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9日消息】在云南曲靖市师宗县鸣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夏云飞,被指参与涉黑团伙并出谋划策,实施了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犯罪。但他认为,所涉犯罪事实都是正常执业活动,坚称无罪已提起上诉。
自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夏云飞一直在鸣威律师事务所工作。只有42.9万人口的师宗县不大,现年36岁的夏云飞工作也不复杂,除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还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
2018年10月,夏云飞的客户张永明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师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解除留置的张永明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批捕。
夏云飞的命运也由此发生改变。2019年4月,他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被批准逮捕。夏云飞卷入的是一起涉黑大案,全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12人被控涉黑。2019年11月,经指定管辖,曲靖市会泽县检察院向会泽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8日,该案首次开庭,连续7天的审理中,涉案所有证人均未到庭。
2020年7月20日,一审判决下发,张永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
夏云飞则被认定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夏云飞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一审宣判后,他向曲靖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二审尚未有结果……
县城里的黑社会
被认定为“黑老大”的张永明,绰号“小万”,现年41岁。张永明早年曾因吸毒被劳教,2011年10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9000元。
2012年3月,张永明成立师宗信义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信义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信义泰公司一开始主要做煤炭、矿石生意,后来做面条生意和工程项目。2018年3月信义泰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张永明仍为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2012年底,其以个人名义开始做民间借贷,与信义泰公司并无关联。放贷的本金是通过煤炭和铁矿石生意赚来,除了自己放贷,有时也会和他人凑钱再贷出去,截至刑拘前,其总共放贷5000万元,约3000万元没有收回。
2016年,夏云飞经人介绍与张永明相识。按照张永明的说法,其委托夏云飞代理了一些民事诉讼,并先后给夏云飞约20万元以及部分报销款。
会泽县检察院指控,张永明等人假借信义泰公司作掩护,以5%-7%的月息,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牟取暴利,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紧密,成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及奖金等,在追讨债务期间,张永明指使团伙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同时在夏云飞的帮助下,通过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侵吞、控制了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产,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
检方指控,该组织经过多年经营,逐步形成以张永明等为领导者,夏云飞等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其中张永明涉及八项罪名,夏云飞涉及三项罪名,且在虚假诉讼中,二人同为主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永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在经济方面以信义泰公司为依托,通过放贷获取巨额利息,通过盗窃、强迫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通过发工资和报销,将违法所得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以及违法犯罪活动,且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同时指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该组织多次进行公证,提起虚假诉讼,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帮助他人控制巨额资产,导致其他债权人不能公平的追偿债务。其中夏云飞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认定为“黑老大”的张永明,绰号“小万”,现年41岁。张永明早年曾因吸毒被劳教,2011年10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9000元。
2012年3月,张永明成立师宗信义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信义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信义泰公司一开始主要做煤炭、矿石生意,后来做面条生意和工程项目。2018年3月信义泰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张永明仍为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2012年底,其以个人名义开始做民间借贷,与信义泰公司并无关联。放贷的本金是通过煤炭和铁矿石生意赚来,除了自己放贷,有时也会和他人凑钱再贷出去,截至刑拘前,其总共放贷5000万元,约3000万元没有收回。
2016年,夏云飞经人介绍与张永明相识。按照张永明的说法,其委托夏云飞代理了一些民事诉讼,并先后给夏云飞约20万元以及部分报销款。
会泽县检察院指控,张永明等人假借信义泰公司作掩护,以5%-7%的月息,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牟取暴利,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紧密,成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及奖金等,在追讨债务期间,张永明指使团伙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同时在夏云飞的帮助下,通过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侵吞、控制了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产,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
