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起诉该县公平镇原新楼村黄海宁、黄长明等8名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8名村民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实刑。除黄海波、黄长明两位年轻村民被当局羁押到满刑当日取保候审而不会被重新收押外,其余6名已六七十岁的年长村民均因为在庭审中坚持不认罪而被当局重新收押。
消息传来,原新楼村村民无比愤怒,他们表示,绝不会当放弃维权,不惜用抽“生死签”的方式守护祖辈土地。
我们在此呼吁,所有关心中国维权抗争的朋友关心这一群体维权事件,也提醒中国政府、广东当局督促海丰当局放弃对村民的赌博式打压,以免酿成谁都不想看到的流血事件。
11月8日晚,当摆放在黄氏祠堂庭院里的烟花绽放在原新楼村上空,夜幕下的黄氏祠堂被瞬间点亮,显得格外绚丽夺目。
当天,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县公平镇原新楼村黄海宁、黄长明等8名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海丰县人民法院庭审完毕,庭审结束后,原新楼村村民们自发在先祖世居之地大摆筵席二十桌,以此向先祖表明黄氏族人维护祖业的决心。
同样是在这块黄氏先祖世居之地,当地政府在历时数月精心策划抓捕方案后,终于决定于2023年2月3日对原新楼村村民的维权活动采取维稳措施。先是扣押村民们用于修建文化馆的混泥土搅拌车;然后,由公平镇领导电话邀约黄海宁、黄长明等人前往镇政府予以抓捕;再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更是动用强大的维稳力量,上门搜查黄氏族人,对村民聚居地采用高压管制措施限制村民人身自由……当地政府完全将黄氏族人当成了黑恶势力、祸乱源头来对待,一时之间,原新楼村村民顿感风声鹤唳,不少在外村民吓得长时间不敢回家。
精心策划数月
当地政府决心强力维稳
“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名下的土地【海府国用字(1992)第0900522号】(以下简称:522号土地)位于海丰县公平镇原新楼村公平中学旧址,该土地于2022年2月被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给浙江人汤烈慧,村民在明知该土地不属于新楼村所有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其中的737平方米土地(价值人民币206360元)建设文化馆,海丰县公平镇政府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但遭到阻扰。2023年2月3日晚,公平镇政府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违法建设现场执法、查扣混凝土车,遭到被告人黄海宁、黄长明等村民的阻扰。之后,黄海宁、黄长明等村民到公平镇政府聚集滋事,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公平镇,先后抓获被告人黄海宁、黄长明等人。”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称,黄海宁、黄长明等8名村民的行为均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一份公平镇政府向检察院出具的《公平镇公一村原新楼村事件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则详细叙述了从2022年5月村民们开始采取维权行动以来,政府对村民维权活动采取的维稳、打压措施。
《情况报告》首先表明,公平镇政府知道“原新楼村老公平中学处土地争议不断,历经70多年,期间多次发生矛盾纠纷”,然后认定村民的维权行动“有大额资助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存在有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和“善于利用弱势群体对抗政府,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高”,最后指出村民代表“利欲熏心、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妄图侵占权属清晰的原新楼村老公平中学围墙内地块”。
然而,实际情况是什么呢?
