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湾仔暴动案」,其中报称案发时是义务急救员的陈佐豪,被控暴动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罪成,其案于周一(18日)于区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勋智听取辩方求信和感化官报告后,就两项控罪判陈入狱4年,罚款5000港元。陈母和亲友听取判决后不禁痛哭拭泪,特来旁听的人称「赴汤杜火」的汤氏夫妇亦表现难过。(李智智 报道)
2019年8月31日港岛区游行演变成多区警民冲突,当中有6男1女被指于当晚在湾仔及铜锣湾一带暴动。现年25岁,报称是运输工人的被告陈佐豪,其暴动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两罪罪成,其馀6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陈佐豪案件周一(18日)早上10时于区域法院判刑。
不少市民一早到场旁听,包括人称「赴汤杜火」的汤氏夫妇( 汤伟雄、杜依兰)。开庭前,陈佐豪不时张望旁听席位置,略显紧张。陈母难忍泪水,俯身涰泣,身旁家人拍肩安慰。陈佐豪见此,亦不禁拭泪。
辩方求情时,引用多封来自陈母、中学师生和东区区议员徐子见等提交的求情信,指陈佐豪自小品格良好,有爱心和乐于助人,中学时曾参与童军和有圣约翰救伤队急救章,过去不时参与义工服务,为独居长者送饭和防疫物资等。陈母在求情信中指,儿子小时是资优生,但患有过度活跃症,她面对家庭环境亦患上抑郁症,儿子为此辍学工作,帮补家计,形容「非常孝顺」。
就量刑原则,辩方引用多个案例,包括2016年发生「旺角鱼旦骚乱」,案中被控暴动罪成的莫嘉涛和梁天琦,案情中指两人明显有攻击性武器和有掟砖等暴力行为,分别以5年和6年为量刑起点。最后两人分别被判4年3个月和6年。
辩方指,陈佐豪虽被控暴动罪成,惟无证据显示他案发时有暴力行为、持有攻击性武器,以及任何煽动和召集群众的行为,当时亦无警员和任何人因他而严重受伤,事发时与激烈暴动现场有一段距离,与「莫嘉涛案」和「梁天琦案」情节不同。梁天琦就刑期上诉时,当时上诉法庭亦指出,量刑需要考虑当事人在暴动发生的情节和意图等。故希望法官考虑有关要点,以及个人背景等,以较低刑期判刑。
另就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辩方引用「赴汤杜火」案,当时法官就该罪名仅判罚款各人1万港元,又指出陈年轻,亦因还押没有工作收入,冀法官考虑陈家境问题,减轻罚款数目。
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参与暴动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虽然陈佐豪报称事发时是义务急救员,但法官姚勋智早前裁决指,陈佐豪案发时身穿黑衣、黑裤和护甲,有整全防卫装备,认为他当时逃走必因畏罪,加上其夥伴攻击警方等,难以接纳辩方指他为救护员,指他必然曾参与暴动。
今次庭上,法官姚勋智接纳大部分辩方的陈词,考虑被告年轻,过去没有同类案底,认同被告孝顺和乐于助人,在案时无证据显示被告有暴力行为、鼓吹暴动和以带领角色犯案,亦无攻击性武器,且事件没有构成人命伤亡。惟认为法庭须指出暴动的严重性,并不单是个人行为,要考虑整个群体所做的事,而事发时暴动规模多达逾300人,多处有人纵火和向警方投掷汽油弹,以及用镭射笔照射警方等,至少维持半小时。姚官最后以4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承认了大部分案情,故酌情扣减刑期,判被告即时入狱4年。另就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判罚款5000港元,可于1个月内交付。
陈母和亲友听取判决后不禁痛哭拭泪,陈母由亲友撑扶离开法庭,而汤氏夫妇亦神情哀伤。
另外,虽然同案的4名被告,包括光纤工程人员金君卿(34岁)、学生刘宇轩(23岁)、学生许智锐(22岁)、维修工陈子扬(41岁)获判暴动罪不成立,但律政司今月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指原审法官未有正确、充份及全盘考虑分析本案件所有证据等。是次申请是在未获聆讯内容誊本及裁决理由下提出。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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