检方指控,该组织经过多年经营,逐步形成以张永明等为领导者,夏云飞等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其中张永明涉及八项罪名,夏云飞涉及三项罪名,且在虚假诉讼中,二人同为主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永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在经济方面以信义泰公司为依托,通过放贷获取巨额利息,通过盗窃、强迫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通过发工资和报销,将违法所得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以及违法犯罪活动,且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同时指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该组织多次进行公证,提起虚假诉讼,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帮助他人控制巨额资产,导致其他债权人不能公平的追偿债务。其中夏云飞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夏云飞所涉的虚假诉讼共计四起,其中三起与放贷有关。
判决书记载,2015年受害人查红亮向张永明借高利贷400万元,月息5%,支付一年多利息后,不能还本付息。2018年2月,查红亮被迫与张永明签订了一块约8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被迫出具了385万元的虚假收条。一个月后,按照张永明和另一被告人张立兵的要求,查红亮被迫就同一块土地和张立兵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再次出具了同等价值的虚假收条。2018年5月,在张永明的指使安排下,张立兵为原告,夏云飞为代理律师将查红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诉土地转让至张立兵名下。后师宗县法院以存在两份转让协议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期间,张立兵和夏云飞补充了张永明放弃过户权利的证据,但曲靖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涉案土地价值417.4万元。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这宗土地早在借钱之初就被抵押,且因为该宗土地是查红亮与他人共有,不想得罪对方,遂将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张立兵。夏云飞则向法庭表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案件是正常诉讼,没有虚构事实。他还提出,如果不是查红亮在法庭上提交两份转让协议,其根本不知道张永明签署过转让协议,否则必定会首先解决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因此自己根本不可能事先参与。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认为,不论是张永明还是张立兵,都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查红亮当然没有收到385万元,但这实际是将查红亮所欠张永明的借款转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查红亮、检方和法院均认可这个债务关系。”
另两起与放贷相关的虚假诉讼,均涉及被害人岳良明。根据岳良明的证言,其自2011年向张永明借款,至2015年4月左右约欠张永明900万元,且当时还另欠民间借贷约有1亿元。
检方指控,2016年,张永明、夏云飞以及被岳良明拖欠工程款的王德润多次与岳良明商议还款事宜。经岳良明同意,决定将其名下的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海公司”)股权转让,以王德润弟弟王德荣的名义与岳良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了1000万元的转账流水,同年7月,王德荣以岳良明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后达成协调协议,当事双方自愿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等,曲靖中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6年4月,张永明安排自己的外甥与绿海公司签署了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的整体出租协议,租期20年,租金600万元。8月,张永明又以信义泰公司的名义和绿海公司签订了前述楼盘的转让协议,转让费用2000万元。
绿海公司在完成过户后,夏云飞作为张永明外甥的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述楼盘交付使用,2017年5月,师宗县法院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完成了交付。2017年8月,张永明向法院起诉绿海公司,诉请将上述楼盘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12月,张永明与王德润达成调解,上述楼盘最终过户至张永明名下。
作为被欠钱的一方,张永明自然没有支付过2600万元。而夏云飞作为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租赁交付和过户登记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被检方认定涉嫌虚假诉讼。
张永明坚称,两起诉讼均经过岳良明本人的同意,并非虚假。岳良明的证言也称,因为处理不了债务,“才请张永明帮我处理名下的资产”,期间岳良明还将绿海公司的印章等交由张永明保管。
“岳良明始终承认有约900万元未还张永明,因此产生了以租抵债和以物抵债的楼盘租赁协议以及转让协议。”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对记者称,王德润实际上是把债权转成股权,成为绿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如果完成,完全可以清偿岳良明的对外欠款。“王德润作为绿海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自然要负责此前的债务,两次诉讼之所以达成调解,就是因为王德润认可张永明与岳良明的债务问题。”
辩护律师还介绍,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因为迟迟没有建成,才将租赁改为建成后转让产权,“而这仅是绿海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他认为,这是岳良明、王德润和张永明三方均认可的用以解决彼此之间借贷清偿问题的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土地使用转让、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张永明等为实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捏造了土地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夏云飞所涉的虚假诉讼共计四起,其中三起与放贷有关。
判决书记载,2015年受害人查红亮向张永明借高利贷400万元,月息5%,支付一年多利息后,不能还本付息。2018年2月,查红亮被迫与张永明签订了一块约8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被迫出具了385万元的虚假收条。一个月后,按照张永明和另一被告人张立兵的要求,查红亮被迫就同一块土地和张立兵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再次出具了同等价值的虚假收条。2018年5月,在张永明的指使安排下,张立兵为原告,夏云飞为代理律师将查红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诉土地转让至张立兵名下。后师宗县法院以存在两份转让协议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期间,张立兵和夏云飞补充了张永明放弃过户权利的证据,但曲靖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涉案土地价值417.4万元。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这宗土地早在借钱之初就被抵押,且因为该宗土地是查红亮与他人共有,不想得罪对方,遂将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张立兵。夏云飞则向法庭表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案件是正常诉讼,没有虚构事实。他还提出,如果不是查红亮在法庭上提交两份转让协议,其根本不知道张永明签署过转让协议,否则必定会首先解决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因此自己根本不可能事先参与。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认为,不论是张永明还是张立兵,都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查红亮当然没有收到385万元,但这实际是将查红亮所欠张永明的借款转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查红亮、检方和法院均认可这个债务关系。”