在上一篇文章《祖辈世居土地被拍卖 广东海丰一闲置30余年空地陷权属纠纷》中,我们已详细阐述了原新楼村黄氏族人世居土地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至今的“背后故事”,分析了村民们主张土地权益的正当性、合法性。接下来,让我们看一看当地政府是怎样对待村民,最终把他们一步步逼到不得不用集装箱占用土地、抢建文化馆的。
2019年5月,海丰县人民法院查封了522号土地,2021年12月,海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执行522号土地。2022年2月26日,一个名叫汤烈慧的人以总价3844368元拍得24270平方米的522号土地。
正是2022年2月26日的拍卖行为,让新楼村村民彻底失去了希望,“村民们得知祖辈世代居住的土地被拍卖后,都很气愤,但是,大家刚开始的时候,还是很相信政府,一直想请求政府帮忙协调解决祖辈土地被拍卖的事,我们都认为去镇政府信访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决定去镇政府信访,信访后,镇上让村民们选出代表跟政府沟通,大家就按照政府的意思选了代表,这些代表是由家族各房选出来的老人,黄海宁、黄长明是因为镇上要求选年轻人进来,才在后来增补进去的。”一位了解情况的原新楼村村民说,没想到的是,检察院最终起诉的就是这些受镇政府要求去做代表的村民。
其实,村民们根本不知道的是,按照《情况报告》记载,2022年11月2日,“原新楼村信访事项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就召开了碰头会,对处置工作进行磋商,对信访事项的历史资料证据、信访人情况,背后出资人和出资意图以及原新楼村所有村民情况进行全部起底摸排。2023年1月5日,更是“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指示要求,镇综治办、执法队、派出所与县治安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召开碰头会,认真仔细分析原新楼村案件的情况,研判是否达到抓捕的条件,强拆的最佳时机”……
“按代表身份抓人”的说法也得到了《起诉书》的印证,《起诉书》称“2023年2月3日晚,公平镇政府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违法建设现场执法、查扣混凝土车,遭到被告人黄海宁、黄长明等村民的阻扰。之后,黄海宁、黄长明等村民到公平镇政府聚集滋事”,然而,黄海宁和黄长明却在庭审中明确表示,2023年2月3日晚他们并未在施工现场,而是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叫去镇政府商量“如何解决问题”,他们根本没有主动去镇政府“聚集滋事”,“我们被政府的人直接带到办公室,期间,我们没有做任何任何阻扰执法的事。到办公室后,镇政府领导不停地训斥我们,我们也没跟镇政府的领导发生争吵。但是我们最终还是被关在政府大院内,随后与其他村民代表一起被带到了派出所。”黄海宁回忆说。
诱骗村民成为代表,然后聚集力量围捕这些村民代表并让他们失去人身自由,这应该是公平镇政府整个行动维稳策略的关键一环。围绕着这个关键策略,在村民们越来越强烈地想要在祠堂旁修建文化馆,并向镇政府申报,但迟迟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公平镇政府还装模作样地进行了所谓的现场执法,而这个所谓的现场执法在辩护律师看来“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平镇政府应当首先书面确认相关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然后以书面方式责令村民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同时,在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催告,并保障村民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但是,相关的法定程序,公平镇政府一个都没有实施;相关的法定的文书,公平镇政府一个都没有制作。《起诉书》以“现场执法”的字眼对公平镇政府的行为进行“描述”,无异于包庇公平镇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对于这样的彻头彻尾的违法行政行为,如何让村民“遵从”?
公平镇政府在整个所谓的“现场执法”过程中,从未保障村民法定权利。在向上级部门汇报村民们的信访诉求时,更是弄虚作假,让“政府诚信碎了一地”。
