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桦
子曰:温故而知新——《论语》
宪政民主思想渊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甚至于氏族社会时期。关于古代氏族社会,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摩尔根曾作了深入研究,并留下了他的传世名著《古代社会》。摩尔根在书中写道:“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形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
根据摩尔根的研究,在氏族社会人类政治观念的发展从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中间经过野蛮时代,最后进入文明时代,表现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为部落的酋长会议,是由各氏族选举的酋长组成的政府。可称之为“一权政府”。所谓的“一权”是指酋长会议。这种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
第二阶段的标志是由酋长会议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平行并列的政府,可称之为“两权分立政府”。酋长会议分工执掌内政,最高军事统帅执掌军务。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就是后来的最高行政长官、国王、皇帝和总统等职位的萌芽。这种形式的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组成联盟以后始露头角,到中级野蛮社会才开始确立。
第三阶段是由一个酋长会议、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所组成的政府。可称之为“三权并立政府”。这种政府形式出现于进入高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如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和罗木卢斯时代的意大利部落等。在人民大会出现之后,酋长会议依然存在,但它开始被置于民众的监督、制约之下,在处理最重要的公务时不得不服从一个由人民组成的大会的认可或否决。这个大会并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职能是认可或否决,作出最后的决定。酋长会议从此不再通过重要的公共决议,而变成了一个预先筹商的会议,其权力仅在于提出和制定法案,但这些法案只有通过人民大会才能发生效力。这种政府一直持续到政治社会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一直维持到酋长会议变成元老院、人民大会变成公民大会时。这两种组织其实正是近代议会、国会或立法机构的两院的前身。
后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产生,使得氏族民主制逐步消亡了。
古代的氏族社会民主制是最原始的民主制。已经包含着现代宪政民主的萌芽。氏族社会的政治权力不是脱离社会,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是融合于社会之中,要受到社会制约,它须在氏族成员的监督和制约下行使其有限的职权。无论是氏族首领、酋长,部落和联盟的酋长会议,除了执行全体氏族成员的意志外,再没有什么特权了。即使是后来产生了相互并立的三权政府,民众也是决定因素,最后的权力集中在人民大会,人民享有最后的决定权。当国家产生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国家虽然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它一经产生就开始具有自身的独立意志,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强力机关逐渐摆脱人民的控制,成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人文景观。
国家产生以后,政治权力得以逐渐扩张,人民的权利却日渐消蚀。尤其是在各种专制政体的统治之下,人民的权利几乎荡然无存。但是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却创立了足以流传百世的民主共和政制,在世界政治史上留下了十分丰厚的政治遗产。尤其是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对于宪政民主的发源,贡献十分巨大。
据应克复等著的《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记述,雅典民主制有以下基本特征:
主权在民。雅典民主制是城邦民主制,是小国寡民的民主制。享受民主权利的公民不过四、五万人。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写道:“当民主一词出现时,它所指的人民是古希腊城邦中的民,它是一个联系紧密的小共同体,一个以当场决定方式工作的集体决策机构。”“明显的一个因素是量的或规模的因素。据修昔底德说,聚集在人民大会中的雅典人最多为5000人,一般是在于2000人到3000人之间。”这是使雅典民主制具有直接民主形式的一个基本原因。然而,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还不能说明某种民主的本质。主权在民,才揭示了雅典民主制的本质。伯里克利在著名的《丧礼上的演说词》中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体现主权在民这一特征,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是,(1)公民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2)全体公民皆可参与的法院与公民大会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
