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721非白衣人案.判詞分析1|擲物、射水之外 法官如何反駁各人到場、逗留的辯解?

721非白衣人案.判詞分析1|擲物、射水之外 法官如何反駁各人到場、逗留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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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推論眾人有意圖參與暴動

本案 7 名被告被指控在閘內做手勢挑釁、向白衣人擲物、用消防喉射水襲擊白衣人等行為,除了第五被告鄺浩林爭議沒舉中指外,各人作供時都確認涉案行為。辯方指,任何人真誠相信面對威脅,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破壞社會安寧。

不過法官批評辯方說法「匪夷所思、歪論遍地」,反問兩班不同政見或動機的人群對峙時,如以自衛等原因令市民用武合理化,「這豈不是鼓勵民眾武鬥」。官亦分析事發片段,指不信納各人擲樽、射水等行為是出於自衛等,裁斷是挑釁、反擊及「激化」情況(見裁決日報道)。

針對被告供述各有原因到場及留在現場,沒意圖參與暴動,法官引案發時間(當晚 22:45 至 23:03 的 18 分鐘)前、案發時及案發後的被告行為逐一反駁,推論各人與閘內人群一同行事,是有意圖參與暴動。

721 非白衣人 各人行為
7 名被告被指控在閘內向白衣人喊話、做手勢挑釁、擲物、射水等行為。圖為控方引用事發片段的截圖。

反駁林卓廷:渲染黑社會、沒報警、鞏固對抗

對於首被告林卓廷,官引用他案發前、案發時的言行,反駁他的證供。

林卓廷供稱,進入元朗是想協調、監察,稱以議員身分調停會有很大幫助,相信以溝通角色能緩和形勢。而到場後,林稱為保護市民而逗留,稱一直期望警方短期內到場。

法官首先反駁,指當晚「中聯辦正發生更大型、更激盪的紛亂暴動」,林「卻選擇另一途徑」,而他抵元朗前在 Facebook 發出 3 帖是「渲染黑社會份子的介入」,吸引政治立場相近及在港島區遊行的人入元朗;到達後又叫助手直播,「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

至於案發時,官指林向人稱已叫警方打擊車站附近的黑社會,但「從沒有說白衣人是鄉事派」,他叫閘內人不要離開,其後又對白衣人稱「警察嚟緊,你班 X 街,拉晒你班 X 街,你夠膽唔好走…」等,官形容「這些説話及姿態是調解緩和還是拱火澆油,一目了然。」

官亦指出,林在閘內「從沒有再打電話聯絡黃(偉賢)或鄧警長或打 999,甚至到港鐵站客服處。本席看到的是 D1(林)在『鞏固』閘內人士的圍聚對峙。」(官另裁斷林抵元朗前與鄧警長的通話不能算是報警)。

官指,不信納林是以獨立監察人身分出現,亦不相信他是調停者,指他在閘機內有着其角色及動作,「根本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着幹」,並總結指「基於證據分析以及唯一而合理的推論」,裁定他暴動罪成。

林卓廷當晚在元朗站的直播片段,成為呈堂的重要證據。官指他大可錄影,但叫助手直播,認為是「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

反駁庾家豪:看到不害怕、自恃一批人圍暖

就次被告庾家豪,官主要引用案情時情況反駁其證供。

庾供稱在港島遊行後,與女友在尖沙咀吃飯再到元朗「拍拖、吃糖水」。辯方指當時是警方執法「真空期」,他到場後感驚嚇,真誠相信正受襲擊威脅,故留在現場,使用武力或作武力威脅來保護自己、他人及防止罪案。辯方指,庾向白衣人招手、睜大眼說「Come on」等,是想顯示自己不驚及阻嚇對方進入付費區。

法官除了拒納庾推告示牌、擲物的辯解,指他持喉射水進一步「激化」當時氣氛外,在判詞亦引呈堂片段兩度反駁,指憑庾的神情、動作,「看不見他要保護他人或自己的念頭,更沒有驚恐的神態…他根本上是全情投入」,另指看見庾「面部那得意笑容的時候,本席看到的是一個並不害怕對方、自恃身旁有一批人支持圍暖的 D2」。

官又指,在白衣人在閘機外有一些距離時,庾沒有選擇後退到安全位置,亦沒有打算往上層月台走,反而拾起地上水樽有所行動,裁定他是閘內人群暴動的參與者,有其角色及行徑。

庾家豪
次被告庾家豪,案發時任職政府 1823 查詢熱線的主管。(資料圖片)

反駁陳永晞:為何有責任心提陌生人?

