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

王德邦:从唐吉田、刘巍被吊证看中国十年法治进退




刘巍 律师
今天回头看十年前2010年4月底唐吉田、刘巍两律师被吊销律师资格证事件,没有多少人会感到吃惊。这不是今天的人麻木冷漠了,而是近十年来中国大地发生诸种匪夷所思的执法事件已使人感到当年吊证已属“文明”。有人断言,唐吉田与刘巍两律师若放在今天执业环境,可能不仅律师之证难保,甚至牢狱之灾难脱。这从侧面说明今天的中国在法治上比十年前更为倒退。所以,今天再回望十年前唐吉田、刘巍被吊证,对认清中国最近十年国情是有裨益的。
唐吉田律師攝於中國泰山
一、理性平和的唐吉田、刘巍被指控“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十年前吊证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当年何以让那么多人吃惊而围观?我们从唐吉田律师的陈述中可见原貌。
2009年4月27日,四川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杨明被控“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9时30分整,旁听人员近五六 十人坐在旁听席上,由于座位有限,门外亦有几十人隔着窗户旁听。唐吉田与另一名律师刘巍受杨明的母亲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并准时就坐辩护席准备开庭,但迟迟不见审判长进入法庭。一刻钟后,几个身份不明人 员进入法庭,无理要求旁听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检查,旁听人员质疑他们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遭到拒绝。那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同时又强行 要求二位辩护人离开法庭,却不给任何的理由,辩护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也遭到其拒绝,甚至恼羞成怒,对辩护人大喊大叫。因为这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的违法行 为,审判长和法警没有及时制止,致使法庭内成了几个不明身份人的地盘,他们可以恐吓辩护人,他们可以随便驱赶旁听人员,却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后审判长李旭东带几个法警到辩护人面前,要求辩护人配合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东也拒绝说出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辩护人离开法庭的理由。辩护人走出 法庭后,发现在楼梯的角落里和楼层上,有几个人对着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偷偷拍摄。这种偷拍的行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时法警和法官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
开庭时,在旁听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辩护人发言时,会多次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走动,摄像头对准辩护人进行拍摄,态度轻慢无理,甚至有挑衅之 意。二位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对这个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并要求阻止这青年人的拍摄,但审判长没有任何的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第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审判长对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进行。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大约有十几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法庭辩护进行得非常的困难,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 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审判长试图压缩辩护人的辩护空间,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聋,在每次审判长阻断辩护人发言前,都会和坐在旁听席的一个男士进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听到 旁听席这位男士的咳嗽声时,审判长就有阻断辩护人和被告人言论的行动。审判长数次阻断辩护人发言,辩护意见无法完整表达,直至法庭辩护快要结束时,审判长 再次阻断发言并斥责辩护人。审判根本不是在独立的审判,法庭的秩序任何旁听人员来操作,为了维护辩护人的发言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审判员明白 法律是不容许如此的践踏,辩护人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
