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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分別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餘下兩男一女被告則認罪,周三(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2 年 5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指,案發在灣仔主要幹道,歷時 2 小時,最少有 500 名示威者參與,具一定組織性。3 名被告帶備可直接參與暴動的裝備,陳虹秀則以叫喊方式鼓勵暴動,為示威者撐腰,指情節極為嚴重,認為 4 人罪責相若,均以判囚 5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被告 5 年間承受壓力,為各人減刑 10 個月,又因為有被告年輕、陳任社工多年的貢獻,再額外減刑。陳虹秀聞判平靜;陳母則雙眼通紅,由親友陪伴下離開。
831灣仔暴動罪成 陳虹秀求情信全文:確是不孝女、惜社工身分、沒想過離港
陳虹秀向親友微笑示意
案件在可容納約 250 人的大型法庭判刑,旁聽席滿座。陳與另一女被告並肩而坐,身旁有兩名懲教人員,另外兩名男被告則坐在第二排。
近 20 名親友與陳揮手,部分人行前至律師桌。陳初時沒有看到,昂頭才發現,驚喜微笑、不斷點頭。有親友問陳母「白色衫,見唔見到,Auntie?」陳母稱「睇到」。
開庭前,有旁聽人士不滿旁聽常客「姨婆」用報紙霸位,雙方大聲爭執,由保安員調停。「姨婆」姨甥「肥仔」情緒激動,向旁聽人士扔水樽,高呼「蝦我姨婆打死你」、「死八婆」,並不斷嚎哭、尖叫,遭數名司法機構職員帶走。
官指案情極嚴重 4 人罪責相若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本案在灣仔主要幹道發生,歷時 2 小時,最少有 500 名示威者參與。他們穿黑衣、戴防毒面具及頭盔等,是知道行為違法,意圖使用物件隱藏身分,又攜帶汽油彈等,明顯有備而來。她指,沒證據顯示本案有精密、周詳計劃,但具一定組織性。
官續指,示威者堵塞行車路,癱瘓交通,即使警方出動水炮車,示威者亦不肯離開,在現場叫囂、投擲汽油彈,縱火情節十分嚴重,濃煙達 7 至 8 層樓高。雖然沒顯示有人受傷,惟公物損毀程度嚴重,亦帶來危險及威脅。
針對被告角色,法官指沒證據顯示他們做出縱火等實質暴力行為,但 3 名認罪被告穿黑衣、戴手袖等,當中有人手持盾牌物體,不是單純以同色衣著身處現場,支持、鼓勵暴動,而是帶備可以直接參與暴動的裝備;陳虹秀則帶戶外擴音器、多枝咪,以叫喊方式鼓勵暴動,為示威者撐腰。
官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4 人罪責相若,罪責不是最低,必然較純粹以同色衣著身處現場鼓勵的人士高。她考慮上述因素,將量刑起點定在 5 年監禁。旁聽席嘩然,陳虹秀則翹腳聆聽。

官指司法程序歷時 5 年
就各人受壓減刑 10 個月
減刑因素方面,法官指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重審時改為認罪,予 30% 認罪扣減。她考慮各人在原審獲判無罪、毋須監禁,現時變為要面對以年計的監禁,加上司法程序歷時 5 年,期間承受壓力,為各人減刑 10 個月。
就個人因素,官指 3 名認罪被告相對年輕,以及其他背景因素,額外減刑 3 個月;陳則多年任社工、義工有貢獻,之後或遭撤銷社工的資格,扣減 4 個月;她在審訊時未有過度挑戰控方證據,節省法庭時間,再減 1 個月。
陳虹秀最後被判監 3 年 9 個月,餘下 3 人則被判監 2 年 5 個月。
官拒接納本案延誤
針對辯方指,律政司在原審下達裁決的一年後,才遞交上訴呈述書,至 2023 年在上訴庭處理,涉案件延誤。
官指案件具複雜性、有法律程序要求,不認同涉及控方不合理延誤。她指,其後部分被告離港,因此上訴時亦衍生複雜的法律議題。
官續指,明白本案由拘捕至今逾 5 年,但法庭已在上述 10 個月的減刑,反映被告在這段時間所受的精神困擾。就辯方指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官引案例指不會就此減刑。至於辯方指被告參與程度低,官重申沒有使用實質暴力不是減刑理由。

認罪 3 人已還押逾 7 個月
4 名重審的被告,依次為賴姵岐(27 歲)、鍾嘉能(32 歲)、龔梓舜(27 歲)及陳虹秀(48 歲),均為現時年齡。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其餘 3 人於 2024 年9 月 5 日認罪,即日還押,至今逾 7 個月。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以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見報道)
DCCC12/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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