2022年6月22日,从始至终只是希望公平镇政府就信访事项进行协调解决的村民们,经与镇政府沟通,在一份记载有“保证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就此事进行上访。如半年内协调解决不了,我等将依法依规继续向上级政府反映”内容的文件上签名。然而,让村民们没有想到的是,2022年7月18日,公平镇在将原新楼村村民信访事项调处情况报告给县信访局时,内容却是“经我镇工作人员多方协调,对信访人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和政策上的解释后,信访人于6月22日签下承诺书,承诺不再对上述问题进行信访”。村民们明明是承诺“半年内协调解决不了,我等将依法依规继续向上级政府反映”,在镇政府这里,却变了样。
如果说镇政府的以上行为还只是不依法办事、栽赃陷害原新楼村村民,那么,在实施大抓捕行动后,办案机关对其中一位被捕村民黄锡坤的虐待伤害,就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在庭审中,黄锡坤说,事发当晚,他是和几个老人被强行拉到了镇政府里面,在这个过程中,他被人打伤了腰部。随后,在统一的抓捕行动开始时,作为村民代表的他虽然被戴上手铐和脚镣带到了医院,但是,医院医生却装作没看见他,并未及时给他进行治疗,在被抓到海丰县公安局后,更是对他进行疲劳审讯,两三天不让他睡觉。因为得不到及时治疗,黄锡坤的腰部至今感觉疼痛,一到天凉的日子就更是痛得难以入眠。
在公平镇党政强力维稳原新楼村村民的整个过程中,公平镇相关领导从来没有回应过村民们的主张和诉求,他们脑子里面唯一的答案就是,要求村民放弃对土地的权属主张,而所使用的手段是无所不用其极的打压、控制、镇压。人们难以了解到这些做法背后的动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根本没有想要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村民的问题,而更像是土地争夺的一方当事人。
“受害人汤烈慧”真实身份成疑
公安远赴厦门酒店做笔录引村民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从《起诉书》看,公诉人已将‘汤烈慧’明确为受害人,村民们‘强占’‘汤烈慧’土地的行为,构成了占用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该案一位辩护律师说,吊诡的是,哪怕是律师们一再向合议庭申请所谓的“受害人”“浙江人汤烈慧”出庭,这位“买走”黄氏世居土地使用权的神秘人物也一直未现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理当参加诉讼,因此,合议庭应当通知“汤烈慧”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合议庭却甘愿顶着“一审程序重大违法”的帽子,不顾二审法院极有可能裁定发回重审的后果,反复拒绝代理律师的合法请求,“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所谓的受害人不出庭面对村民,让合议庭查明其在原新楼村土地拍卖中的真实角色,这让本案事实根本无法查清,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行为已经毫无意义,检察院也应当撤回起诉。”该案辩护律师说道。
“汤烈慧”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其法律义务,也是查清涉及这位神秘人物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实,开庭前,律师们已经向海丰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申请查询“汤烈慧”在竞买原新楼村土地时向法院缴纳土地款的银行账号流水,以确认“汤烈慧”购买资金的来源。然而,合议庭却未对该问题予以回应,这无疑更让人对“汤烈慧”是否为实际上的土地购买人心生质疑。
不仅是“汤烈慧”购买土地的资金来源不敢拿到庭上供辩护律师和涉案村民检视,“汤烈慧”在购买土地过程中的种种不合理之处也让人无法理解。
一份海丰公安应“汤烈慧”要求,专门跑到厦门某酒店为“汤烈慧”做的《询问笔录》显示,“汤烈慧”表示,其在该土地拍卖之前没有到过现场查看,“只是委托好友去现场帮我看了”;竞拍得土地后,其从请来帮忙看护的人处得知“有人在该宗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后”,给海丰县公安机关邮寄了一份《情况说明》;其知道村民想向其买下该宗土地,但所提价格不符合“心理预期”。
当这份《询问笔录》的内容被公诉人当庭宣读后,坐在被告席上的八位村民和参加旁听的村民们愤怒了,“海宁、长明他们去年被抓后,一些在外生活工作、完全没有参与土地维权行动的黄氏族人都被要求必须回来做《询问笔录》,而‘汤烈慧’一提出要求,公安就大老远跑去厦门给他做笔录,这太不公平了。”一位原新楼村说道。
除了作为被询问人的特殊地位受到村民们的质疑,“汤烈慧”的说法和《情况报告》中“汤烈慧”部分都有很多令人费解的地方。
《情况报告》提到,2022年10月28日,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地块“有建设活动,并致电权属人汤烈慧询问情况”,汤烈慧随即于当天签下《情况说明》,邮寄到公平镇反映情况,公平镇镇派出所接到反映后,随即前往查处制止。