唐吉田、刘巍在泸州法院遭遇律师辩护权被严重侵犯情况,原本应得到司法局与律协相关部门的声援维权,结果泸州法院还恶人先告状,向北京司法局投诉唐吉田、刘巍,而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北京司法局居然就听信了泸州法院的投诉,而不顾唐吉田、刘巍的申诉,决然吊销了两人的律师执业证。
据查,唐吉田、刘巍被吊证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例,当时引起律师界震惊,也引发媒体与法学界关注与谴责,认为这是公然反法治的行径。然而,世人没有因此预警到随之到来的种种人权灾难与律师劫难。
二、山雨欲来风满楼,黑云压城城欲摧
虽说2010年发生吊销唐吉田、刘巍两律师执业证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首例,但与律师吊证相伴的一些所谓执法界对律师的暴力手段,却没有引起社会足够重视,以致社会未能及时解读出中国即将到来的暴风骤雨。从后来十年中国的历史来看,这吊证真正是“历史的先声”,预报着十年严打人权律师运动的开始。
今天回头再看当年律师执业环境,其实从多种迹象显示一场对律师界的扫荡已经黑云压城。因为当年除了吊证,多种针对律师的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2010年4月7日,黑龙江高级法院立案大厅中法警公然将北京前去申请立案的杨在明、宋玉成两律师殴打并非法扣押;2010年9月21日王宇律师被天津铁路法院构陷判刑2年6个月。而在2009年也接连发生法官针对律师的暴力事件:2009年5月13日,北京律师张凯、李春富在重庆市代理劳教所“躲猫猫”案时遭到警察暴力殴打、非法拘禁;2009年7月10日昆明一律师事务所何姓律师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因没有顺从法院民事一庭庭长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曝晒40分钟左右。
这种看似荒谬而极端的针对律师的暴力事件,只要放在中国整体执法大背景下,就不难解读出其中的意味。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如“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再如“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等等,这些条款的宽泛性、模糊性与提供的可能随意解释性,为接下来对整个律师业的清剿提供起了依据,同时宣告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与《律师法》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成为空谈。中国严酷镇压人权律师的十年自此以部门“办法”来正式拉开帷幕。
三、十年血泪犹在汩
今天世人绝望于中国法治的倒退,麻木于各种执法罪恶的横行,痛心于一批批人权律师被投入缧绁。
今天回望过往十年,会发现2010年后中国当局对律师打击日益严酷,掀起了一波波清剿人权律师的狂潮,而2015年7月9日所发生的震惊世界的“709大抓捕”,更使整个镇压律师运动达到癫狂状态,在短短一月中,先后300多人权律师与维权人士纷纷遭际传唤、警告、威胁、失踪、拘押,后一批还被判处重刑。而在整个大抓捕事件中,各种超出世人想像的酷刑纷纷登场,所有颁布的法条形同虚设,各种司法程序完全被抛开,可说中国人权与法制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而“709”后至今,当局也从未稍息对人权律师的持续镇压,以至不仅疯狂吊销如隋牧青、文东海、杨金柱、李金星、刘正清等等律师的执业证,而且当下仍将余文生、覃永沛、陈家鸿等等律师关押待判。可见,中国当局掀起打压人权律师运动决非权宜之计,而是蓄谋已久,是全面决策,系统布局,持久开展的镇压运动。 而这场律师界的“十年浩劫”,事实上从唐吉田、刘巍律师遭遇吊证已经显露端倪。
中国律师界十年遭遇鲜活地注解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真伪与进退。面对如此法治惨败的十年,民间有着多种归因,律师界也不只一人对司法酷吏提起控告,但结果都是告者入狱,被告者高升。由此显见,中国十年以律师遭遇为参照的法治倒退,决非几个酷吏所能造就,其中深藏着制度性顽固而强大的反法治动因。
就在回望十年律师吊证历程之际,官媒传来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被捉,而司法部部长卸任党委副书记。这些消息的确给在痛苦与绝望中的律师界与民间带来了一丝快感。但是,诚如唐吉田、刘巍律师们的吊证并非是这些人士主政有关部门时所为一样,今天他们有什么结局,事实也不能预报中国律师遭遇打击厄运的转折。从律师最近十年的苦痛,力证了中国法治的倒退的现实与变革制度的紧迫。
2020年4月
附:
纪录片:吊照门 Disbarment(何杨)
吊照门(Disbarment)中英文版经作者何杨授权发布。 
由于代理拆迁、宗教及言论自由等案件,北京市司法局准备吊销维权律师唐吉田、刘巍的律师执业证。2010年4月22日,吊照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这是对维权律师群体新轶轮打压的开始。 近年来维权律师群体的生存状况日亦恶化,被判刑、被劳教、被骚扰、被绑架、被跟踪、被殴打,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他们争取公正的发声通道被一一封堵。
——《光》传媒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