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集体构成“公民大会”,一年中定期举行40次会议。由议事会召集,举行特别会议,对议事会提交的议案作出通过、修正或否定的决定.国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诸如宣战、媾和、结盟、征收直接税等,都要由公民大会批准。“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其实际作用是雅典的真正重要的统治机构。各种议案,皆由它提出,公民大会作出决定后,又由它去执行。它不但是立法机构,还是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具有巨大的多方面的权力。外国使节只有通过它才能接近人民,各级官员大都接受它的管辖。它可以监禁公民,甚至判处他们死刑;它又可以作为一个法院,对犯人进行审判。它有全权管理财政、处理公共财产和征税。雅典的舰队及其武器直接由它控制。议事会不过是执行公民大会意志的从属机构。最瞩目的重要官员——10司令官由大会直接选举,并可连选连任。他们不只是军事长官,在内政外交上负有重要权力,其地位犹如现代政府的总理或首相。但是,他们的权力必须得到公民大会的同意和支持,否则,就会立即被赶下台。
公民具有对官员和法律的实际控制权,他们通过法院实现这一权力,法院是属于全体公民的。雅典法院所具有的地位与现代法院有很大不同。他们除了在对民事或刑事案件作出司法判决外,还享有行政和立法的权力。法院的成员(或称陪审员),是由各区提名的。任何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以被挑选出来担任这项职务。总共有6千名陪审员,每年由选举产生,然后经抽签分配到各个法院行使职权。每个法院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机构,通常都有500人以上。他们既是审判员,又是陪审员。审理案件中,首先对诉讼各方提出的案件就罪与非罪进行表决,如断定有罪,然后就确定量刑进行表决。法院作出的决定是最后决定。因为雅典法院的理论是:法院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和作出决定。它同公民大会一样,两者都直接代表人民。
体现“主权在民”这一特征的,还表现为雅典公民“轮番为政”。雅典政治向全体公民开放。官职不再受财富和门第的限制。
权力制约。雅典的民主制实行严格的权力制约。这种权力制约并不是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而主要是城邦的公民集体对官吏的监督和制约。如前所述,议事会这一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到公民大会制约;同时,后者也受到前者的制约。此外,议事会还受到法院的制约。《雅典政制》有这样的记载:有一次,议事会认定一个名叫吕锡马库斯的人犯有死罪,并把他交付给行刑吏准备执行;在他正坐着等死的时候,来自阿罗珀刻村的优美里德斯救了他。优美里德斯依据法律提出,公民未经陪审法庭判决不得处死。到了陪审法庭举行审理的时候,吕锡马库斯被判处罪名不成立,得以免罪,于是他得到了“鼓槌下人”(即免于刑杖之人)的绰号。人民因而剥夺了议事会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权力,订出法律,凡议事会所通过的罪和罚的判决案必须由法官送交陪审法庭,而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力。对官吏的审判,一般由议事会来进行,但议事会的审判不是最后的,还可以向陪审法庭上诉。议事会还审查将于次年任职的职员资格以及9执政官的资格。本来,议事会如认为他们不合格,有加以拒绝的最高权力,后来,这种终审权归到陪审法庭了。总之,议事会这一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权力机构,受到公民大会、也受到由人民直接广泛参与的法庭的制约。
法院还对官员和法律进行控制。所有通过抽签选举和举手选举的雅典官吏,在任职前,其资格皆须先经审查;其次,一个官员在任期结束时,可以责成他对其所作所为做一次检查,这种检查也是向法院做的。第三,每一个官员任期结束时,还要专门查对他的帐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法院的控制并非只限于官员,法院还控制法律本身。它不仅能审判一个人,而且能审查一项法律,因而使它具有了一定的立法权。这样,“议事会”或“公民大会”的一项决议可能受到来自法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令状的攻击,以至于断定该项决议违反宪法。这可以看作今日之违宪审查制的前身。
法律至上。雅典政制严格实行法治,禁止人治。正如伯里克利所说:“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深使我们心服。”
雅典人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从梭伦开始的每一次改革,无不以修改宪法为启动,接下来便以执行和捍卫宪法为基本职责。享受有极大权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某项法律是否违宪。包括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若有违宪,法院都可以宣布予以撤销。公民则享有“不法申诉”权,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对某项法令提出认为违反宪法的控诉,在法院审理这一控诉时,该项法令便暂停实行;如果法院对该法令作出否定性的裁决,该法令便予以撤销。
