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星期六

721林卓廷等7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官指林煽風點火、抽油水 罪成非白衣人增至8人

721林卓廷等7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官指林煽風點火、抽油水 罪成非白衣人增至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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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非白衣人案
本案 7 名非白衣人被告,上排(左至右)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下排(左至右)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楊朗。
721非白衣人案 囚車
囚車駛離區域法院時,數人向囚車揮手(《法庭線》記者攝)

林卓廷開庭前向旁聽揮手

案件周四下午在區院可容納約 250 人的大型法庭宣布裁決,中午後有逾 60 人排隊旁聽。正庭內有林卓廷母親、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及其他被告的親友。

准保釋的 6 名被告逐一到庭,第四被告葉鑫昇與親友對話,期間眼框發紅,以紙巾拭淚;次被告庾家豪戴上眼鏡,與法律代表擁抱;第七被告楊朗與旁聽人士對話,稱「好快㗎咋!…」。

現就 47 人案服刑的林卓廷,由懲教押送到庭,他身穿西裝,與代表大狀黃錦娟對話,亦向旁聽揮手、咧嘴笑。家屬席另有女士哭泣,由身旁人士安慰,並著她冷靜。

開庭後,法官陳廣池指在判詞羅列不少事發片段截圖,而因應林卓廷的身分,特別將他的證詞編成一個附件。官然後讀出本案背景、證供分析以及各被告的裁決結果。官直至約 6 時讀畢,司法機構其後上載書面判詞,內有逾 130 張呈堂片段截圖。

官:閘內人士暴動並非一早預計籌劃

就本案背景,官指 2019 年 7 月 21 日當天,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及暴亂,包括上環的中聯辦外面,指本案不能抽空單獨處理,要依 2019 年大環境來看。

官指,控方立場是元朗站大堂閘機內的人士有一場暴動,而閘外人士則有另一場暴動,而本案 7 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官續稱,林卓廷一方指他當晚是在站內監察,防止罪行發生;其他被告均稱當時是路經元朗站,案發時射水、擲樽是使用合理武力,意圖自衛,並協助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是行使公民拘捕權。

官在判詞總結指,「本席認為閘內人士的暴動並不是一早在 721 之前預計籌劃出來」,指事件的偶然性是包括林卓廷的一群人士,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卻因為雙方的對峙、對罵及衝擊而使到暴動必然發生。

官駁回自衛、保護他人等辯解

官在判詞另一部分引述辯方提出,當任何人真誠相信面對威脅,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公民逮捕,而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的行為,不屬於這 4 項權利的情況,而不是由被告自己舉證。

不過法官反駁指辯方的主張「匪夷所思、歪論遍地」,指在社會動盪、兩班不同政見或動機的人群對峙時,若以自衛保護他人、防罪或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歪論」,便可令任何非執法機關的市民使用武力合理化 ,「這豈不是鼓勵民眾武鬥」。

官續稱,「試想想一群持『反對反政府』或支持政府的巿民,用這 4 種理由去處理中大衝突、理大暴動、立法會大樓淪陷、旺角暴動等等亂局,這豈不會造成血流成河,甚至死傷枕藉的場景」。

官指,絕對相信首先有閘外白衣人的非法集結繼而暴動,「這白衣人的暴動繼續燃燒,而閘內人群開首是有所被動但亦作出集體動作,互相對峙,繼而有些人按捺不住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2 個颱風在元朗站形成而互相激化。」

官:721 事件可簡單分為「上下集」

在證供分析部分,官指除了控方的匿名市民證人 A 女士之外,信納其他控方證人如實說出經歷,亦信納警民關係組鄧警長所供稱,在電話上著林卓廷不要入元朗,不要火上加油等;又指雖然 A 女士偏幫白衣人群,但她供述在大堂所見的情況,與錄影片段某程度上吻合。 

官續稱,721 最為人熟知是白衣人在元朗站的暴動,以及媒體廣為傳播白衣人似乎無差別毆打車廂內的乘客情況。官稱,車廂內的集體毆打確是令大眾人士嘩然,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本案審訊的複雜性,以及誰是誰非的混淆,認為 721 事件可簡單分為「上集」與「下集」,上集是在大堂發生,而下集則在月台上發生。 