另两起与放贷相关的虚假诉讼,均涉及被害人岳良明。根据岳良明的证言,其自2011年向张永明借款,至2015年4月左右约欠张永明900万元,且当时还另欠民间借贷约有1亿元。
检方指控,2016年,张永明、夏云飞以及被岳良明拖欠工程款的王德润多次与岳良明商议还款事宜。经岳良明同意,决定将其名下的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海公司”)股权转让,以王德润弟弟王德荣的名义与岳良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了1000万元的转账流水,同年7月,王德荣以岳良明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后达成协调协议,当事双方自愿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等,曲靖中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6年4月,张永明安排自己的外甥与绿海公司签署了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的整体出租协议,租期20年,租金600万元。8月,张永明又以信义泰公司的名义和绿海公司签订了前述楼盘的转让协议,转让费用2000万元。
绿海公司在完成过户后,夏云飞作为张永明外甥的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述楼盘交付使用,2017年5月,师宗县法院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完成了交付。2017年8月,张永明向法院起诉绿海公司,诉请将上述楼盘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12月,张永明与王德润达成调解,上述楼盘最终过户至张永明名下。
作为被欠钱的一方,张永明自然没有支付过2600万元。而夏云飞作为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租赁交付和过户登记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被检方认定涉嫌虚假诉讼。
张永明坚称,两起诉讼均经过岳良明本人的同意,并非虚假。岳良明的证言也称,因为处理不了债务,“才请张永明帮我处理名下的资产”,期间岳良明还将绿海公司的印章等交由张永明保管。
“岳良明始终承认有约900万元未还张永明,因此产生了以租抵债和以物抵债的楼盘租赁协议以及转让协议。”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对记者称,王德润实际上是把债权转成股权,成为绿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如果完成,完全可以清偿岳良明的对外欠款。“王德润作为绿海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自然要负责此前的债务,两次诉讼之所以达成调解,就是因为王德润认可张永明与岳良明的债务问题。”
辩护律师还介绍,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因为迟迟没有建成,才将租赁改为建成后转让产权,“而这仅是绿海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他认为,这是岳良明、王德润和张永明三方均认可的用以解决彼此之间借贷清偿问题的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土地使用转让、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张永明等为实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捏造了土地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教育局长的装修费
夏云飞卷入的第四起虚假诉讼,与时任师宗县教育局局长周文茂有关。
据起诉书,2017年9月,张永明的哥哥张明科帮周文茂装修房子,并将290万元装修费用支付给其安排的装修公司。2018年8月,张明科被师宗县监察委留置并调查装修一事。两个月后,夏云飞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向师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文茂支付装修材料款290余万元。2018年12月底,师宗县法院判决要求周文茂支付232万元。检察方认为,这场官司同样为虚假起诉,欲图掩盖张明科已支付装修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打官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张明科向周文茂行贿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文茂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开庭前,上述关于支付装修款的判决书被提交给法庭做为证据,辩方据此否认周文茂接受张明科出资290万元为其装修房屋的受贿事实,导致周文茂案审理被中断。
2019年8月,周文茂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8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442.8万元。2019年11月,张明科因行贿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判决书显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行贿136万元。
但是,无论是周文茂贪污受贿的判决书还是张明科行贿的判决书,均没有提到上述装修款。
张永明在法庭上表示,张明科当时是(全屋整装对此文亦有贡献)帮周文茂装修,不是自己花钱替他装修。后来对方来跟其商量给钱一事,但一直没给,才想到起诉。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打官司过程中夏云飞没有策划或组织的行为。“张永明此前确实咨询过,起诉周文茂家返还装修款,判决生效,能否不认定张明科行贿?夏云飞的回答是要看法院是否认定这项债务关系,如果认定,也要看判决结果能否被刑事法庭采信。张永明还向另外两名律师咨询过这件事,他们给出的答复也与夏云飞的答复基本一致。”
律师认为,夏云飞只是为张永明提供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最后作为代理律师起诉,也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律师职责。
夏云飞卷入的第四起虚假诉讼,与时任师宗县教育局局长周文茂有关。
据起诉书,2017年9月,张永明的哥哥张明科帮周文茂装修房子,并将290万元装修费用支付给其安排的装修公司。2018年8月,张明科被师宗县监察委留置并调查装修一事。两个月后,夏云飞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向师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文茂支付装修材料款290余万元。2018年12月底,师宗县法院判决要求周文茂支付232万元。检察方认为,这场官司同样为虚假起诉,欲图掩盖张明科已支付装修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打官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张明科向周文茂行贿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文茂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开庭前,上述关于支付装修款的判决书被提交给法庭做为证据,辩方据此否认周文茂接受张明科出资290万元为其装修房屋的受贿事实,导致周文茂案审理被中断。