法律至上,表现为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图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包括10将军这样的高级官员,也不能例外。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许多最显赫的政治家、军事家因触犯法律或遭流放(如阿里斯特伊德斯、特米斯托克列斯、客蒙等),或被罚款(如米尔提阿德斯、伯里克利),或被处死(如公元前406年阿尔基努萨伊海战后无辜而被判罪的一批将军,其中包括伯里克利的儿子)。
公民意识。雅典城邦民主制以它的辉煌成就揭开了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光辉一页。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一制度的背后还存在着相应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文化,它与宪政民主制度相辅相成,伴随发展,是雅典民主发展成就的一个方面,其重要性不亚于制度本身。由于任用官职不再受财产和门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以为政,贵族和平民的对立状态终于消逝了,统一的公民集体形成了。关心雅典,参与政治,轮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事。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人的共识。著名的梭伦改革就提倡每个公民关心政治。梭伦曾主持制定了一种特别法律,规定任何人当发生内争之时若袖手旁观,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将丧失公民权力,不再成为国家的一分子。公民称号和公民权,对于雅典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一个人,如果只拥有巨额财富或出身于名门家世,而不能享有公民权,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人是一个政治动物”,这句名言正是个人与城邦一体化的生动写照。这种价值观念是雅典经济发展和民主繁荣的深层原因。
古希腊以雅典城邦民主制为代表的宪政民主实践,孕育和催生了哲人巨匠和古代的政治哲学,其中尤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三人最为卓著,他们对后世影响至深。
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70年,逝于公元前399年(在孔子之后,孟子之前)。是古希腊道德主义或理性派的领袖人物,其学生为数众多,柏拉图就是其中之一。他和中国的孔子一样“述而不作”,所以没有遗著留给后人。但是他的学生却将他的诸多言论记下来,柏拉图的著作中就记载了大量苏格拉底与他人的精彩对话。从后人的记述来看,苏格拉底认为正义与公道的基本原则是可以被发现的,人是社会动物,国家是适应人类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法律如果以知识为基础,一定会符合普遍的理性。他本人反对当时存在的散漫的民主政治,认为这有害于社会生活,主张加强政治教育,培养公民意识。他尤其反对那种主张绝对平等的民主政治和官员由抽笺方式产生的规则,他主张贤能在位,实行由知识分子治理国家的贵族政治。尽管苏格拉底对民主政体有不少批评意见,但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对民主制的挚爱,他在实行民主制的雅典度过了一生,在战争中为雅典而战,至死服从雅典的法律。当然,民主制并非没有弊病,因此是苏格拉底对民主制的批评是有一定道理和富有远见的。苏格拉底关于政治的论述尽管是分散的、不系统的,但是说他开启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先河却是当之无愧的。苏格拉底通过学生柏拉图、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地影响。
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逝于公元前347年。他与老师不同,一生写了大量著作,流传于世的,有35篇对话和13篇信札。对这些著作是否都是他写的,至今仍有争议。但一般都承认《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是他的主要代表作。这三本书都谈到政治问题,并且对政治哲学有很多论述;尤其是他的《理想国》一书,更被公认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他的作品都是以苏格拉底谈话的形式写的,这样做的含义有二:一是表示自己继承苏格拉底捍卫真理、崇尚哲学、视死如归的精神;二是由于苏格拉底毕生未著一字,以此来纪念他,使他的思想发扬光大。根据柏拉图的记述,苏格拉底认为有五种政体:(1)王国或贵族制,由最优秀的人或人们进行统治,追求的是善或美德,此为正义城邦的政体;(2)荣誉至上的政体,统治者是热爱荣誉的人或志在优胜的人;(3)寡头政体或最重财富的富人的统治;(4)民主政体,最重自由的自由人的统治;(5)僭主制,最不正义的人的统治,坚持的是彻底的、聒不知耻的不正义。这种对政体类型的划分在今天看来,是很成问题的。但它确实是历史上最早的有关政体类型的理论。当然,其中关于民主与自由的内在联系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富有启发意义。