綜合片段、證供,官形容「本案(指閘內人士)的發生是事件的偶然,但卻是歷史的必然」,又指控辯同意在元朗站一群白衣人有暴動,惟指問題是有否出現另一場暴動,「這就有如在同一空域下有沒有 2 個颱風出現」;如確定有另一暴動,法庭便要考量各名被告有否參與。 

官:林卓廷欲調停 朝反方向行事
直播明顯有「抽政治油水」念頭

就首被告林卓廷,官引述林供稱曾經在衝突現場做協調和監察,認為以議員身分調停會有很大幫助,相信以溝通角色會緩和形勢。林又認為,可以在兩邊不同政見的市民之間緩和,呼籲不要有過激行為。

官指,問題是林的政治立場和角色似乎在香港社會中廣為人知,指林「會否過度高估自己作為立法會議員角色…事實上,本席認為在 721 元朗西鐵站 D1 的表現正朝着相反方向行事。」

官指,林在未到達元朗之前連發 3 則 Facebook 帖文,相信他與兩名助手入元朗的目的是對白衣人的行為蒐集證據,以「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 

官又認為,林當晚發帖文,在 721 晚動盪大環境下產生「磁石效應」,會吸引政治立場相近的或參與港島區遊行的人入元朗;而這 3 則帖文亦渲染有黑社會介入。

官指,當林到達元朗站後,把手機交給助手直播,認為如果林要記錄事情,大可用錄像拍攝,他卻叫助手直播,「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增加他的政治氣勢。

官列出帖文的瀏覽、分享、回應次數,指其帖文不會是沒有人看,而合理的推論是有「乘數效應」,由於當時的政治氛圍以及林廣為人知的政治立場,「這會產生磁力效應」,令入元朗的人大大增加。

官:林稱不要退、頂住等煽風點火

官又指,林在閘機內著人「不要退、頂住」,明顯是增大閘內人群聲勢,亦不認為他叫白衣人不要走是說反話,「他的目的是挑撥白衣人的對質情緒,煽風點火。」而林一方傳召的兩名證人,對其案情沒有幫助。

官裁定,林無可置疑是非法集結人群的一員,指他有其角色及動作,亦把直播作為行事的記錄,增加知名度,不信納林是以「獨立監察人」身分出現,亦不相信他是調停者。

至於林卓廷曾與警民關係鄧警長通電話,官指林是質詢和指示,而警長沒查證及記錄林的身份證,林沒有試圖打 999 或元朗警署報案室報警,「本席認為這通話並不能算是報了警。」

官指林「根本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着幹」,裁定他罪成。在被告欄的林聞判時沒有表情,翹手望向前方。

721非白衣人 直播片段截圖
據案情,本案被告均為在元朗站閘機內的人,控方指他們挑釁、襲擊白衣人。(《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截圖)

721 非白衣人案
據案情,本案被告均為在元朗站閘機內的人,控方指他們挑釁、襲擊白衣人。(事發片段截圖)

官:庾家豪絕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

就次被告庾家豪,他被指向白衣人招手、拍掌、眼睛睜大說「Come on」,在 6 分鐘內招手共 4 次,庾供稱其用意是想顯示自己不驚,以及阻嚇對方進入付費區。

官指,如果有人看看庾的動作,「仍然以為可阻嚇對方衝前進入閘區的話,這是匪夷所思,根本是自圓其說」,又指庾面部露出得意笑容,「本席看到的是一個並不害怕對方、自恃身旁有一批人支持圍暖的 D2」。

庾又被指向白衣人擲水樽,他解釋是用來引起白衣人的注意,以解救另一名黑衣男子,辯方指是「良好巿民該做的事情」。官則反駁,「這豈非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的說法。」

至於庾被指用消防喉射水,是想阻嚇白衣人襲擊他人。官拒納為自衛,指「這是自圓其說,無稽之談」,裁定庾是閘內人群暴動的參與者,有其角色及行徑,「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裁定罪成。