對第三被告陳永晞,法官主要引用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的證據,反駁他的供詞。

陳住在元朗,他供稱原擬與友人吃糖水,但在近鳳攸北街遭白衣人指嚇,遂到元朗站打算提醒他人受襲風險。陳在元朗站見到白衣人追打女子,認為留在閘內是相對安全,可等候警方,陳曾向閘外射水,稱是為阻止白衣人襲擊及前進,他亦扶受傷男子求助,最後「義載」一女三男離開。陳供稱,不認為和閘內人群是「一齊」,亦不認為是留守提供支援。

官除了裁定陳射水是向白衣人「反擊」,亦質疑陳與友人遭指嚇後「放棄吃糖水的初衷」, 又沒有報警,反而到元朗站提醒他人,「他們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那些陌生人」。

官又質疑,陳亦「沒有在安穩的情況儘(盡)快離開事(是)非地」,和友人(同樣住元朗)失散又沒有立刻聯絡,反而付費區內四處往返,「一方面說自己是安全,但另一方面又說受人威脅是當務之急」,形容陳在元朗站「流連忘返」,其後與友人會合,但沒有再想吃糖水,反而願意「義載」他人離開。

官指,「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陳是在閘內參與非法集結,其後惡化為暴動,陳停留在閘內是支持鼓勵其他聚集人士,要對其他參與暴動者的行為負上刑責。官又指,陳「義載的絕不會是白衣人群組,而是他認為曾在閘內的人士」,這一點「都支持本席的看法」。

陳永晞
第三被告陳永晞,案發時住在元朗,任職銀行客戶經理及副總裁。(資料圖片)

反駁葉鑫昇:沒報警違原委

針對第四被告葉鑫昇,官引用案發時情況反駁他的證供。

葉住元朗,稱參加求婚派對、吃晚飯後返回元朗,在站內大堂見兩批人聚集、指罵,出閘後見白衣人有挑釁動作,覺得他們是黑社會,如衝入閘會有激烈衝突,故有需要阻止白衣人,遂返回閘內。葉稱留在現場想作為證人協助警方,沒意圖與閘內人一起行事。

官除了指葉擲水樽會「激化」衝突外,在判詞第 338 段指葉「並沒有向閘內和閘外人士好言相勸」,反而走近玻璃圍欄喝止白衣人;惟官接續在第 340 段又指,葉「叫附近在閘內的人不要接近欄杆,以免刺激白衣人打人,叫閘內的人不要和白衣人爭吵,等候警察」,同時質疑「本席看不見 D4 以甚麼身份說話,而明顯地雙方已經『爭吵』着」。

葉供稱曾聽到有人說「報咗警」,又稱希望警察到來時親身提供證據。惟官質疑,「但他卻沒有一如其他一些閘內人士用手機拍照攝錄」,又指他自己最後沒有報警或到警署報案,「有違 D4 當初留在現場的原委,但亦反映 D4 的動機根本不是這樣」。 

官裁斷,葉有行為及意圖參與暴動,亦有協助鼓勵其他閘內人士,裁定他罪成。

非白衣人 葉鑫昇
第四被告葉鑫昇,案發時住在元朗,任職社工。(資料圖片)

反駁鄺浩林:沒拍閘內射水、片最終沒交警

針對第五被告鄺浩林,官引用案發時、案發後的情況反駁他的證供。

任職廚師的鄺浩林供稱,下班候車回家時在月台聽到有人嗌救命,「八卦」到大堂看到有女子頭部流血,故想了解發生何事,望待警察到來提供協助,亦用手機攝錄 5 至 6 分鐘片段,打算交給警方。辯方指他亦是要阻嚇白衣人的暴力和保護自己,知道報了警和外面有黑社會才會留下來,他沒有意圖挑釁或襲擊任何人,亦沒有參加暴動。