2019年8月,周文茂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8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442.8万元。2019年11月,张明科因行贿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判决书显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行贿136万元。
但是,无论是周文茂贪污受贿的判决书还是张明科行贿的判决书,均没有提到上述装修款。
张永明在法庭上表示,张明科当时是(全屋整装对此文亦有贡献)帮周文茂装修,不是自己花钱替他装修。后来对方来跟其商量给钱一事,但一直没给,才想到起诉。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打官司过程中夏云飞没有策划或组织的行为。“张永明此前确实咨询过,起诉周文茂家返还装修款,判决生效,能否不认定张明科行贿?夏云飞的回答是要看法院是否认定这项债务关系,如果认定,也要看判决结果能否被刑事法庭采信。张永明还向另外两名律师咨询过这件事,他们给出的答复也与夏云飞的答复基本一致。”
律师认为,夏云飞只是为张永明提供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最后作为代理律师起诉,也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律师职责。
强迫交易
夏云飞的另一项罪名是强迫交易。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6年间,借款人赵建国以月息5%向张永明借高利贷,期间陆续还了2000余万元,但截至2016年底仍未还清。张永明安排公司人员对其索债,并通过夏云飞出谋划策,迫使赵建国把自己名下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泰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信义泰公司。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泰宇公司土地、厂房、办公楼总价值9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永明采用语言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迫赵建国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夏云飞明知张永明想控制赵建国的泰宇公司以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向张永明提出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并帮助拟定协议,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对张永明逼迫赵建国进行股权质押提供了积极帮助。
张永明在法庭上否认逼迫赵建国,称赵建国因无法偿债,主动提出将泰宇公司给自己经营,但自己并没有同意,后来赵建国又主动提出股权质押。
赵建国的证言显示,截至2016年底,除了欠张永明约600万元之外,他还另有欠款。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曾找多位债权人相约商谈。根据另一债权人的证言,商谈期间有人提出将泰宇公司股权稀释,但被赵建国拒绝。赵建国称,他希望泰宇公司名义上交给几位债权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他负责。当时几位债权人达成的共识是,将泰宇公司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质押到另一债权人名下,但因为股权质押不能办理到个人名下以及工厂营收分配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几位债权人相继退出,最终张永明与赵建国达成了股权质押协议。
记者注意到,赵建国的证言没有提及张永明威胁或采用暴力手段使其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但他说了这样一段话:“张永明向我讨要时,就是多次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举别人借高利贷还不上被打伤的例子给我听……别的也没说什么,没有对我动过手。”赵建国还表示,上述股权质押方案是夏云飞提出来的。
夏云飞在上诉状说,作为律师,当张永明咨询有关解决民事债权债务的问题时,进行解答是本职工作。张永明要咨询的问题并不违法,不管是进行答复还是拟写股权质押协议,都是合法行为。
这一轮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斗争迄今已开展近三年,各地多有民营企业主涉案,一些为民营企业主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也卷入其中。在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为“套路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被控诈骗、敲诈两宗罪,该案开庭后引起舆论关注,后检方撤回起诉(参见报道《青海律师“涉黑”被控两罪 开庭后检方撤诉获批》);在安徽,律师吕先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2019年10月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未认定他涉黑,但仍以诈骗罪重判其有期徒刑12年,坚称无罪的吕先三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该案2020年8月底二审开庭,庭审持续六天两夜,11月17日,吕先三一案二审宣判,其涉嫌诈骗罪成立但未遂,改判吕先三有期徒刑3年;在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诈骗罪因指控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其他罪名均获法院认定,2020年9月戴文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目前已提起上诉。(参见报道《特稿|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涉黑获刑七年 律师执业风险凸显》)。
夏云飞也认为自己无罪。一审获刑10年后,他上诉至曲靖中院。两位辩护律师表示,仍将为他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虚假诉讼和强迫交易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都与夏云飞的执业活动直接相关,也是本案涉黑认定的基础事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相关案件时,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有权开展相关业务”。
就律师代理行为的罪与非罪而言,刑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曾撰文表示,《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认为,不能将中性业务活动参与者的特殊认知转换为犯罪故意来处理,即便律师对他人正在实行犯罪有明知或者未必有认知,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如果要将律师认定为诈骗罪等的帮助犯,就应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超越了律师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而为诈骗集团出谋划策、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如果不具备这些主客观条件,即便律师的执业活动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支持,也不能将律师的执业活动认定为犯罪”。
