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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7.21 襲擊,事隔 4 年後再多 4 名白衣人被落案起訴暴動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已判囚,餘下 3 人吳偉德、王浩昇及鄭文傑亦認罪,周四(23日)在區院被判 4 年 8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事發至今,共 12 名白衣人暴動等罪成被判囚(見內文表)。
法官謝沈智慧稱,「無可爭議的是本案早有預謀、早有計劃」,指暴動者帶備「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標語牌,持鐵通、藤條到元朗站,本案有多人受傷,地上血跡斑斑,傷者的傷勢比案情所述更嚴重,裁斷白衣人作出「無分別襲擊」。
官拒納吳、王一時衝動,提到吳手持繫有紅旗的藤條、戴上手套,王則往南邊圍集合、取藤條,是明知有預謀仍參與暴動。官亦拒納 3 人的角色次要,指雖然他們 「均參與該暴動最嚴重及最暴力的部分」,就暴動罪以區院判刑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
官反駁辯方:
主張一場暴動分三階段違原則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黎靖頎、檢控官尹培軒代表。被告吳偉德、王浩昇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罪;鄭文傑承認暴動罪,他另面對的串謀傷人罪則存檔法庭。辯方早前求情時提及,3 人均報稱沒三合會背景,並有多項案底(見報道)。
法官判刑時稱,辯方要求法庭參考黃英傑、程偉明、鄧兆雄的區院案例,批評眾所就知同級法院的案例沒約束力,指這些判刑沒經過上訴,沒有參考價值,「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強調控罪要旨才是重點所在。
對於吳偉德一方求情時,著法庭將本案理解為 3 部分。法官則引述 721 白衣人的上訴庭判詞,指上訴庭將事件分成 3 個階段,因針對不同日期、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暴動,斥辯方「硬將一場暴動逐分逐秒,瓜分成 3 個階段,不但是不切實際,更違反案例訂明的原則」。
官又指,鄭文傑一方要求法庭將白衣人被告程偉明、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及鄧兆雄的判刑比較,惟只有鄧英斌、蔡立基涉及本案的暴動,而林觀良、林啟明(曾提出申請)最終沒提任何上訴,蔡立基上訴得直判刑被撤銷,故辯方所引述的與本案判刑毫無關係。
官總結時斥,吳偉德、鄭文傑一方的陳述,「簡直是浪費法庭時間」。
官:本案早有預謀、早有計劃
官判刑時引用「梁天琦上訴案」列出的 12 項暴動判刑考慮因素,指辯方沒就此方面陳述,僅集中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官重申,根據案例,是要審視被告支持那群暴動者的行為,斥辯方的陳述違反案件原則。
法官續稱,「無可爭議的是本案早有預謀、早有計劃」,指暴動者帶備「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標語牌,大部分人手持鐵通、藤條,晚上約 11 時前後到達元朗站,並直接往付費區。
官引用林啟明曾提出刑期上訴及保釋等候時,上訴庭駁回其申請的判詞,指上訴庭認同原審,「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需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
官反駁兩被告
指有預謀而非一時衝動
官又拒納吳偉德、王浩昇是一時衝動犯案,指本案並非即時發生。對於吳一方指,他當晚因得悉朋友有事而前往元朗站,官反駁他 10 時 47 分入元朗站,穿白衣及手持繫有紅旗的藤條,又戴上手套,進入付費區後,與其他白衣人襲擊付費區內的人。
就王一方指,晚飯期間獲悉黑衣人打算入圍村進行破壞搗亂,他獲邀保護圍村。王飯後前往南邊圍集合,白衣人獲分派白衣、藤條、木棍等。官指,王取了藤條,即意識到白衣人會用藤條、木棍對付黑衣人,王更戴上口罩掩飾身分,指他是明知白衣人有預謀作私了,但仍選擇參與暴動。
官:付費區內地上血跡斑斑
白衣人作出「無分別襲擊」
法官續稱,本案涉及約 100 名白衣人,大部分帶上木棍、鐵通、藤條等,白衣人亦圍毆付費區人士,引致多人受傷,「付費區內地上血跡斑斑,暴力程度高」。