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正义占据着最高的地位。正义不仅代表着各种人之间和各阶级间的和谐关系,而且各具有充足的理智,各自接受其最适当的安排。就是那些种田的农民和做工的工人,如果能够了解普遍的正义,则在其生活的岗位中也是十分有意义的。他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健康状态,不公道则是国家的病态。鉴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弊病、特别是其令人无法原谅地处死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并不赞成实行民主制。他的“理想国”是实行少数贤德才智之士当权的贵族政制;国王应该由哲学家来担任,只有聪明正直的哲学家才有资格作国王。他的这种观点有点像今天的精英民主理论,即应由少数精英人士实行民主,而不是由大多数民众实施统治。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设计了一幅诱人的空想共产主义蓝图。他反对财产私有制,主张实行共产主义制度,主张共妻制及儿童公育。他认为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不但是不折不扣的私有财产制,而且必然引起贪污、冲突和忌妒;
因此统治阶级必须废除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财产制,应该让全体公民住进公共宿舍,大家都在公共食堂就餐,并实行按需分配。不知道中共的领导人是否读过他的书,但是在中共执政后的二十世纪50—70年代实行过的人民公社制度和财产公有制度上面倒是能依稀看到《理想国》的影子。柏拉图把民主体制下的公民分成三类人:一类为“懒惰而浪费之徒”,实际为爱闹事者、不安分守己和不务正业的动乱分子,他们是社会中的雄蜂,他们的领袖为“带刺的雄蜂”。第二类是公民中遵纪守法和克勤克俭的人,只有具有这种品性的人才在追求财富中发展成为城邦中的大富人。他们因此也就成了雄蜂所需蜜汁的供应者。他给民主制城邦的富人下的定义就是“所谓富人者,乃雄蜂之供养者也。”第三类是平民,他们人数最多,拥有少量产业、自食其力,但政治不积极,公共活动经常缺席,但能从雄蜂掠夺的蜜汁里分得一杯羹,因而把雄蜂视为自己的代言人。被掠夺的第二类人不得不在公民大会或公民法庭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被扣上寡头派的帽子,直到成为真正的寡头派。两派之间的斗争愈演愈烈,担心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平民于是推出一个领袖,做他们的保护人,赋予他很大的权威;最终使他变成一只嗜血成性的豺狼,成为独裁的僭主。柏拉图的分析和推理是以雅典城邦的实际案例为依据的。但是,正如现代的评论者所说的,他所赖以归纳和演绎的前提并不是可靠的,如僭主政治并非必然发生在民主政治之后,早在民主政治产生之前就已经广泛出现过;所以柏拉图对民主的看法是存在主观偏见的。他在晚年的著作《政治家》一书中,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民主的看法,主张对所有政体都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在《法律论》一书中,柏拉图承认人类是有缺点的,是不完美的,在不完美的人类社会要想建立理想的政府是不可能的,所以用法律来规范人类社会的生活与行为,是必要的。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也还是有其合理成份的。任何一种政制,如果不能受到有效制约的话,都会长出坚涩的苦果。
亚里士多德生于公元前384年,逝于公元前322年。他的许多思想源自他的老师柏拉图,例如他所创立的平衡政体学说就直接起源于柏拉图。但是他一直奉行“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理念,使得他的思想在总体上大大超越了老师。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为博学多识的学者,他对于论理学、伦理学、政治学、数学以及自然科学,都有重大的贡献。他认为“人是政治动物”,由于其固有的天性,人必然要过政治的生活。他在政治学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政治学》和《雅典政制》,在我国国内早有译本。在对国家政体的研究方面,亚里士多德舍弃了他老师柏拉图的方法,开辟了一条通过广泛调查,以现实城邦的实例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周密地分析、比较和归纳的方法,总结出自己的一整套政治学说。柏拉图采用的主要是抽象和演绎的方法,并以此构筑了他的理想国,提供给后人的是想象中的理想国家。而亚里士多德则是通过对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的考察后,提出并回答了现实中能够实现的理想国家是什么。民主政体研究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学》一书中占有大量篇幅,《雅典政制》则是以民主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他对民主政体的研究是在同其它政体的比较中进行的。他根据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及其施政宗旨的标准,将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一类是“正宗政体”;另一类是形态上与之对应的“变态政体”。两者的区别在于正宗政体以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为依归,变态政体则只维护部分公民的利益。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各包含三种基本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属于正宗政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政体属于变态政体;每一类的三种基本形式之间都有对应关系。其中的民主制是共和制的变态。