官:陳永晞射水是反擊、挑釁

第三被告陳永晞作供提及當晚與友人食糖水,在鳳攸北街休憩處看到很多白衣人,遭白衣人用棍威嚇,故與友人到元朗站欲提醒乘客,而他亦在站內目睹白衣人第一波的襲擊行為。控方則指,陳聯同他人用消防喉射水襲擊白衣人。

官認為,陳在站內和友人失散都不理,反而留在付費區內四處往返,又指他「沒有在安穩的情況儘(盡)快離開是非地,反而有時行近閘機和閘外白衣人對峙,甚至幫手用消防喉向閘外白衣人射水。」

對於陳供稱拿消防喉射水是自衛或阻止他人的舉動,官拒絕接納,指陳「明顯地以射水作來反擊的行動,這亦是一種挑釁及襲擊的行為」。

官裁定陳使用消防喉並不是驅散、阻止閘外白衣人,「射水是要反擊對方,弄濕對方和閘外的地方。這亦激化對峙,亦可視為帶有挑釁性,使白衣人更有衝動衝擊閘內人士」,故指他留在閘內是支持鼓勵其他聚集人士,裁定罪成。

官:葉鑫昇擲物 不可能不把衝突激化

第四被告葉鑫昇供稱,當晚見白衣人手持藤條、木棍等武器,原本已出閘,後決定折返閘內。他被指曾將雨傘擲向白衣人、兩度擲水樽、大叫和做手勢挑釁白衣人入付費區。辯方指其出發點從來都是制止白衣人挑釁及威嚇。

官指,辯方說法是「自圓其說,妄(罔)顧客觀事實」,指明顯地葉的目標是閘外白衣人,又稱他沒有勸阻閘內人士,「和閘內人士是一致『對外』」。

葉曾提及, 留在閘內是希望警察到來時親身提供證據,但官指他沒有一如其他人士用手機拍照攝錄,亦沒報警或報案,有違聲稱留在現場的原委。

官又認為,葉向白衣人擲水樽、擲縮骨遮,是破壞安寧的行為,不信納是自衛或阻嚇行徑,又指其擲物行為可產生群眾仿效的後果,亦不可能不把衝突激化,裁定他罪成。

官:鄺浩林不只有動作 亦是鼓勵他人

第五被告鄺浩林供稱,當日下班乘車回家,其後聽到有人叫救命,見有名女子頭部流血,並留在大堂內了解發生何事。鄺稱,閘外的白衣人用粗口指罵閘內人,他曾揮動右手向上揮,無特別意思,又曾舉起食指揮動,指住手機表示「我影住你們的行為」 。至於鄺曾向閘外擲物,他解釋是作出阻嚇動作。

官拒納其辯解,指鄺不只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的參與者,指片段見鄺被拍到擲物、招手等,指「這些證據在整體環境證據底下自然指出 D5 是在閘內另一場暴動的積極參與者」,裁定罪成。

官:尹仲明或因「八卦」留低 其後行為壯大聲勢

第六被告尹仲明供稱,曾從事萬寧店舖的便衣保安員,協助警方調查甚至出庭指證涉嫌高買人士。尹指,當晚在元朗站見到有白衣人向一名女士施襲,欲留下等待警方,以作為證人。惟官指,「721 那晚卻不是在和平時期的一宗高買案」。

尹被指曾向閘外白衣人擲水樽,尹解釋是想分散白衣人的注意力。官認為,尹「只是另一名自圓其說的被告」,指他開始可能因「八卦」而留在元朗站內,但其後的舉止行為,變成了閘內聚集者的支持和壯大聲勢的效果。

至於尹提及當晚 11 時 40 分到天水圍警署,欲就元朗站事件報案,但當時警署外有 50 至 100 人聚集,警署落了閘。官稱,尹不離開反而逗留 20 分鐘,買飲料後再折返,反問「D6 不會奇怪警署為何會落閘?不會奇怪突然有 50 人以上親身到去警署報案?為何 D6 一定要當晚報案?反而和其他 50 多人一起報案?」

官指,這不正是反映尹在元朗站的意圖並不是他所說的,「 而是和其他人有默契地行事」,又指他原本打算到元朗吃飯,但後來沒吃飯,不只留在元朗站,更在當晚 11 時 40 分到警署。

官指綜合所有證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尹在相關時段參與閘內人群的暴動, 他其後行徑及到天水圍警署亦支持這說法。

官:楊朗射水 不是激化是甚麼?

