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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 2023 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指國安委越權,被高院駁回許可申請。黎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17 日)駁回申請。
上訴庭: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黎智英一方向上訴庭提出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 是否所有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 14 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
- 2022 年 12 月 30 日人大釋法,是否擴大《國安法》第 14 條下,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
- 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越權?
《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人大解釋亦訂明,「機構」包括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早前頒判詞指,《國安法》第 14 條必須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一併解讀,所表達的立法意圖是「最清晰」,法庭必須依照文本的清晰意思給予效力,重申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終院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
黎直接向終院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早前向黎一方發傳票指,認為其沒合理原因申請上訴許可,要求進一步提交書面陳詞,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理由。
終院上訴委員會,即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周一(17 日)頒令指,考慮黎一方理據及進一步書面陳詞後,認為其沒合理原因申請上訴許可,駁回申請,並下令黎一方毋須就此申請支付訟費。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7 條,凡終院司法常務官認為某項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規則,可向申請人發出傳票,傳召其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有關事項後,可命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黎智英案押 8.14 結案陳詞
黎智英案於 2023 年 12 月 18 日開審,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控方周天行於審訊第 90 日、2024 年 6 月 11 日完成舉證,已超出原定 80 日審期。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於 7 月 25 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押至 11 月 20 日續審,黎智英出庭作供,並於 2025 年 3 月 6 日完成 52 天作供。案件押至 8 月 14 日結案陳詞,預料需時 8 日。
FAMV103/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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