亚里士多德先后给民主政体下过不少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主政体’一词的准确解释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是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自由”、“贫穷”和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自由的小生产者占据优势,这就提出了区别民主政体与其他所有政体的质的规定性。他还归纳出古代民主政体的共同特征,一切民主政体都把它们所遵循的正义原则理解为权利的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切重大事务都须交给公民大会审议并裁决;抽签选任公人员;实行有限任期制、众多公职人员制和津贴制;制定对民主有威胁的贵族显要进行放逐的法律。对于每一种特征,亚里士多德还根据各邦的具体情况做了细致地分析。比如公民大会绝对治权便在希腊各邦有多种表现形式,或全体公民分时轮番集合议事;或公民大会把部分事务处理权交付行政司法部门,但这些部门的人员由公民大会选举或抽签选举产生,公民都有任职机会;或公民大会议决一切事务,行政人员只有对政事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的权力,没有裁决权等等。他在对三种变态政体的性能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民主制是变态政体中“最可容忍的”一种。他将民主政体具体分成五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最严格遵守平等原则的类型。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表现为穷人不占富人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每一方都不是其它方的支配者,治权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自由平等在其中得到了实现。第二种是制度中规定了担任公职的财产资格,无财产者就无权担任公职,这种类型的依据主要是财产量的多少,由于它所要求的财产数额很小,所以也属民主制。第三种是对担任公职人员的出身(族裔)予以规定,不合格者无权受职。这种类型的民主政体完全实行法治。第四种不依出身(双亲是否系公民)为担任公职条件,也实行依法治国。第五种为极端民主制。由平民蛊惑家推波助澜而生,凡公民不问出身均有担任公职的权利,政事的最高决断不依法律而依民众的意志,民众成为集体的君主,同个人专制没有多大区别。因此这是民主政体中最恶劣的一种,甚至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政体,因为凡不能依法行事的政体就不是真正的政体。因此,在他的价值排序上,极端民主制成为仅次于僭主制和极端寡头政体的最恶劣的政体之一。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挥了柏拉图中和君主制与民主制而成的混合政体思想,认为多种政体要素可以揉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政体则是较为优良的政体。他断言:“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事理的。”他还身体力行地把混合政体理论运用于实际(就象我国春秋战时期的孔子、墨子力图把自己创立的学说贡献给列国一样),开辟了在现实中寻求切实可行的混合政体的途径。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希腊城邦盛行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他在考察了希腊城邦的158个政体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了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他认为:民主政体是多数穷人掌权的政体;寡头政体是少数富人掌权的政体,这两者各偏一端,因而都存在一定的弊病。只有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混合起来,构成兼顾贫富两方面因素的共和政体,才能长治久安。他一再说道:“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者和自由出身和人们而已”。民主政体中的平民多数及其集体智慧和寡头政体中的少数富贵的个人才智,既不能相互排斥,也不能有所偏废,应当结合起来。在优良的政体中应当允许两种因素并存,并保持均势,才能求得稳定。亚里士多德主张建立的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其主要特征如下:1. 最高治权属于公民团体,而执掌最高治权的公民团体既人数众多,又富于资产;2. 公民权的获得取决于财产资格,所规定的限额原则上应使“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3. 实行多数人的统治,推崇集体智慧,平民多数享有议事和审判的职权;4. 奉行比例平等制,以才德为担任公职的依据,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担任公职一律有任期限制。由此可见,他所主张的共和政体具有较多的民主内容,明显偏向于民主政体。因此有人将其称之为温和的共和政体或民主的共和政体。
柏拉图主张贤能政治,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坚信最聪明的统治者的知识,也决不会比普通的人们的生活习惯与法则更好。因此他是最早主张实行宪政制度和“法治”的人之一。亚里面士多德承认法律是一般的规则,不一定能够因地制宜以适应人们的特殊需要;但是法律所具有的一致性或一般性正是公平的基础。为了防止统治者依照自己的欲望、野心、私心而为所欲为,必须实行宪政和法治,对统治者拥有的权力加以制约。这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和“宪政制度”的主张,可以说是他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思想遗产。