法官質疑指,他案發時拍攝白衣人,但見到閘內有人射水卻沒有拍攝,而所攝錄的片段最終都沒有交給警方;又指當有白衣人在閘外說「出嚟啊,出嚟打死你哋」,「這亦表示閘外白衣人在那時並沒有打算衝入閘內施襲」,但鄺的手部有所動作,並且曾擲物。

官指不信納鄺的辯解,指他不只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的參與者,裁定他罪成。

鄺浩林 721非白衣人
第五被告鄺浩林,案發時在元朗一間西餐廳任職廚師。(資料圖片)

反駁尹仲明:去警署沒報案反而聚集

針對第六被告尹仲明,法官主要引用案發時、案發後的情況反駁他的證供。

尹曾任職「萬寧」的便衣保安員,在數案協助警方包括出庭指證涉嫌高買人士。尹供稱,他當晚下班後欲到鳳攸東街晚飯,但餐廳已關門,其後在元朗站目擊白衣人向一名女士施襲,他欲留下幫助及做證,並指據以往經驗相信警方很快到場。尹又稱,離開元朗站後打算到天水圍警署報案,但警署落了閘並有 50 多人聚集,他最終因對施襲者印象模糊而沒有報案。 

除了指尹擲物等行為壯大閘內人的聲勢外,法官亦質疑尹留在現場原因,指「本席感到費解是 D6(尹)以往的經驗是在萬寧做保安時有人高買而報警處理。721 那晚卻不是在和平時期的一宗高買案」。

官續指,尹在女士受襲時觀察,用心記着 2 名施襲的白衣人,「但沒有拍照」;又指說要保護關注受傷女士,但那時亦有不少人幫她,尹「亦沒有親自去照顧那女子」。

官又指,尹供稱要等警察到來做證人,但事後卻去了天水圍警署,「不但沒有報案,反而變相去了警署外邊成爲聚集的人群」,反問「D6 不會奇怪警署為何會落閘?不會奇怪突然有 50 人以上親身到去警署報案?…為何 D6 一定要當晚報案?反而和其他 50 多人一起報案?」

官指尹最終沒吃飯,不單留在元朗站更到天水圍警署,反映尹「和其他人有密(默)契地行事 」,又指「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尹參與閘內人群的暴動,「他參與的意圖明顯不過」。

第六被告尹仲明,他案發時做修理工作,住在天水圍。(資料圖片)

反駁楊朗:晚飯匆匆結帳 沒說可信原因

就第七被告楊朗,法官引用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情況反駁其證供。

楊供稱當晚與朋友到尖沙咀吃自助餐,對方即將移民故歡送對方,而他另相約朋友凌晨到太子打麻將。晚飯後他陪友人返回元朗,到達元朗站時聞附近有人打人,兩人在朗屏站出閘,楊稱其後返回元朗站,打算乘車往太子,但目擊白衣人襲擊一名女士,他扶傷者進女廁治理,並留在現場等候救護員。

除了指楊射水屬於挑釁、將閘內人士拉後是「提點同路人的舉措」外,官亦引楊當晚的行程質疑其到場原因,指楊在 6 時 49 分離開尖沙咀港鐵站,但 9 時 13 分「匆匆結帳」,指他「沒有說出任何可信的原因為何要這麼早離開酒店,他們大可在酒店內傾談,更何況 D7 打算在凌晨時份到太子打麻雀,留在尖沙咀反而較為方便」。

官續引楊曾提及飯後尚有時間,想到太子按摩或飲茶,質疑楊與友人到達元朗站時,可叫友人自行回家,而他不用出閘直接乘港鐵往太子,「這不是一舉兩得,既可自己有按摩時間而亦可避開施襲者。」

官又質疑楊稱有女士受傷而逗留,但沒留守在女廁外,反而四處行走,聲稱要帶領急救員,但當急救員到達時,楊只和急救員「簡單對話」,沒有親自帶領。

官指,楊是其中一個參與在閘內暴動的人,其參與壯大及鼓勵其他參與者的聲勢,基於所有證據疊加及從整體而言,裁定他罪成。

楊朗 非白衣人
第七被告楊朗,案發時任職航空管制員。(資料圖片)

DCCC1106/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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