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0日星期日
胡平:美国向中国政府追责索赔有法理依据吗?
5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钟声的文章《追责索赔闹剧是文明之耻》。文章说,美国一些政客就疫情向中国政府追责索赔是对国际法理的公然挑战,国际法中国家主权豁免的法则明确规定,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的管辖。而突发大规模流行疾病疫情属于世界公共卫生事件,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
《人民日报》这篇文章实在没水平。在这个问题上,《环球时报》都比它更高明。《环球时报》至少知道,追责索赔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环球时报》4月7日的文章《想让中国第二次庚子赔款,有戏吗?》说得明明白白。环球时报文章说:“2007年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要求,缔约国需及时、有效地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在本国出现的,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不履行此义务,将会引发相关国家责任问题,从而带来受害国或受影响国对该国追究责任的严重后果。”
《环球时报》的文章提到《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从而也就规定了缔约国的责任。
《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通报”,其中又分两小条:第1小条说的是,缔约国如果发现本国出现了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报告。然而中国官媒告诉我们,中国政府至迟在去年年底就已经知道了疫情,可是直到1月3日才向世卫组织报告,这中间相隔超过了24小时。不过这个问题或许还不算严重,因为当局可以辩解说,他们在了解到疫情后,总需要经过一番调查研究,才能确定疫情有没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照这么说,当局能在1月3日就向世卫组织报告并不算晚,也可以说很及时的了。
《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的第2小条规定:“通报后,缔约国应当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在可能时,其中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必要时,应当报告在应对国际关注的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面临的困难和需要的支持。”拿这一条规定看,中国政府的问题就非常严重了。
以下举两个例子:
1、我们知道,在新冠病毒的相关信息中,是否人传人这个信息最重要。根据《财新周刊》报道,早在1月3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院长王行环医生就发现了一个家庭聚集型病例,老父亲、儿子、儿媳都被感染。王行环说:“这三人是聚集传染,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都没有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我们就判断这个病肯定会人传人。”王行环随即上报北京,当局应当在那时就已经知道病毒肯定会人传人。可是当局却一直不说,一直到1月20日,才通过钟南山之口明确说这个病肯定人传人。也是直到这一天,世卫组织才宣布此病毒会人传人。
2、再拿武汉封城这件事来说。1月23日,武漢宣布封城,可是查看当天官方公布的数据,湖北全省已知确诊病例是375例,死亡人数17例。对比2003年萨斯疫情,广东省有1514病例,北京有2000病例, 死亡人数400例。萨斯疫情期间,中国政府并没有封城。这次武汉的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远远低于当年萨斯疫情的广东和北京,为何却要封城?
可见,官方公布的湖北全省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是严重的虚假不实。中国政府向世卫组织蓄意隐瞒,严重缩小了确诊和死亡人数。即便考虑到当时检测能力不足,试剂盒太少不够用,我们也可以断定,当时中国政府掌握的实际数据要比它公布的数据至少大几十倍。
现在,有些人竭力为中共当局隐瞒疫情一事做辩护,最振振有词的说法就是:上千万人口的武汉都封城了,这就明明白白地告诉全世界疫情有多么严重。如果有谁还看不懂,那只能怪他自己,不能怪中国政府隐瞒疫情。
不对。当时中国政府宣布武汉封城,并不是要告诉外界疫情多严重,并不是要告诉外界疫情已经失控,而是表明中国政府多么负责任。用外交部长王毅的话就是,封城的行动“超出了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封城行动表示中国愿意“用自己的努力甚至牺牲”,“阻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就在武汉封城的第二天,1月24日,国际医学刊物《柳叶刀》主编理查德·霍顿(Richard Horton)发表评论称:“媒体通过谈论‘杀手病毒’和‘日益增长的恐惧’来加剧焦虑,但实际上,就我们目前所知,2019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中等的传播能力和较低的致病性,没有理由用夸大的语言引起恐慌。”霍顿这段话马上就被国内媒体转载。由此可见,中共当局虽然采取了武汉封城这样的史无前例的严厉手段,但与此同时仍然在瞒报数据,对外界散布不实信息。这就严重地误导了世界各国,使他们对疫 情掉以轻心。
中国政府严重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没有履行它应当履行的义务。受害国和受到影响的国家向中国政府追责索赔是完全正当的,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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