“我们暂且不说网格员怎么就成了‘汤烈慧’的看护人员,从未到过公平镇的‘汤烈慧’怎么就能当天把《情况说明》邮寄到派出所呢?派出所不仅当天及时收到了‘汤烈慧’的《情况说明》,还积极做起了查处‘违法建设活动’这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这太不正常了。”该案一位辩护律师介绍,《情况报告》还提到,2022年11月2日的《新楼事件工作组碰头会会议纪要》中,有人明目张胆地提出建议“争取作笔录确认,由汤烈慧报警”;2023年2月3日的《新楼事件工作组碰头会会议纪要》中,有人汇报“经了解,新楼村有意愿买回争议土地,且第三方有意沟通”,“很明显,公平镇政府积极维稳的动力并不是来自‘汤烈慧’,而且,黄海宁、黄长明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村民们一直希望通过公平镇镇副镇长黎小斌联系上‘汤烈慧’,协商解决祖上世居之地的权属问题,但是,整个海丰县最终没有一个公职人员站出来,从村民们的角度考虑如何平息事态,而是想着靠国家暴力维稳机器让村民们屈服,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汤烈慧’并不是土地的实际购买人,那个幕后的人不仅有强烈的意愿吃下原新楼村土地,还有足够的权势可以影响海丰县、公平镇党政机关去玩一些很容易就被识破的把戏。”
公诉人无意间说出心里话:
“即使被害人不是汤烈慧,那也可能是别人”
庭审中,辩护律师们针对“汤烈慧”真实身份的质疑有理有据,这无疑让公诉人乱了分寸。“即使被害人不是汤烈慧,那也可能是别人。”庭审中,公诉人无意中说出的这句心里话,道出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所作指控的另一荒诞之处。
522号土地究竟是谁的?当公诉人意识到自己说出这句话的问题后,除了重复当地公权力机关对土地权属的定性,即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原新楼村村民就因为国家为黄仁勋颁发了522号土地使用证书,永久失去了先祖世居土地的使用权外,完全不再理会辩护律师们对土地权属问题的理性分析。
在此,结合庭审中公诉人说出的这句心里话,我们将聚焦“汤烈慧们”在这块土地上的最终命运,用无可辩驳的事实摆明我们的观点,那就是:“汤烈慧们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黄氏先祖世居之地的使用权人,哪怕公权力机关极力为其背书,终究也是枉然。”
根据在案的“汤烈慧”的陈述,他虽然在2019年2月的拍卖中竞拍购得了522号土地使用权。但是,截至到2024年6月办案单位给他作笔录时,他还没有取得海丰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可以明确地说,“汤烈慧”们在合法情况下,永远也无法取得522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22号地块为划拨地,按照目前政策,其抵押、拍卖程序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划拨地在实现抵押时,所得价款,应当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回到本案,在海丰县人民法院收取522号土地拍卖款后,居然全额支付给了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还直接侵犯了村民们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因为海丰县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村民的应得补偿款无法到位,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海丰县法院并未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局如果还敢为汤烈慧办理登记,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说道。
“汤烈慧”们因为522号土地在抵押、拍卖程序上违法,无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汤烈慧”们是否可以通过拍卖《成交裁定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拍卖文书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的时间节点是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从本案证据来看,“汤烈慧”竞拍购买了该争议土地后,海丰县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成交裁定书》送达汤烈慧,而是直接送达到海丰县自然资源局,这种反常之举,可以让人合理想象,极有可能,海丰县人民法院早就知道“汤烈慧”并非土地的实际购买人,根本无需将《成交裁定书》送达给“汤烈慧”。至此,“汤烈慧”们最后可能被认定为 522 号土地权利人的依据也没有了。