古罗马时期的波里比阿和西塞罗,则在亚里士多德平衡政体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波里比阿是公元前2世纪希腊的史学家、政治家和思想家,四十卷《罗马史》的作者。在他撰写《罗马史》时,罗马共和国正处于全盛时期。因此,他在《罗马史》一书中对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在各种国家事业中,政制形式是兴衰成败的最有力的动因。”(《罗马史》第6卷)波里比阿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并把每一种政体又分为纯粹的和腐败的两种。他认为,每一种政体形式内部都有腐败因素,其存在和发展是一种政体衰落并为另一种政体所取代的内在原因。为了防止腐败、确保稳定,必须把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中所包含的长处集中起来,组成一个保持均衡的混合政体。这显然继承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可贵的是,波里比阿在分析罗马政体中提出了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思想。他认为:罗马政体的优点还在于,国家的三种权力机关不是各自独立、毫无联系,而是在分权基础上互相牵制,从而使政体保持平衡。他的这一思想超越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开创了西方分权学说的先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石。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作为一个政治家,他的一生反复无常、几经变化。作为一个思想家,他的历史贡献和地位是得到世人公认的。西塞罗生活在共和国民主制向帝制过渡时期,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也深深地打上了这一时期的印迹。他一方面坚持共和制;然而当贵族共和制行将解体的时候,他又转而主张君主制。尽管他曾严厉地抨击民主制,但是主张共和制在他的思想中占着主导地位,所以在宪政民主思想史中,他仍占有一席之地。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西塞罗:《论共和国》)他还给人民下了一个定义:“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群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的集合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按照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其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即公民集体,而人民公正与合法地行使权力才真正体现正义,且须以谋求公益为目的,也就是说正义和公益是共和国的本质特性,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和国就不成其为共和国。与波里比阿一样,西塞罗认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都有积极因素,也都有趋于腐败的因素,因而理想的政体应该是一种均衡的政体。不过西塞罗的共和政体理论在一些方面已经比波里比阿有所发展。比如在分权制衡思想方面,波里比阿只是提出了一些描述性的观点,而西塞罗却设计了具体的方案。根据他的方案,在元老院、执政官和平民大会三种权力之间,在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之间都应存在严格的制约关系,彼此相互牵制,保持一种平衡状态。由于他的贵族化政治倾向,使他设计的方案的立足点在元老院。但权力制衡、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是其共和国理论的基本特点当无疑义。撇开当时的历史背景,应该看到西塞罗的限制行政权力和权力制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同时,西塞罗非常推崇法律和法治。他认为法律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是永恒的、普遍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他说:“法律是最高理性,从自然产生出来的,指导应当做的事,禁止不应当做的事。”法律统辖权力,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西塞罗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上述理论,是很了不起的,因此堪称是宪政学说的古代先驱。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宪政民主理论与实践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还有许多人,如象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政治家伯里克利、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斯等,限于篇幅,就不一一介绍了。他们的思想、理论和业绩,将永垂史册。后人将从他们的思想理论中了解宪政民主的历史渊源,并从中汲取丰富的思想养分,获得宝贵的智慧和启示。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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