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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被控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一案,陳經重審,周二(11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即日還押。
《法庭線》統計,至少 12 名反修例暴動案的被告為社工,或正修讀社工系的準社工;其中陳虹秀等 4 人的辯解是憑藉社工身分緩和警方情緒、到場「執仔」、情緒支援,僅一人獲裁無罪,其上司作供確認會指派社工到場工作,要掛社工證、不可穿黑衫,與被告被捕時衣著符合。
其餘 3 人包括陳虹秀則被裁定罪成。翻查判詞,區院法官據穿黑衣、在場徘徊等行為,推論 3 人有意圖參與暴動,協助及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其中一人被指充當「哨兵」。
至少 12 被告為社工
4 人辯解為履行職責
反修例至今,逾 840 人被控暴動罪。記者翻查法庭判詞,至少 12 名被告報稱職業為社工,或是正修讀社工系,部分人在案發後成為註冊社工。當中 2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而陳虹秀在內的 4 人,辯解到現場是為履行社工職責,有人選擇作供,亦有人傳召上司作供。
陳虹秀在案件重審時,選擇不作供,辯方大狀指她在場是憑藉社工身分緩和警方情緒,惟法官不接納其辯解,裁定她暴動罪成(見另稿)。《法庭線》亦翻查判詞,整理其餘 3 人的案情及法官裁決理據。
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衝突一案,判詞指被告吳栢明案發時為「準社工」(於案發後,即 2020 年 5 月成為註冊社工)。
吳供稱,案發當日到場「執仔」,即接觸青少年,獲取他們的個人資料,他穿著較深色的衣服是因為較容易接觸青少年,又稱與他們看齊,只為工作需要。吳指,護目鏡及過濾口罩是其他社工交給他的,他信任對方才使用,況且他也做過鼻瘜肉手術須帶備生理鹽水作清洗。
一人辯稱「執仔」
官質疑衣著物品與示威者相若
區院法官姚勳智不接納吳的供詞,指他穿著黑色外套、藍色短褲、黑色鞋、戴粉紅色防毒面具,沿德輔道中向雪廠街方向逃跑,然後再折返畢打街方向,其後躲進一個逃生出口處,並脫下面罩及裝備。
官質疑,吳稱所知悉的「和你 Lunch」是和平、沒有破壞和搗亂,但他到達該處時,既已察覺與所認知的不同,為何仍會在這樣混亂的情況下「執仔」呢?
官又指,吳的衣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對講機,與當時眾多的示威者相若,逃跑路線亦相同,認為他顯然有備而來,意圖參與暴動,裁定他藉其出現、集結壯大聲勢,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一人辯稱尋青少年支援情緒
官據徘徊指充當「哨兵」
同日在中環的另一宗暴動案,被告李晁鋒供稱,前往現場為尋找兩名青少年「Users」,提供情緒支援。
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質疑,按照李所說的理論和一貫做法,當他收到青少年 B 通知那一刻,他理應告知對方,不應再前往或逗留在現場嘗試尋找青少年 A,而應該即時離開現場及中環。
官續指,李在遮打大廈外的一系列舉動,即來回踱步、徘徊、停留、駐足和觀望遠處,根本與他辯稱在焦急地尋找 B 的情況完全不符,裁斷李當時在現場充當「哨兵」的角色,並杜撰要向青少年提供情緒支援的說法。
官又指,憑藉李穿墨綠色風褸、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黑色背囊、黑色縮骨雨傘、背囊內的淺藍色口罩和戴在面上的黑色口罩,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並且肯定李當時在明知有暴動進行下,故意逗留、駐足和徘徊,甚至在遇見防暴警察時,向其他人士示警。
官裁定,李的意圖和目的是充當「哨兵」,提示其他非法集結者和示威者警察到來,憑藉出現在場壯大示威者的聲勢,達致支持和鼓勵進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效果。
一人獲上司作供
確認曾指示掛社工證
而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的尖沙咀衝突,被告蕭呈希傳召其上司作供。上司供稱,機構會指派同事到衝突現場,勸喻年青人離開、派發卡片及在安全情況下進行現場情緒支援,並指示同事須把職員證和社工證戴於當眼位置,且不能穿黑衫黑褲,以免被誤會為示威者。
區院法官王詩麗指,從片段截圖可見,蕭被捕時胸膛位置掛有咭片套,隱約可見內有一張綠色的社工證。
官續指,蕭被捕後,片段可見有另一名掛有社工證的女士大聲叫喊:「我哋幫緊年青人,我哋幫你哋叫人走咋,你放返佢啊……我哋係社工嚟㗎,瞓喺度嗰個都係社工嚟,佢有社工證係身㗎,你放返佢……」。而蕭當時的反應是向警方説:「我係社工,我頭先幫手,同佢哋講叫佢哋離開,係啦……都好攰啦,大家都好攰嘅……我係社工嚟㗎」。
官指沒穿黑衫褲等
不能排除受指派到場工作
上司亦供稱,該機構為了保護蕭的安全,曾向他提供防毒面具及護目鏡。而蕭被截停時,只戴上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沒有頭盔。官指他與一般示威者不同,沒穿黑衫、黑褲,相反是穿藍色短袖上衣和綠色短褲,認為他的衣著特徵較為突出、易辨認、不會讓人誤以為是示威者。
官指,不能排除蕭受指派到場為年輕人做情緒支援,指蕭當時「叫年輕人走」可能已超出機構的指示,或本身已有意圖參與暴動,刻意掛社工證作藉口,其行為有一定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官又指出,社會工作者為有需要人士做情緒支援工作,原意值得嘉許,但在兵荒馬亂的暴動中,派員到衝突現場勸喻年青人離開,而不是在較早階段,例如在地鐵站口勸喻不要進入現場,當中的成效利弊,包括會否被懷疑參與暴動等,或許值得商榷。
DCCC12/2020、DCCC337/2020, DCCC336/2020(Consolidated)、DCCC356/2021、DCCC357/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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