因为“汤烈慧”们在合法获得原新楼村土地使用权上的种种法律障碍,因此,《起诉书》所称“该土地于2022年2月被海丰县法院依法拍卖给汤烈慧”的结论与事实完全不符。
不仅于此,还因为《起诉书》所称“强行占用其中的737 平方米土地(价值人民币206360元) ”的金额并不不客观,因此,受害人不是“汤烈慧”,也不可能是别人。
一来《起诉书》中“强行占用其中的737 平方米土地的金额 ”,对应的是完整使用年限的全部价格,而村民们仅在短暂期间内实施了占用行为,如今,所谓的违法建筑物已经被拆除,损失已然不存在;二来该价格算下来每平方米280元畸高,根据近期的法院买卖价格,该地块完整使用年限的价格仅仅为每平方米162元。
总之,从始至终只见于文字材料中的“汤烈慧”,以及他身后那个时隐时现、下定决心要与民争利的当权者身影,让每一位参与庭审的辩护律师和村民浮想联翩。
“我们黄氏族人绝不会放弃祖辈留下来的土地,哪怕有一天我们黄氏族人不得不用抽‘生死签’的方式来守护祖辈土地,我相信,也不会有人退缩。”让人欣慰的是,任何权势都有灰飞烟灭的那一天,抱定守护祖辈土地决心的黄氏族人总有一天会重新成为原新楼村这片土地上永恒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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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乡村土地,因为当地官方和村民对其权属问题认知大相径庭,官方称其使用权归私人,而村民们认为这块土地是先祖留下的祖产,有着不可替代的精神寄托意义,官方的说法始终无法说服村民,从而最终引发了一场群体事件,导致27位村民被抓,其中8名村民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起诉。
10月21日、22日和11月8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县公平镇原新楼村村民黄海宁、黄长明等8名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两次在海丰县人民法院开庭。
笔者就案件发生的背景、案件发生后的相关情况等,进行了实地采访,试图还原这一事件。
为实现族长临终遗愿
村民决定修建文化馆
“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名下的土地【海府国用字(1992)第0900522号】(以下简称:522号土地)位于海丰县公平镇原新楼村公平中学旧址,该土地于2022年2月被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给浙江人汤烈慧,村民得知后,向政府信访要求将该土地归还给新楼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村民在“明知该土地不属于新楼村所有的情况下,黄海宁、黄长明等8名村民与族长黄极(已死亡)等人经商议后,强行占用其中的737平方米土地(价值人民币206360元)建设文化馆,海丰县公平镇政府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但遭到阻扰。2023年2月3日晚,公平镇政府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违法建设现场执法、查扣混凝土车,遭到被告人黄海宁、黄长明等村民的阻扰。之后,黄海宁、黄长明等村民到公平镇政府聚集滋事,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公平镇,先后抓获被告人黄海宁、黄长明等人”。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到的“文化馆”位于何处?现在是怎样的状态?在村民的带领下,笔者前往公平镇原新楼村进行了实地采访。
走进原新楼村故地,这个于清朝康熙年间创建的黄氏聚居村落,四周被围墙围住,与外面的世界完全隔绝了联系。围墙里,一座祠堂(当地人俗称为“公厅”)孤零零地矗立在数万平方米的空地中。祠堂身后,一片积满污水的洼地沉默地躺在旁边,这片洼地在两年前,正是村民们着手修建“文化馆”的地方。
“我们是紧靠着祠堂西面建的文化馆,建文化馆的地方原本是祠堂的附属房厅,下面还有祖屋的地基。”一位年龄较长的原新楼村村民告诉笔者,村民们并不知道连祠堂西面的附属房厅也被黄仁生登记在了522号土地上,让522号土地包含了祠堂向西20米的祠堂附属房厅(即文化馆所在地)、祠堂西南100米处的黄氏宗祠及灰埕等相关附属物。