第七被告楊朗供稱當晚與朋友吃自助餐,另相約朋友凌晨 12 時到太子打麻將,但吃完晚飯才 9 時許,故送朋友返回元朗住所。他被指曾試圖跳過付費區,手指白衣人,又曾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等。

官認為,楊的證言不盡不實,指當日港島有遊行,當時的大環境亦是眾所周知,「那段日子並不是平常太平日子的光景」,官認為,他與友人吃完自助餐,9 時許匆匆結帳,楊沒提及為何要這麼早離開酒店,又指他們大可在酒店內傾談。

就著楊在閘機內的動作,官指他不選擇退居後線或者直接離開元朗站,反而站在前線近閘機前面和閘外白衣人對峙。楊其後取喉向閘外人士射水,官反問「這不是挑釁,不是激化的行徑是甚麼?」指辯方美其名是自衛、保護他人等均是自圓其說的辯解。

官又指從片段來看,楊明顯是參與者;又指他將閘內人士拉後,「是提點同路人的舉措」,而楊射水除了是挑釁行動,亦是破壞社會安寧之舉,裁定他罪成。

官判詞後語 指不應陰謀論看警部署

法官在判詞後語,列出 4 方面觀察。第一,指港鐵就當晚的衝突「有點措手不及和不知所措」,包括車站大堂及月台的管控不足,而港鐵控制中心對列車車長的支援亦不足,形容月台列車的車長「孤立無援」, 指間接導致後來有部分白衣人衝上月台, 進入某些車廂打人。

至於警方的部署,官指當晚很多人在一段時間「打爆」999 專線,「有沒有人濫用 999 專線?有如在相關時段有人在車廂按緊急掣一樣,則不得而知」,又指 7 名被告見到有人被襲都沒親自及著他人打 999(官裁斷林卓廷與警長通話不屬於報警)。

官續指,「救護及警方在某種原因遲來現場並不能成為挑釁對方,甚至以暴易暴的藉口」。對於被告不約而同說警察遲遲來到,官認為「在未有任何資料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應胡亂猜測, 亦不應用『陰謀論』的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

官:「下集」場面震撼 但本案為「上集」

官又指,事件「下集」的情況及令人不齒的毆打,主要是來自車廂內受害者,形容場面震撼,「任何人都會說『有無攪錯,這麼離譜』,不齒施襲者失去理性的襲擊行為。受害者的哭喊及求饒聲更令人傷悲」。

惟官指,本案的指控是屬於「上集」,發生於元朗站大堂,又指如果只有港鐵站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案情可能不全面,但由於林卓廷的直播片段及一些公開片段,對閘內情況有較大的覆蓋,「使內中的真相能公諸於世」。 

官另提「法官的神聖公職」

後語最後部分,小題為「法官的神聖公職」,官指有些域外國家、地方或機構以不負責任的言論批評本港進行的刑事審訊,「試圖矮化本港的司法制度」,甚至恐嚇對本地法官提出制裁或入境限制。

官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聲明,提及「所有級別的法官均應恪守司法誓言」,再引述首席法官另一聲明,指「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官接續稱「這是身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天職,亦是我們的使命」。

721非白衣人案整合1|控方指林卓廷7人參與元朗站18分鐘暴動 傳警長、市民指證
721非白衣人案整合2|林卓廷案情 控方指示意入元朗生事、帶領挑釁 林一一否認
721非白衣人案整合3|6被告作供確認射水、擲物、舉手指 稱為阻襲擊 否認挑釁

DCCC1106/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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