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理大衝突|5人提定罪上訴 指鄭錦滿或從外爬入理大事敗 盼改裁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理大衝突|5人提定罪上訴 指鄭錦滿或從外爬入理大事敗 盼改裁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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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不服定罪提上訴 鄭尚在服刑

本案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除鄭錦滿外,另外 4 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處 12 及 13 個月監禁,已服畢刑期。鄭則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於控方完成舉證後,被加控暴動罪,被判監 3 年 8 個月,尚在服刑。案件由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何志豪一方指,何被捕時,警方以遊蕩罪拘警誡他,但最終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兩罪嚴重程度相距甚遠。由於遊蕩罪較輕,當時何才選擇不行使緘默權,回應警員提問,法庭不應採納這些證供。上訴方續指,即使警方並非立心不良,策略性地進行警誡,法庭亦須考慮罪名有實質上的分別。

鄭一方:鄭或嘗試爬入理大但事敗

鄭錦滿一方指,控方於原審時不應在完成舉證後,加控暴動罪,又指控方證人渠務人員提到,在沒有安全裝備的情況下,考慮到渠內情況,由理大從渠口爬出並不可能。上訴方認為,反映控方修訂為暴動罪後沒有足夠證據支持。

鄭一方另提出,當時鄭可能打算從渠口爬入理大進行營救,但最終失敗所以從渠口爬出,而非由理大爬出渠口。法官潘敏琦質疑上訴方說法僅為憶測,沒有證據基礎。上訴方重申是合理推論,指根據庭上證供,有人欲營救理大內人士,鄭可能僅是從外欲爬入理大,故控方毋須修訂控罪,上訴庭亦可改裁其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上訴方:被告或為協助被困工程人員

至於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陳一方指,原審法官沒直接證據證明,陳知悉從渠口爬出的人士均來自理大。原審法官裁斷時引述,當時有大量 Telegram 訊息、連登討論區、及新聞內容,均提到理大事件,故根據環境證供推斷陳知悉有理大人士從渠口爬出。

法官彭偉昌質疑,陳當時為何於渠口放繩,想幫助何人?上訴方指,當時有消息提到可能有工程人員被困。彭偉昌及潘敏琦多番質疑,陳以為有工程人員受困,於是放繩協助,但沒呼叫求助?彭認為,上訴方說法「相當嘅難想像」,質疑上訴人想救「摸黑做『有趣活動』嘅人?」,強調其說法不合理,陳詞須符合常識。

針對馮思睿及林泳汶,上訴方提出,當時可能有人被困理大內,並沒有參與暴動,認為無法從警方指定出口離開,才慌不擇路,從渠口離開。二人未必知道,從渠口拯救出來的人,是為了逃避警方追捕。彭偉昌多番質疑,上訴人正是想營救理大逃出的人,免受警方追捕。

法官彭寶琴補充,當時警方包圍理大,提供指定出口,又警告留守者可被控暴動。而要離開理大的人,不論是否參與暴動,均要由警方調查處理,若有人令這些離開理大的人逃避受警方調查,便屬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律政司:控方改控不影響辯方抗辯

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劉指控方於原審修訂鄭的控罪並無不妥,控方檢控基礎亦不影響辯方抗辯。控方一直指控鄭從理大爬出,加控暴動罪亦不影響已呈堂的證據,強調控方以相同證供舉證暴動罪,而原審官亦容許辯方重召證人盤問,辯方最終沒申請。

8 被告全部罪成判囚

8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褀(27 歲,司機)、何志豪(28 歲,裝修工)、鄭錦滿(32 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 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 歲,無業)、馮思睿(30 歲,舞台燈光技術員)、林泳汶(31 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

他們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梁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及妨礙司法公正,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尖沙咀暢運道南危駕私家車。鄭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指他在同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0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葉、黃及梁 3 人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囚 7、10 及 9 個月;鄭錦滿則被裁定暴動罪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無罪,被判監 3 年 8 個月;其餘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處 12 及 13 個月監禁。

CACC34/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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