“几百年来,祠堂的附属房厅和祠堂都是作为整体存在的,黄仁生作为黄氏宗族的子孙,村民完全没想到他会打祠堂和宗祠的主意。”这位年龄较长的原新楼村村民指着祠堂背后的洼地介绍,与祠堂的附属房厅登记在522号土地上不同,祠堂并不在522号土地范围内,而是以‘黄仁生、新楼村’为名义,登记在了产权证号为【海府国用字(1992)第0900521号】(以下简称:521号土地)的另一片土地上。
此外,与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称“8名村民与族长黄极(已死亡)等人经商议后,强行建设文化馆”的说法不同,原新楼村一位年轻村民说,因为在家族里备受尊敬,作为族长的黄极独自做出了修建文化馆的决定,并在其去世前已经动工修建文化馆,“老人家去世时,最大的心愿就是族人能坚持把文化馆修建起来,因为大多数村民也认为,在祠堂旁边建设一座供族人举行祭祀仪式和进行家族聚会活动的设施,是一件对得起祖宗的事,所以大家才会在极叔公(黄极)去世后,坚持做这件事。”
但是,让村民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一份坚持,换来的是全村27人被以寻衅滋事为由,或被行政拘留15天,或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世居村落成中学校园
土地权属陷争议
村民们心中的祖产,为什么成为了“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名下的土地?这还要从1991年,原新楼村旅港居民黄仁生表示要来公平镇办药厂说起。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吸引了大量外资前来投资,作为原新楼村黄氏家族的后代,黄仁生也从香港回到了公平镇,向当地政府提出了办药厂的想法,而他看上的就是当时已经被公平中学实际占用的土地。
在原新楼村靠近附近居民区的围墙上,笔者看到,一份海丰县公平镇政府做出的《依法履职告知书》称,“1956年,公平公社择址原新楼村复办公平中学,当时动员原新楼村村民到公平墟内公产房居住”。
“自清朝康熙年间黄氏新楼村创建以来,我们的先祖在这里居住了250多年。1956年,政府为了发展文教事业,创建公平中学,全村村民响应政府号召,虽然大家心里舍不得离开祖屋,但还是腾出了居住房屋、耕地、鱼塘、林地等共计面积52800平方米,为创办公平中学建校之用。”一位原新楼村村民告诉记者,当时,政府将部分住户安排在了公平墟内公产房屋居住,每户仅发给了七元人民币作为房屋修缮费;后来,在1965年,公平公社又拨付2420元作为公产房修补费用;1979年,再向原新楼村村民再次作出补偿18761.8元。不过,公平中学占用黄氏宗祠、祠堂(公厅)、耕地、林地等,从来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费,“办学校终归是福国利民的好事,虽然村民们对安置补偿不满意,但是从来没有因为这些问题,去影响过公平中学的教学工作。”
据这位村民介绍,在村民们的心中,当初从黄氏新楼村这片世世代代居住的土地上搬出去,是因为支持政府发展教育事业,大家心里面的根始终还在那片土地上,“虽然政府一直在给我们说,我们祖辈的土地、房产及其一切附属物等已经全部转让给了公平中学所有,但是我们认为我们只是把土地借给了公平中学使用。”
与村民们的说法不同,上述《依法履职告知书》称,“1965年,公平中学与原新楼村村民在多方(公平公社、公平生产大队、公平财政所)协调下,签订《协议书》,正式办理房产交换契约,确定了产权,公平公社用公平墟内21间公产房给原新楼村村民使用;1979年2月14日,为解决原新楼村遗留土地问题,多方代表再次签订《关于复查处理原新楼村遗留尾巴协议书》,原新楼村(公平中学)所属范围内土地、房产及其一切附属物等全部为公平中学所有”。
不过,对于《依法履职告知书》的说法,该案律师却有不同的看法,在一份《海丰县新楼村原住民律师调查报告》文件中,律师们认为,即便按照公平镇政府《依法履职告知书》的说法,直至1979年,也只是对“21户”置换公产房住户的祖屋权属问题处理完毕,522号土地上的祠堂附属房厅、宗祠及相关附属物和521号土地上的祠堂、“21户”外的祖屋及耕地等的权属问题“仍未作任何处理”,“21户”村民无权代表整个新楼村,作出“所属范围内土地、房产及其一切附着物等全部为公平中学所有”的承诺,“21户”外仍然有权对属于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及祠堂等附属物主张权利。
“土地占用人公平中学从来没有与土地房屋权属人新楼村原住民依法签订转让协议等征收手续,因此,1956年公平中学占用新楼村原住民52800平方米土地性质,属于借用而非征收。”一位律师从法律角度指出,被自愿置换公产房的“21 户”,也因为1984 年《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44 号)明确要求三年内将土改时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退回原房主的决定,将公产房腾退给了原房主,重新返回新楼村祖屋居住,这实质上解除了“21 户”在1965年和1979年和公平公社、公平中学等达成的协议,公平镇政府应该将原新楼村土地全部返还给新楼村族人。
中学是否有权卖地?
