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案发时分别23及24岁男女,被指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环参与暴动。
两名案发时分别23及24岁男女,被指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环参与暴动。 (SHANNON STAPLETON/Reuters) 

两名案发时分别23及24岁男女,被指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环参与暴动,经审讯后被判罪成。他们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于4月1日开庭审理。男上诉人一方指,虽然被告承认参与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但辩称捡砖头是为了避免绊倒他人;女方上诉人则质疑控方在原审中未清楚告知影片用作指控,惟法官指控辩双方承认事实已列出相关片段。3名法官听毕陈词后,即场拒绝两人的上诉,并将于6个月内颁布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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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上诉人原审时承认违反「禁蒙面法罪」


本案上诉人为杨耀(案发时24岁)及吴雅芝(案发时23岁);两人被控违反「禁蒙面法罪」及暴动罪。控罪指他们与其他人于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毕打街与德辅道中及干诺道中交界一带参与暴动和使用蒙面物品。杨耀承认前者、否认后者;吴则否认两罪,经审讯后,原审法官李庆年在2023年9月裁定两人罪成,杨被判囚4年,吴则被判囚3年3个月。两人不服定罪申请上诉许可,案件今进行聆讯,由高院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和彭宝琴审理。


针对杨耀的上诉,上诉方陈词指杨原审时,承认当时参与非法集结,因不想被认出才戴上口罩掩饰身分,故亦承认违反「禁蒙面法罪」,惟强调属「中性的证据」,但原审法官却基于杨承认违反「禁蒙面法罪」,推论他当时正参与更严重的暴动,不接纳杨仅参与罪责较轻的非法集结。律政司方就反驳,指影片拍到杨耀曾捡起砖头,以及打开雨伞遮掩破坏公物和巴士的「暴徒」,足以裁定他参与暴动。


上诉方回应指,杨耀作供时曾解释,捡起砖头是因不想绊倒他人,重申案中没有直接证据显示杨耀捡起砖头,目的是供其他「暴徒」使用。


控方盘问时播片反驳女被告


至于吴雅芝的上诉理据,上诉方指吴曾供称暴动期间,与同案第五被告到附近厕所,与现场伞阵距至少20米,但控方原审盘问吴时,首次播放一片段以显示一名女子的行踪,该女子被指是吴,并以此指控她当时的移动路线,驳斥吴称当时正上厕所的说法。上诉方认为,原审时控方没在较早阶段如开案陈词中,披露有关指控,反在盘问吴时突然播放片段,提出新的指控,认为属「分割控方案情」。


法官彭宝琴就反驳,指原审时控方将该片段列于控辩双方承认事实,辩方早得悉影片,控方非「无端端」播片及提出新指控,而是因应吴的供词援引承认事实中不受争议影片证据作反驳。


上诉方就力陈,指暴动案独特处为牵涉大量影片,当中拍摄到数百至数千名示威者,原审时控方如没在吴作供前,清晰说明所指控吴作出的行为及相关路线,辩方难以猜测控方指控吴是在哪一条片段中被拍到的哪一个人,如辩方清晰知道控方指控,吴作供时可在主问环节更好解释。


法官潘敏琦就指,吴雅芝由始至终说法为没参与暴动,片中显示人物不是她,认为控方盘问时播片不影响其抗辩理由;法官彭宝琴则强调,控方无法猜测吴雅芝的抗辩方向,辩方检视承认事实列出片段后,可自行选择是否处理,如没有处理,只是辩方选择,不构成程序不公,且控方有责任在盘问环节带出证据,让法官判断吴的说法是否与事实相符。法官彭伟昌更指,吴「被人捉到讲大话」,只是上诉方希望证据没有浮现。


环境证据「叠加效应」证参与暴动


另上诉方指涉案影片显示,有人在场派发示威物资,而吴没有理会,可见她并非示威者。惟法官彭伟昌指,即使有人拒绝接过别人递上的砖头,该人亦可在另一处捡起砖头使用;法官潘敏琦就指,原审法官分析吴的路线后不相信其说法,基于本案环境证据的「叠加效应」证明她参与暴动,认为上诉方单提出一、两个理据,未必能削弱控方证据。


律政司方就指,原审法官在判词中,「对比不同片段的时间、人物、地点、内容」,当中包括同案第五被告及吴雅芝的衣着、衣着颜色、装束、步姿等,指两人在相关十字路口徘徊及观察周遭事情,因而裁定片中两人为第五被告及吴雅芝。3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即场拒绝两人的上诉许可和上诉,维持定罪,并将于6个月内颁布书面判决。


案件编号:CACC183/2023


编辑:梁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