就律师执业规范而言,《律师法》第40条列举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资深民事律师向记者表示,为防控执业风险,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审核案件情况、做好谈话记录、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向委托人核实案件情况,必要时也要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汇报、分析。另有刑事律师提醒说:“犯罪扩大解释、有罪推定以及重口供轻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面对这样的情况,律师应格外注意风险防控,要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仅是规范的、合法的,还不能挖社会的墙角,如果大家屡屡去挖,则可能给行业引来灭顶之灾。”
夏云飞的另一项罪名是强迫交易。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6年间,借款人赵建国以月息5%向张永明借高利贷,期间陆续还了2000余万元,但截至2016年底仍未还清。张永明安排公司人员对其索债,并通过夏云飞出谋划策,迫使赵建国把自己名下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泰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信义泰公司。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泰宇公司土地、厂房、办公楼总价值9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永明采用语言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迫赵建国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夏云飞明知张永明想控制赵建国的泰宇公司以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向张永明提出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并帮助拟定协议,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对张永明逼迫赵建国进行股权质押提供了积极帮助。
张永明在法庭上否认逼迫赵建国,称赵建国因无法偿债,主动提出将泰宇公司给自己经营,但自己并没有同意,后来赵建国又主动提出股权质押。
赵建国的证言显示,截至2016年底,除了欠张永明约600万元之外,他还另有欠款。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曾找多位债权人相约商谈。根据另一债权人的证言,商谈期间有人提出将泰宇公司股权稀释,但被赵建国拒绝。赵建国称,他希望泰宇公司名义上交给几位债权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他负责。当时几位债权人达成的共识是,将泰宇公司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质押到另一债权人名下,但因为股权质押不能办理到个人名下以及工厂营收分配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几位债权人相继退出,最终张永明与赵建国达成了股权质押协议。
记者注意到,赵建国的证言没有提及张永明威胁或采用暴力手段使其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但他说了这样一段话:“张永明向我讨要时,就是多次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举别人借高利贷还不上被打伤的例子给我听……别的也没说什么,没有对我动过手。”赵建国还表示,上述股权质押方案是夏云飞提出来的。
夏云飞在上诉状说,作为律师,当张永明咨询有关解决民事债权债务的问题时,进行解答是本职工作。张永明要咨询的问题并不违法,不管是进行答复还是拟写股权质押协议,都是合法行为。
这一轮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斗争迄今已开展近三年,各地多有民营企业主涉案,一些为民营企业主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也卷入其中。在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为“套路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被控诈骗、敲诈两宗罪,该案开庭后引起舆论关注,后检方撤回起诉(参见报道《青海律师“涉黑”被控两罪 开庭后检方撤诉获批》);在安徽,律师吕先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2019年10月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未认定他涉黑,但仍以诈骗罪重判其有期徒刑12年,坚称无罪的吕先三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该案2020年8月底二审开庭,庭审持续六天两夜,11月17日,吕先三一案二审宣判,其涉嫌诈骗罪成立但未遂,改判吕先三有期徒刑3年;在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诈骗罪因指控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其他罪名均获法院认定,2020年9月戴文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目前已提起上诉。(参见报道《特稿|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涉黑获刑七年 律师执业风险凸显》)。
夏云飞也认为自己无罪。一审获刑10年后,他上诉至曲靖中院。两位辩护律师表示,仍将为他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虚假诉讼和强迫交易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都与夏云飞的执业活动直接相关,也是本案涉黑认定的基础事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相关案件时,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有权开展相关业务”。
就律师代理行为的罪与非罪而言,刑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曾撰文表示,《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认为,不能将中性业务活动参与者的特殊认知转换为犯罪故意来处理,即便律师对他人正在实行犯罪有明知或者未必有认知,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如果要将律师认定为诈骗罪等的帮助犯,就应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超越了律师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而为诈骗集团出谋划策、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如果不具备这些主客观条件,即便律师的执业活动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支持,也不能将律师的执业活动认定为犯罪”。
就律师执业规范而言,《律师法》第40条列举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资深民事律师向记者表示,为防控执业风险,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审核案件情况、做好谈话记录、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向委托人核实案件情况,必要时也要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汇报、分析。另有刑事律师提醒说:“犯罪扩大解释、有罪推定以及重口供轻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面对这样的情况,律师应格外注意风险防控,要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仅是规范的、合法的,还不能挖社会的墙角,如果大家屡屡去挖,则可能给行业引来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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