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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被控 8 項刑事損壞罪及 1 項「新煽動罪」,周二(4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包括「新煽動罪」在內的 5 罪,判囚 10 月。
案情提到,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宣洩對「47 人案」、「721 案」判決不滿,又認為香港現時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眼與國家領導人有關,又咒罵中央政權、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為轉趨平和的社會帶來暗湧。
被告認刑毀、新煽動等 5 罪
被告李樹銘(53 歲,運輸工)被控 8 項刑事損壞罪,1 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起訴。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5 月 3 日至 12 月 12 日期間,在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的行人天橋、銅鑼灣橫跨告士打道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及附近,無合理辯解摧毀天橋升降機門、橫額。
煽動罪則指,被告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及 / 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據控罪內容,涉及煽動罪的字眼為「共匪冧檔」及「台灣獨立」。
被告承認 4 項刑事損壞罪、1 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餘下 4 項刑事損壞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案情:被告升降機門寫「支那土共」等
案情指,2024 年 5 月、6 月及 10 月,警員在灣仔一帶的行人天橋,分別發現升降機門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支那土共死全家」、「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灣獨立」。
同年 12 月 13 日中午,機電署技術員為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升降機檢查時,發現機門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支那共匪禍害港人 一定要死全家」遂報警。同晚,警方發現同一機門被寫上「支那共匪 禍害港人 應該死全家」。
被告警誡稱為發洩對 47 人案裁決不滿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揭發被告身分。12 月 14 日,警方截查被告,詢問他前一晚行蹤,被告承認曾用筆塗污行人天橋的電梯門,隨即被捕。針對 12 月的刑毀,被告警誡下表示,「因為對 47 人案法庭判決不滿,個心好唔舒服,所以咪喺架𨋢度寫字發洩」。
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表示,承認干犯其他涉案刑毀案件,指「習維尼」代表習近平,「終國」代表「中國」,「殺人王」形容習是一名獨裁者。他指,在電梯門寫字為吸引途人注意,讓他們知道習是這樣的人。
被告續指,「支那土共」代表中國共產黨;「共匪狗手淫曲」代表中國國歌,想表達中國共產黨像狗一樣,不斷作出反駁及重複相同言論。他也想表達不喜歡七一慶祝活動,因為覺得經濟不景氣,不適合進行慶祝活動。
被告警誡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
涉新煽動罪的「共匪冧檔」,意指中國共產黨倒台,「台灣獨立」意指台灣成為一個獨立國家,他看到台灣選舉後的情況、聽到台灣總統發表的獨立宣言後,覺得中國專制而寫相關字眼。被告指,已預料有人不接受他寫的內容,他希望宣揚其觀點,讓別人認同他。
被告指,他認為香港現時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因此故意在公眾地方寫下相關字眼。至於「禍害港人」是指被法庭重判的人;「應該死全家」是指想他們消失,相關字眼是表達他對「47 人案」、「721 案」裁決不滿,認為判刑太重。
辯方求情:家屬指被告患自閉症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被告沉默寡言、除非受到刺激,根據被告胞兄說法,他患有家族性自閉症,「哥哥話自己有、爸爸有,每一個男性都有」。惟被告不肯求醫,所有沒有醫學證據,又指法庭毋須為被告索取相關醫療報告,盼法庭接納其家人口頭觀察。
辯方指,被告用愚蠢、錯誤、衝動方法,表達對政府不滿,想不到嚴重後果,認為事件與其沉默寡言個性不符,強調被告非為報復、沒人身風險。就被告稱對兩案裁決發洩不滿,辯方指稱,若被告是指涉林卓廷的「721 案」,案發時仍未判刑。
辯方再指,「佢寫出嚟啲字,睇唔到係對法庭不滿,表達對政府不滿,多過對法庭不滿,冇直接攻擊法庭或者司法制度」。
至於新煽動罪,辯方指本案非網上「地球 post」,傳播性非常低,途經的人才見到。他又將本案與「鍾文傑案」、即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案相比,指該案更嚴重,因涉及寫「港獨」、「黑警」字眼,「更加貼身,煽動性更強」,重申本案煽動意圖相對輕微。
官指所寫字眼涉及國家領導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同日判刑指,針對刑毀罪,接納被告以黑筆塗鴉,造成輕微損壞、修復難度不高。然而,法庭不可忽略被告犯案目的,即宣洩對政權及法庭裁決的不滿、發洩內心仇恨,他所寫的字眼涉及國家領導人、咒罵中央政權、以帶有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
他指,法庭必須強調,即使行使言論自由,也必須尊重及遵守法紀,被告有權表達意見,或不認同法庭裁決,但不容許透過破壞公物手段,去達致其目的。法庭考慮被告背景、手法、情節,每項刑毀罪以 4 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的每項刑期為 3 個月監禁。
官:塗鴉內容挑戰中央政權
至於新煽動罪,官指塗鴉內容挑戰中央政權、鼓吹台灣獨立,以推翻政權為目標,主張國家分裂。法官又指,被告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犯案,明知那些地點人流不少,「任何使用或等候升降機的人士,必定可以清楚看到,具煽動意圖的訊息」。
官指,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為轉趨平和的社會帶來暗湧。就辯方求情指,煽動內容不針對本土,造成的風險較低,官指不論領土的所在地,任何危害領土完整的作為,均會對國安構成風險。法庭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為 8 個月監禁。
官考慮涉及不同環境、時間犯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10 個月監禁。
ESCC3309/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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