官又指,本案發生在元朗站,由晚上 10 時 40 分至 11 時 14 時,歷時 34 分鐘,當時警方未到場;沒證據做成財物損失或破壞,但有多人受傷,傷者傷勢比案情所述更嚴重,又指白衣人作出「無分別襲擊」,對市民造成威脅。
官續稱,白衣人不讓人離開付費區,其後更衝入付費區內,市民被困車廂,就如上訴庭駁回林啟明申保釋時指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 」;又指此場暴動,「令不同政見人士關係造成完全破裂」。
官拒納 3 人角色次要
至於被告的角色,官指不同意 3 人角色次要,指他們不是首批到場,但 3 人「均參與該暴動最嚴重及最暴力的部分」。
其中鄭文傑一方指他只揮動藤條,沒有指揮,惟官指他曾手持藤條,指示在場白衣人步向閘機,鄭步向閘機後,有白衣人尾隨,指他走上閘機前線,斥辯方的陳述與案情南轅北轍,並稱 3 名被告明顯積極參與暴動。
官就暴動罪以 7 年為量刑起點
官最後指,本案 3 人的參與程度比白衣人被告林啟明更為嚴重,就暴動罪以 7 年為量刑起點, 串謀傷人罪以 2 年為量刑起點。
吳偉德在定下審期前擬認罪,兩罪獲三分一扣減後,分別判囚 4 年 8 個月及 16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官拒納吳曾在站在車廂中間分隔兩批人的說法,指片中聽不到吳要求車廂內的人停止挑釁,又指吳其後曾指罵車廂內的人,態度兇惡,更需要另一名白衣人攔截。
王浩昇、鄭文傑均在排期審訊後擬認罪,王就兩罪判囚 5 年 3 個月及 18 個月,鄭就暴動罪判囚 5 年 3 個月,兩人刑期同期執行。官重申控罪嚴重,被告的背景微不足道、對家人構成的影響亦非減刑因素。
法官判刑後,提高聲量向辯方稱,「如果再有人故意誤導法庭,考慮會作出投訴,明白啦嘛,第一第四被告大律師?」
案情:吳於樓梯揮拳襲兩男
王向車廂擲物、鄭藤條揮閘內人
案情指,吳偉德約 10 時 57 分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 B 出口進入元朗站,並跳入F出口附近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其後離開付費區。
約 11 時 02 分,吳再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他在連接月台與大堂的樓梯上多次揮拳襲擊兩名男子。他其後在列車車廂內,站在乘客與月台上其他白衣人之間,另曾用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乘客。
王浩昇於 11 時 03 分手持藤條,戴着口罩,經 G 出口入元朗站。他與其他白衣人在月台聚集,兩次用力向車廂方向擲物,其後手持藤條進出車廂,並在月台走動。
至於鄭文傑,他約 10 時 48 分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 F 出口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曾於非付費區一度衝前用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士。另他曾手持藤條進入近 F 出口的付費區,當時數名白衣人正襲擊一名穿灰衫男子。
同案另一人認罪已判囚
4 名被告依次為吳偉德(38 歲,保安員)、王浩昇(28 歲)、鄧兆雄(42 歲,司機)及鄭文傑(43 歲,商人)。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串謀傷人罪,即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鄧兆雄早前承認兩罪,被判囚 55 個月。
至今 4 宗白衣人案、12 人罪成
綜合至今 4 宗白衣人案,共 12 人罪成,(判囚 3 年 6 個月至 7 年),尚餘一案未審結,包括白衣人首案中,原審時被裁定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再訊,控辯雙方確認不會重召證人作供,押後至 2 月 27 日作出口頭陳詞。
另外被告鄧嘉民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判囚 4 年 1 個月。高院資料顯示,他已提出定罪上訴。
DCCC932/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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