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星期五

國安法五年|國安資訊不公開 政府引四類理據 國安委、維護國安工作信息最常用

 國安法五年|國安資訊不公開 政府引四類理據 國安委、維護國安工作信息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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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2020 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實施,至今 5 年。(《集誌社》提供相片)

翻查報道、政府公報
政府引 4 類理據拒披露國安資訊

《法庭線》翻查傳媒報道及政府新聞公報,嘗試探討在過去 5 年,《國安法》及「23 條」實施下,當局以相關法例或其他規定為由,拒絕公開或未有具體回應傳媒提問的情況。

據記者分析,政府拒絕公開資訊的理據可歸納為 4 大類,包括:

  • 《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 指相關資料屬「維護國安信息」,除因案件需要以外,不予公開;
  • 法例禁止未授權披露,例如《維護國安(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規例》;以及
  • 其他,例如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影響行動部署,或考慮私隱規定等
第一類理據:
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其中較常提及的理據有兩類。第一類是援引《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於 2021 年 8 月,引用這理據,指不會披露國安委的會議及內容,其餘例子包括拒披露國安開支的細節、國安委人員任命,以及確認《國安法》指定法官的身分。

其中,國安委發出的意見適用於不同情況,例如「資格審查委員會」考慮參選資格時、特首任命指定法官前,亦會徵詢國安委的意見。當局在這些情況都曾經引用第 14 條,指相關資訊屬於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就指定法官的身分,特首辦 2024 年 2 月拒絕確認時,除了提及第 14 條,亦指考慮了私隱條例,以及出現針對法官起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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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長國安開支報告
引第 14 條不披露細節

就國安開支,《國安法》第 19 條訂明,維護國安的開支,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不受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限制。司長每年須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於 2021  2024 年,均就國安開支向立法會提交報告,闡述經常開支(薪酬及津貼、專門服務聘用費用、租金等)及非經常開支(專門設備、系統設置等)的數字。

報告均引《國安法》第 14 條,指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因此不會就款項使用細節作進一步披露」,並指「事實上,很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都視涉及國家安全的開支及人手編制為高度機密的資料,並不會公開相關的開支細節。」

第二類理據:
維護國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第二類理據,是指相關信息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故不予公開。

2025 年 5 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網上發文透露,她就懲教署拒絕她接收 4 本書籍提出的司法覆核,因特首李家超發出證明書,指該 4 書牽涉「國家安全」,她最終自行撤銷訴訟。

政府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拒絕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指特首據《國安法》第 47 條及「23 條」第 115 條有權發出證明書,「相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除因案件需要以外,不予公開」。

政府的回覆未提及發出證明書屬國安委工作信息,記者翻查上述兩條文,亦沒有訂明不可公開相關資料。

特首辦拒披露特首李家超是否就鄒幸彤的司法覆核案發出證明書。圖為李家超在《國安法》公布實施五周年論壇致辭。(政府圖片)

同一理據保安局較常引用
拒披露實施細則使用情況

保安局回覆提問、查詢時,亦較常引用第二類理據,涵蓋規管、調查等執法行動。

例如 2025 年 3 月,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提出書面質詢,問及本港有否機制,以及會否設立機制查核及規管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資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未有具體回應,他指《維護國安條例》訂立了危害國安的境外干預相關罪行等,但強調維護國安是特區頭等大事,屬政府重中之重工作,「香港特區的相關工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因此不予公開」。

同年 6 月,保安局針對手機遊戲「逆統戰:烽火」,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四採取禁制行動,傳媒引述保安局回覆指,相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拒披露局方是採取附表四之中哪項禁止行動,以及引用附表四的次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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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理據:
法例禁未授權披露

第三類理據,是引用訂明禁止未經授權披露特定資料的法例。

政府於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布,駐港國安公署與警方國安處首次採取聯合行動,就一宗涉嫌勾結罪案件,與涉案人士分別「約談」及「會面」,並搜查住所及一個辦公室,以及要求涉案人交出旅行證件。

傳媒引述保安局回覆,局方強調公署及國安處的行動,除了是「相關資料屬維護國安工作信息,除案件需要以外不予公開」之外,亦指出公署辦案情況必須高度保密,引《維護國安(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規例》,指禁止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採取措施或進行偵查,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的資料,違者可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該規例是據「23 條」訂立的附屬法例,於 2025 年 5 月刊憲實施。

「23 條」亦有其他條文,禁止披露國安相關的資料。例如第 88 條訂明,如任何人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安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而意圖妨礙或罔顧會否妨礙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作任何披露,即屬犯罪,定罪可處監禁 7 年。第 118 條亦禁止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

「23 條」同時訂立有關國家秘密的罪行,例如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如有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會否危害國安,可處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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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理據:拒披露拘捕分項數字
指礙行動部署