官民认知大相径庭
无论如何,截止到1992年,从土地性质上讲,原新楼村土地的性质仍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因此,当1987年公平中学决定择新址建校时,公平镇政府、公平中学和村民们本可以找到既满足公平中学利益、又能照顾到原新楼村村民情感诉求的办法,来一次性解决原新楼村土地的权属争议问题。然而,新楼村原住民黄仁生的出现,让事情变得复杂了起来。
对已经陷入权属争议的土地,当时的公平中学并没有设身处地地考虑村民们的诉求,而是在1991年10月5日向海丰县国土局提出,“将原新楼村原公平中学36553平方米转让给黄仁生办药厂(转让价钱60万元),并用黄仁生支付的60万元完善公平中学新校址建设的有关配套”。最终,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旧校址土地转让后所得资金用于新校址的建设”。
“黄仁生回来后,说自己要投资办药厂,政府也给村民们说‘办厂能带来经济效益’。村民们念着宗族血缘,想着黄仁生使用这片土地建药厂,祖辈世居的土地也算是回到宗族里了。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已经确定,公平中学老校址借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将由村民们修房居住。但是万万没有想到,黄仁生不仅没有建药厂,甚至还打起了祖宗祠堂的主意。”一位原新楼村村民指着政府张贴在围墙上的《新楼村民座谈会纪要》说,由于当年参加过座谈会的长辈大都已经去世,当时的具体情况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即便是从政府张贴的《新楼村民座谈会纪要》来看,也明确“公平中学老校址部分作为原新楼村全村共有的故居(10300平方米)”“原新楼村故居部分因黄仁生办厂需要,新楼村村民同意无偿给黄仁生使用六年,期满归还原新楼村村民作为公共有故居”“除黄仁生同意划为原新楼村共有故居部分外,其余由黄仁生持证营业、建筑使用,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对于同一份《新楼村民座谈会纪要》,政府和村民们看到的重点信息却不同,当地政府在其做出的《依法履职告知书》中特别提醒村民,“原新楼村村民同意新楼村故居由黄仁生署名办理用地手续”。
对此,该案律师指出,公平中学和村民在黄氏新楼村土地权属问题上尚且存在历史遗留争议,因此,公平中学在1992年时其实并非黄氏新楼村整片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根本没有资格转让黄氏新楼村土地。
律师们还认为,即便是不考虑公平中学对涉争议土地使用权问题,从当年涉争议土地权属变更的细节来看,其行为性质也更像是划拨,而非出让或转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或者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土地评估;出让土地,土地接受方应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应直接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黄仁生当年虽然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却向政府缴纳了‘新建公平中学捐款’和‘土地使用费’,这两部分费用,应该认定为国有土地划拨要求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新楼村民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这也符合划拨土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虽然认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对涉争议土地的处分是划拨,但律师仍旧表示,根据当年适用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用地才可以划拨,“黄仁生建药厂”并不属于国家建设,且所谓的“药厂”建设从未启动。同时,至今没有任何合法文件将黄氏新楼村土地的性质由农村集体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因此,即便是划拨,也是无效的。
土地被拍卖让村民失去希望
坚持建文化馆27位村民失去自由
如果公平中学没有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决定从黄氏新楼村迁址重建,如果海丰县人民政府没有同意公平中学为黄仁生办药厂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请求,原新楼村村民或许仍然会像过去几十年那样,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表达“希望将新楼村归还给全体村民所有”的诉求,但是,黄仁生不念宗族情义、擅自将借用的原新楼村有权属争议土地进行抵押的行为,最终让同族27人失去了自由,也为后来发生的村民集体维权事件埋下了导火索。
在公平镇政府的认知中,“原新楼村村民同意新楼村故居由黄仁生署名办理用地手续”,且黄仁生实际办理了521号和522号土地证书,就意味着黄仁生取得了原新楼村土地的使用权,而这样的解释并不能说服原新楼村村民。
