渴望和家人團聚,正讀會計等碩士課程展新職涯。另曾自願向警錄口供,指如知違法絕不參加初選。他親撰求情信向香港社會各界、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
李嘉達, 33
4年3個月
李嘉達案發時為區議員,初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要抵抗「赤化」、捍衛香港人反抗意志,初選論壇則稱要將抗爭帶入立法會。
辯方求情指他生於內地、出身基層,定罪後難再從事社工,2019 年因見年輕人無力悲傷而成為區議員,回看當初報名初選,是他「墮落之始」,並呈上 41 封求情信,又指李的女友曾求婚,他望出獄後舉辦正式的婚禮。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3 個月。
譚得志, 52
4年5個月
譚得志案發時為人民力量副主席,參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論壇上稱「邊個好打、邊個夠辣嘅就入立法會」,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共產黨最暴力;打倒共產黨,反對《國安法》」等口號。
辯方求情指譚被捕後退黨,為基督徒,正閱讀《懺悔錄》,有悔意。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獲減刑;又指譚另有煽動案與本案性質相近,故額外減刑,最終刑期為 4 年 5 個月。譚已提出上訴。
胡志偉, 62
4年5個月
胡志偉案發時為民主黨主席、立法會議員,參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論壇上稱自己由參與協調起,已同意要運用憲制上賦予立法會的否決權,民主黨亦再三在公眾面前說過反對 《國安法》。
辯方求情指胡在論壇上對「攬炒」、無差別否決有保留,如曾反問若預算案包括建醫院、學校,「我哋都要反對咩?」又指胡在政治打滾幾十年,學會要為市民謀求「雙贏」而不是「攬炒」。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施德來, 42
6年7個月
施德來案發時為民協主席、區議員,參與九東初選落敗。他不認罪,供稱民協以民生為重,又引譚耀宗專訪,指理解《基本法》起草原意,否決預算案等程序是當立法會及特首有嚴重分歧時,由香港選民決定、解決憲制危機的機制。他曾哽咽稱「我好鍾意香港」,說時任特首林鄭月娥至少欠港人一個道歉。
官指施富政治經驗,必知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又指他脫離民協過往的價值,裁定他罪成、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 7 個月。
袁嘉蔚, 31
4年3個月
袁嘉蔚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並首名出線。她選擇認罪,案情指她屬本土抗爭派,在初選論壇上稱「向極權抗爭」、「光復立法會」,及拒簽任何涉《國安法》文件。
辯方求情指,袁是年輕的理想主義者,一生待人友善,參選只為取得立法會合法權力,其後被 DQ;還押時於獄中成婚,有意出獄後與丈夫共度時光、建立家庭,處於更生路上。
官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服務社區減刑至 4 年 3 個月。
鄭達鴻, 36
6年6個月
鄭達鴻案發時為區議員、公民黨黨員,參與港島初選出線。他不認罪,稱公民黨記者會是楊岳橋、譚文豪「一意孤行」召開,他不認同要綑綁否決預算案,想過申請豁免跟隨黨立場投票,最壞情況是退黨;又認為「35+」不可能達成。
官裁定他罪成,指鄭在記者會上沒表示不同意梁家傑、楊岳橋發言,亦有舉起標語牌,即遵從黨立場,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誤信初選合法、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半。辯方求情指鄭想服務公眾、改善基層生活。鄭已提出上訴。
徐子見, 57
4年2個月
徐子見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初選論壇上稱要「抗衡呢個不義嘅政權」,其後作為「Plan B」報名參與正選。
辯方求情指,徐任議員時身體力行為社區服務,如免費贈輪椅、免費剪髮、上門為長者維修電器。他還押時父親逝世,與妻離婚。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又指他雖有骨刺、慢性胰臟炎等,但非不能在獄中獲適切治療,故拒為此減刑。
楊雪盈, 38
6年6個月
楊雪盈案發時為區議會主席,初與港島初選落敗,其後有報名參與正選。她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引區諾軒、趙家賢證供指,楊初選落敗後仍參選立法會是有違「35+」共識。
官裁定她罪成,指警方檢獲其電腦中《國安法》生效後所撰文件,質疑多年來預算案「幫唔到真正有需要既人」,指她一定會否決,並裁定她是「積極參加」,因誤信初選合法,減刑至 6 年半。
辯方指楊一直無黨無派,單純想將文藝議題及初衷帶上立法會,獲大坑居民讚全心服務社區,不求個人利益。楊已提出上訴。
彭卓棋, 30
6年6個月
彭卓棋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落敗。他不認罪,供稱選舉時採用「選舉語言」、「扮黃」。官一度質疑彭假設選民是盲的,看不見其言行不一?彭答「我諗選民嘅眼睛係雪亮嘅,所以我咁低票囉。」
官裁定他罪成,指其政綱提及「攬炒」等,又指彭是機會主義者,不接納他所說的是「選舉語言」而無意實行,並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推廣《基本法》等義工服務、誤信初選合法,減刑至 6 年 6 個月。彭已提出上訴。
岑子杰, 37
4年3個月
