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721白衣人案|男子英龍圍暴動等罪成囚4年1月 官:不應「私了」自行執法

721白衣人案|男子英龍圍暴動等罪成 判囚4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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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鄧嘉民
法官認為被告鄧嘉民出庭時刻意改變外型,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資料圖片)
控方呈上相關案例
官:「點解唔一早入呀?」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控方周一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被告鄧嘉民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

吳指,控方早前由外聘大律師伍家聰代表 ,但因伍未能到庭,故由她接手,並向法庭呈交相關案例。法官聞言問,「點解唔一早入呀?我要時間睇㗎嘛!」吳解釋,她在月初才接手本案。官再指,「今日成 23 號,月頭咪有成 20 日!」吳回應指下次會早點準備。

吳遂講述相關案例,提及白衣人被告程偉明、鄧兆雄,以及非白衣人被告何贊琦的的案件,逐一提及各被告被指控的行為,及法官的裁定。官問,白衣人上訴庭案件中,涉及英龍圍的只有鄧懷琛、吳偉南,原審法官判刑時分別以 5 年、4 年為量刑起點,而上訴庭最終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並確立鄧的刑期?控方確認。法官再向控方稱,「下次早少少畀我,尤其咁嚴重罪行,冇可能一大朝早畀咁大個 file 我睇。」

官指本案沒公共設施受破壞
問是否有別於其他暴動案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未有口頭補充。官問辯方對於量刑起點的建議。辯方指這問題很難回答,若他提出任何刑期,其當事人都會想有較低的刑期,但認為可參考上訴庭的判詞,又指辯方不會提出延誤問題。法官則指,不會視延誤為求情理由,強調法庭當時需處理多宗暴動案。

法官續指,從片段可見,沒有公共設施受破壞。控方答稱,地盤燈被取走。官追問,本案是否有別於之前的暴動案,例如出現挖磚頭、攻擊警察、在店鋪或地鐵縱火、破壞交通燈、投擲汽油彈等情況,控方確認。

被告為英龍圍原居民
獲元朗區議員撰求情信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為英龍圍原居民,有 6 項案底,其中 4 次涉及交通違規,最後一次於 2009 年被定罪,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另提及被告與前妻,有一名成大長人的兒子,與女友另有兩名小朋友。

官指,被告獲一名姓袁的元朗區議員撰求情信, 指認識被告超過 10 年,形容被告熱心公益,會定期捐款及參與義工,又指被告在疫情期間捐贈及分發口罩,向長者派發飯盒。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2019 年 7 月 22 日前,有廣泛宣傳提到年青人將入元朗,以反抗香港政府(there was extensive publicity that “Members of young people organization” would take over Yuen Long in defiance of Hong Kong Government)。村民遂決定以武力聲援政府,阻止身穿黑衣的年青人入村,因此他們製作「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紙牌。當年輕人入村,白衣人會將他們逼退至元朗站。

辯方重申,被告不是組織者, 一開始沒有攜帶武器,指他扔地盤燈、木棍和使用藤條都是即興(spontaneous)。

官:黑衣人突然到元朗村口
並非偶然、非完全無辜

法官指,在本案中,黑衣人聚集在英龍圍村口外,戴上口罩和帽隱藏身分,並帶備雨傘,這些均是 2019 年社會運動中常見的裝束和裝備。 而黑衣人突然到元朗,尤其到元朗村口,並非偶然,官認為他們非完全無辜(a sudden influx of Black Tops in Yuen Long, especially at the entrance of a Yuen Long village, was not coincidental. They were not totally innocent.)

官續指,白衣人的行動是有預謀(acted with premeditation),指他們早已預料黑衣人會在當晚到達,故準備藤條、木棍,甚至準備寫上「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發泡膠板。

官:白衣人襲擊黑衣人
造成仇恨、欺凌、威嚇、滅聲

法官稱,片段顯示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這些行為造成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他們不應該以『私了』的方式自行執法」(Such conducts had the effects of hate, bullying, intimidation and silencing. They should not take justice into their own hands by private settlements. ),指他們「應該報警處理」,不應以暴力來表達不滿,強調會對社會造成損害。

法官重申,法庭要以嚴肅態度維護公共秩序,不會關注相關行為是否源自黑衣人、白衣人兩個敵對陣營,重點是社會安寧被破壞的程度。

法官裁定涉案片段男子為被告鄧嘉民。(《BBC》片段截圖)
官:被告罪責介乎鄧懷琛、吳偉南之間

法官又稱,被告手持藤條,沒證據顯示作出任何行為使黑衣人受傷,但其罪責不能僅僅根據個人行為判斷,裁定被告身處現場,是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又引述白衣人首案,指鄧懷琛、吳偉南有參與第二階段、英龍圍的暴動而被定罪,上訴庭並確認鄧的刑期。法官稱,考慮本案情況,包括暴動規模、持續時間、無人受傷、無公共設施受破壞等,認為被告的罪責介乎鄧懷琛、吳偉南之間,將量刑起點定為 4 年 6 個月。因辯方僅爭議身分辨認,同意大部分案情,令審期縮短至 3 日,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減刑 3 個月;另考慮被告在元朗區熱心服務,獲額外 2 個月扣減,終判囚 4 年 1 個月。

鄧懷琛刑罰最重
至今 9 名白衣人罪成

本案被告鄧嘉民(43 歲,商人),否認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翻查 721 白衣人案件,至今有 9 人罪成(見下表),除本案被告,另包括白衣人案首案的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以及屬於另案的程偉明、鄧兆雄。當中刑罰最重的是鄧懷琛,被判囚 7 年,達區院判刑上限。至於原審罪成的蔡立基早前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的定罪。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 2025 年 1 月再訊。

另外,非白衣人一方涉及 8 名被告,8 人均是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其中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另外 6 人被控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押後至明年 1 月求情、2 月判刑。餘下一人為 42 歲被告何贊琦,他被控在 7 月 22 日凌晨,在朗和路與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判囚 33 個月

DCCC6/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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