而该案律师则指出,根据律师从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的查询资料显示,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的注册登记时间是2012年5月6日,也就是说,1992年黄仁生并没有在香港登记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因此,不管当时的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根据什么样的资料,为黄仁生颁发了国土证,这个国土证的颁发一定是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根据1988年修改生效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耕地用于建设,县级政府的权限限于‘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而登记给黄仁生的两块土地已经超过54亩,即便是522号土地,其面积也超过36亩。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为黄仁生办理该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违法行为,应被依法撤销。”
“当年,村民们根本不懂得办理土地证意味着什么,政府告诉大家,‘黄仁生建药厂能带来经济效益’,还说,‘黄仁生建药厂’只是使用老祖宗留下来的土地中的一部分,祠堂、宗祠、原住民故居等都还在老祖宗创建的黄氏新楼村里,这样的情况下,大家才同意支持‘黄仁生建药厂’。”一位原新楼村村民告诉记者,从后来发生的事情看,黄仁生不仅没有建设药厂,而且将老祖宗的土地拿去为他人作抵押,事实上完全违背了“不准买卖和转让的承诺”。
在2015年6月,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和黄仁生用522号土地的使用权为一个叫周灿的人向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万作抵押担保,后来周灿无法偿还贷款,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判决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522号土地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随后,2019年5月,海丰县人民法院查封了522号土地,2021年12月,海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执行522号土地。2022年2月26日,一个名叫汤烈慧的人以总价3844368元拍得24270平方米的522号土地。
“在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对抵押行为进行登记是违约的;后来,法院将拍卖款扣除土地评估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的余款3656669.45元全部转付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涉嫌侵吞国有资产。”一位律师说,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相关条文的规定,即便认为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合法的抵押权的人,法院拍卖土地后也应当在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剩余拍卖款转付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此外,该案律师还认为,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手上的土地抵押权证书存在两个严重的瑕疵:其一,海丰县人民法院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查询的522号土地登记信息载明,权利性质为“划拨”,登记的他项权证号为“(2015)第101号”。但是,作为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纸质土地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却为“出让”,载明的他项权证号“为(2015)第099号”。“海丰县人民法院在拍卖中理当对该抵押土地存在不同的登记内容予以警惕,并要求国土资源局作出适当的确认处理,但是,他们并没有这么做。”
正是因为2022年2月26日的拍卖行为,让新楼村村民彻底失去了希望,“2022年,村民们得知祖宗世代居住的土地拍卖给了浙江人汤烈慧,大家感觉很气愤。但是,村民们并没有做出过激的行动,一直希望通过合法信访的方式,请求政府帮助解决土地争议问题。”一位原新楼村村民说,拍卖发生后,村民们一直想要直接与汤烈慧本人取得联系,商量解决土地争议的方案,“为了祖宗留下来的土地,村民们甚至愿意捐钱从汤烈慧手中将土地使用权买回来”,但是,遗憾的是,直到案件开庭时,“汤烈慧”始终没有现身面对。
“公安机关在非侦查阶段,专门跑到厦门为汤烈慧作了一份《询问笔录》,汤烈慧说他‘不想去现场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我选择避免去到现场’。”该案律师认为,作为所谓的“被害人”,并没有证据显示,汤烈慧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出庭陈述的事由,“包括黄海宁、黄长明等8名村民在内,他们一直在通过公平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间接联系汤烈慧,没有任何村民对汤烈慧有过人身威胁行为,大家只是希望和汤烈慧沟通解决问题。”
一直无法直接联系上汤烈慧,公平镇政府迟迟无法协调解决涉案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再加上族长黄极临终前的遗愿,让村民们最终决定,继续捐资在祠堂西侧建设文化馆,而最终,在村民们去镇政府信访时、被镇政府领导要求选出来的8名村民被当局推上了被告席。
文章来源:众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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