當局亦曾以其他理據,拒絕公布國安相關執法行動的資訊。

2024 年 6 月 14 日,一宗「23 條」檢控案件提堂,是傳媒紀錄上的首案,惟國安處未有公布,回覆傳媒查詢時亦未確認是否首案。保安局及警方當時回覆《法庭線》,所提供的拘捕、檢控數字,是以危及國安行為的全部案件計算,未有單獨提供「23 條」罪行的拘捕及檢控個案。《法庭線》追問「23 條」下拘捕及檢控數字,局方回覆指沒有補充。

同月 21 日,有另一宗 「23 條」新案提堂,保安局回覆《法庭線》時補充,指危害國安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透露拘捕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因此不公開。

「23 條」實施至今逾一年,當局回覆傳媒就檢控及拘捕人數查詢,一般會提供《國安法》及 「23 條」下分別被檢控及定罪人數,惟就拘捕人數,只提供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案件」的總被捕人數。保安局 2025 年 6 月就《法庭線》等傳媒索取拘捕檢控數字回覆,解釋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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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網站至今未有顯示國安檢控專員。

公開不公開 官方取態有變

記者亦發現,當局就部分國安相關信息是否公開的取態有一些變化。

就指定法官的身分,司法機構在 2022 年 9 月回覆《法庭線》,曾確認處理「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初級偵訊的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以及處理「旁聽師涉煽動案」的裁判官鄭念慈是指定法官。惟特首辦當時引《私隱條例》、針對法官起底及恐嚇行為及《國安法》第 14 條,拒絕披露。

2024 年,傳媒就有份處理「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是否指定法官,分別向司法機構及特首辦查詢。

司法機構未再作出確認,僅回覆指,所有審理與國安有關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於審理期間均是指定法官,「至於個別法官或司法人員是否《香港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決定披露的安排。」

公開被捕人身分 做法不一

就涉及國安罪行的拘捕行動,當局會否公布拘捕細節或被捕人身分,似乎亦沒有劃一做法。

2024 年 5 月底,警方國安處先後公布拘捕共 8 人,指他們「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布煽動帖文,涉嫌違反 「23 條」下新煽動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時見記者,確認鄒幸彤是被捕人之一,並指涉案社交平台專頁為「小彤群抽會」。

2025 年 6 月,當局先後公布截至 6 月 1 日及 6 月 17 日的涉國安罪行拘捕數字,傳媒發現半個月內多了 6 人被捕,惟當局不曾公布期間採取拘捕行動。當局回覆傳媒查詢時未作進一步交代。

小彤群抽會 FB 專頁截圖
小彤群抽會 FB 專頁截圖

國安檢控科負責人
原將公布 至今未見

《國安法》第 18 條訂明,特區專門國安犯罪案件的檢控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國安委同意後任命。

翻查政府新聞公報,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於《國安法》公布實施初期,表示將稍後公布律政司維護國安檢控科的負責人選。惟在律政司網頁,至今未有展示專員的名稱,做法與其餘 6 科有別。

江樂士:本港國安執法機制
事實上已相當透明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書面回覆《法庭線》指,他認為本港國安執法機制事實上已相當透明,他舉例,本港所有國安案件審訊及上訴均公開,公眾、記者、外國領事以及其他人均可旁聽聆訊及報道;法庭以至裁判法院亦會把判決書上載到網頁,認為法院已採取額外行動(going the extra mile)確保國安案件程序的透明度。

江樂士續指,但透明度不等同政府必須公開所有資訊,如《公開資料守則》亦訂明,如果披露資料會損害本港防務、保安、執法、司法、公眾安全或公務執行等,相關部門即可拒絕向公眾披露。

江樂士又指,即使從人權角度出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6 條亦訂明人人有尋求、接受各種消息的自由,惟受制於保障國安或公共秩序的限制。

在涉及個人資料方面,江樂士指,雖然《私隱條例》明文豁免以新聞工作為目的的披露行為,惟有關豁免並非絕對,政府有權一併考慮其他因素,以決定向傳媒披露有關資料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江樂士:不公布支出、人員編制
符國際做法

江樂士認為,從西方國家制裁本港指定法官及有關官員可見,無疑外國代理人及敵對分子一直積極收集資訊以危害本港國安,他認為,若政府希望盡量減低助長外國敵對行為的風險,「絕對不值得驚訝」(is hardly surprising)。

江樂士又指,過早披露有關刑事罪行調查或執法行動的資料,亦可能會引起問題,認為上述均是政府在決定披露多少資訊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他指,事實上很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五眼聯盟」國家,亦不會公布國安開支或人員編制的資訊,認為本港是符合國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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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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