岑子杰案發時為區議員、社民連副主席,參與九西初選並首名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社民連發布〈決議文〉,指要為港人奪得「全面否決權」、發揮制衡作用;岑在論壇稱要「攬炒」中共,「我唔贏唔緊要,最緊要中共輸」。
辯方引區諾軒的求情信,指岑是協議會議上無差別否決的主要反對者,對九西沒將其納為共識起決定性作用,又說岑遵守非暴力信念。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3 個月;但反駁辯方指,岑會否因獄中行為良好獲懲教署減刑,非法庭的考慮範圍。
毛孟靜, 67
4年2個月
毛盈靜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參與九西初選出線。她選擇認罪,案情指她在論壇稱只要有「35+」,就肯定有基本談判籌碼;又指戴耀廷曾就初選須否簽文件諮詢她,而毛覆「目標是 35+ 已夠議會能量,為何還需否決預算案,何必『俾位人入』」。
辯方指,毛非常真誠望與年逾 80 歲的丈夫共度「餘下時間」,求情信則提及毛真誠保護弱勢社群。
官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另指對其丈夫健康衰弱「深表同情」,但非減刑因素故沒扣減。
何啟明, 36
6年7個月
何啟明案發時為區議員、民協副主席,參與九西初選出線。他不認罪,供稱民協定位溫和,又指只要立會過半,政府便要與民主派商討「五大訴求」,而立會有「拉布」等權力、具選擇空間,他沒想過否決預算案,會看清楚內容再決定。
官裁定他罪成,指以其政治經驗,肯定知道「五大訴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訴求,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服務社區,減刑至 6 年 7 個月。
辯方指他未來想專注事奉教會,不再從政,故他修讀神學碩士。何已提出上訴。
馮達浚, 29
4年5個月
馮達浚案發時為「半島連線」召集人、網媒「加山傳播」創辦人,參與九西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曾公開稱「一國兩制同埋基本法已經係正式宣布玩完…所謂三權分立唔存在」,其後作為「Plan B」參選新東正選。
辯方指,馮是「拔萃仔」、理想主義者;其親撰求情信指自己於選舉論壇上口出狂言,為自身的狂妄向泛民參選人真誠道歉。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黃碧雲, 65
6年6個月
黃碧雲案發時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參與九西初選落敗。她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指民主黨沒簽〈墨落無悔〉,而黃在論壇上被抗爭派「逼到牆角」,黨主席胡志偉亦曾稱如有建醫院、學校等內容,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
官指黃是資深議員,必知特首永不會同意「五大訴求」,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半。前運房局長張炳良撰求情信,指黃為 2019 年「對抗性政治」受害者,捲入本案不符其性格。黃已提出上訴。
劉澤鋒, 28
4年5個月
劉澤鋒案發時為前學聯抗爭者支援基金主席,初與九西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議員身分對「光復」有戰略作用,又受訪指《國安法》後要和自己「鬥黃」,問自己可否繼續做多些、冒多些風險。
辯方求情指,劉生於廣州草根家庭,案發時剛大學畢業、參加初選為服務社區及香港,曾發起探訪無家者活動,獄中進修、成績良好。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無罪
李予信、劉偉聰
16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僅兩人獲裁定無罪。
劉偉聰, 57
無罪、律政司上訴
劉偉聰案發時為大律師、區議員,參與九西初選落敗。他不認罪,供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沒簽〈墨落無悔〉,又說自己不使用社交媒體,「我家中不設電視、電腦,只有書、音樂、貓,這是我所選的生活方式,沒其他補充。」
官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指劉的名字雖然出現在〈墨〉的帖文,但不能肯定他有授權他人簽署,而他在競選活動中亦沒提〈墨〉、否決預算案、「五大訴求」,亦接納他不用 Facebook、WhatsApp。律政司已就劉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李予信, 30
無罪
李予信案發時為公民黨區議員,參與「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初選落敗,其後獲楊岳橋通知報名參加港島區正選。李不認罪,供稱沒出席協調會議,沒參與黨內討論是否簽〈墨落無悔〉,而他並以不會跟隨黨立場否決預算案。
官信納李後來才獲准代表公民黨參選、與初選扯上關係,亦接納他對黨內簽〈墨〉不知情,裁定他無罪。律政司決定不上訴。
裁決之後,李到法庭聽取同案被告的求情及判刑。他在法院外稱「總之一句講晒,希望喺度,一齊面對」。
繪圖:Kensa Hung
注:(一)各人名字旁的數字為判刑時年齡。(二)上述為法庭判處的刑期,但部分被告在判刑前已還押多時;他們的剩餘刑期為法庭判刑減去已還押的日子。(三)繪畫時主要參考各被告庭上外型,部分人亦有參考還押前的公開影像。
延伸報道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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